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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2016-12-18 20:17:11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我们在本书的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同时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实,有相关法律教育背景的律师就可以看出,该法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就是对第六款的解释,是不可抗力在医疗法律实践方面的明确和具体化!其法律实质就是“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1、不可抗力,依法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的讲,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

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范围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当事人不

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即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的约定,也是被默认适用的。其适用范围具有宽泛性!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上述相关情形的,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的,也是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鉴定前避免这些问题进入鉴定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

3、并发症的免责条件

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见到医疗机构的手术操作的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的后果。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具备法定免责的事由呢?

首先,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预见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这里的预见是指患者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完全应当预见到的。

其次,医疗机构有对患者及其家属的风险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权。前两项内容的实现可以通过手术前协议书、治疗风险告知书、病情告知书的形式来实现。

第三,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避免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在患者手术后,按照诊疗常规医院都应当下手术后治疗医嘱、特护医嘱、特殊治疗方案等,这些都是积极避免治疗并发症的有效措施。也是要求医疗免责的条件之一。

篇二: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标准知识汇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知识汇总

□◆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我们在本书的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同时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实,有相关法律教育背景的律师就可以看出,该法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就是对第六款的解释,是不可抗力在医疗法律实践方面的明确和具体化!其法律实质就是"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1、不可抗力,依法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的讲,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范围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即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的约定,也是被默认适用的。其适用范围具有宽泛性!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上述相关情形的,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的,也是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鉴定前避免这些问题进入鉴定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

3、并发症的免责条件

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见到医疗机构的手术操作的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的后果。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具备法定免责的事由呢?

首先,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预见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这里的预见是指患者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完全应当预见到的。

其次,医疗机构有对患者及其家属的风险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权。前两项内容的实现可以通过手术前协议书、治疗风险告知书、病情告知书的形式来实现。

第三,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避免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在患者手术后,按照诊疗常规医院都应当下手术后治疗医嘱、特护医嘱、特殊治疗方案等,这些都是积极避免治疗并发症的有效措施。也是要求医疗免责的条件之一。

第四,医院有对患者的医疗救治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如果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救治过程中,同时做好了以上四项,在诊疗的整个过程中诊断明确、及时;治疗系统、得当;对并发症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出现并发症时积极对症处理,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那么医疗机构可以主张不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免除其法律责任。当然,判定的标准还是由医疗专家做出具体的判断!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世界各国一致的法理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医疗工作中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意外事件,造成患者不良的损害后果的,不能够在法律上主张免除其责任。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在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中积极寻求有利的鉴定结论。从我们接待的咨询情况看,该部分希望患者及其家属高度重视,因为,在大量的咨询中涉及这样的问题,如果仅仅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知道相关的规定,就盲目的进行医疗事故

鉴定的,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果进行诉讼的,医疗机构会主张"法定免责"。这样以来,面临败诉几乎是必然的,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本无从谈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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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应用

医疗事故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规范与伤残等级分类比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

身酿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规范。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严重功效停滞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一般功效停滞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规范的权利授予了政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命令的情势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规范》(实行试试)(以下略称《规范》)。

《规范》把一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掉或功效完全丧掉,其它器官不克不及代偿,存在特殊医疗倚赖,糊口完全不克不及自理)。

《规范》把二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规范》把三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规范》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区分清楚等级,规定的规范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医疗事故,并枚举了16种景象。

《规范》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⑴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⑵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⑼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只能向医疗机构主张办理丧事费、被扶养人糊口费、精神损害安抚金和死者配头和直系支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克不及按照残疾的规范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酿成的各类损掉,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全般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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