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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程序

2016-12-19 06:17:40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司法鉴定精神病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司法鉴定精神病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导读:司法鉴定的一般的程序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

求,向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办案机关决定同意,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精神病医

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或者作案动机不

明、作案手段奇特、行为具有不可理解性、难以预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现,也可以直接委托鉴

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

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

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

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

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

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

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

见。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 劳动改造的罪犯

6. 劳动教养人员

7. 收容审查人员

8. 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四、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

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

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

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

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

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来源:

http://china.findlaw.cn/bianhu/xsssfzs/sifajianding/sifajiandingchengxu/1215116

.html

篇二:精神鉴定程序

精神鉴定程序:

一、委托与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 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 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二、鉴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篇三: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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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5期

摘 要 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有许多问题,本文基于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的考察,结合相关工作实际,以及对我国香港、澳门等地区的相关制度分析,就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前后的司法程序、涉案精神病人的责任认定以及管理治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 司法精神病鉴定 司法程序 责任认定 管理和治疗

作者简介:王婷,河北经贸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14-02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委托以后,鉴定进行过程中,要同时注重法学要件和医学要件的考察,做出能够赢得社会认可的鉴定结论。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就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前后的司法程序、涉案精神病人的责任认定以及管理治疗等方面,重点梳理一些看法和要点,供大家探讨。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司法机关是委托鉴定的唯一主体”。依据我国现行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由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决定是否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可以独立地启动鉴定程序。本人认为这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而且有悖于控辩平等的原则。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自己或其监护人选择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因举证需要而委托鉴定,或者通过鉴定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样既可以增强控辩双方对鉴定程序的参与性,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也可以树立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力。

二、鉴定前和鉴定后的司法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但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公安机关主动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一旦犯罪嫌疑人被确认为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就会撤销案件,终止司法程序,有的就将行为人移送强制医疗,有的由公安机关径行“无罪释放”,而不移送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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