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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政策大全-文化产业管理

2016-10-17 12:51:5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国家级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条文摘录

(4条)

一、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0号)

加大财税支持。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加大对文化创意和

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在体现绿色节能环保导向、增强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 ,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 ,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 ,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 (国发?2014?13号)

政策措施:加大财税支持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

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中央和地方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 ,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

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 ,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 “营改增 ”试点范围 ,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 ,

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 ,经认定可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三、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财教?2014?56号)

加大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促进电影创作生产 ,其中每年安排 1亿元资金 ,采取重点影片个案报批的方式 ,用于扶持 5—10部有影响力的重点题材影片。

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 (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 ,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 ,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 ,自 2014年1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 ,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8号)

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 ,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 :

(一)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 ;

(二)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二、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 ,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 ,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四、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准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五、本通知自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 ,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北省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条文摘录

(6条)

一、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贴息、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

1、贴息

——对动漫企业为发展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生产动漫产品的设备和软件等资产投资以及重要动漫作品生产项目)进行贴息。贷款贴息额为贷款余额的当年利息额,单个项目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2、补助

——对每年经认定的重大原创动漫精品项目实行前期资助,资助标准按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对参加由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动漫游戏产业展会的单位,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或者承办的国家级或省级动漫展会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另行报批。

——由我省企事业单位创作、演出的动漫舞台剧目在国内或国外演出的,按照年度演出场次给予补贴。

3、奖励

——对获省级、国家级原创大奖和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含出版物、影视剧、音像制品、舞台剧),分别给予10、20、30万元的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对经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获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网络游戏每款奖励15万元。

——对省内原创动画片播出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标准奖励,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每分钟500元、三维每分钟800元奖励,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每部动画片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由我省影视动画机构立项且参与制作并在国内院线上映的动画电影,按投资比例奖励票房收入的3%至5%,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或园区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省级动漫产业基地奖励10万元、园区奖励20万元,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奖励15万元,园区奖励30万元,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对从事动漫产品和服务出口,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绩效奖励,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对省内上市动漫企业,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给予奖励。

——对动漫企业获得授权专利参照?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知办?2007?51号)给予奖励。

——贴息、补助、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增值税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奖励、补助、贴息的具体标准

(一)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试验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可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示范园区15-20万元,示范基地10-15万元。

由国家级试验园区升格为示范园区、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转型升级取得示范性成效的,每个场所可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每个场所可给予5万元奖励。

(二)补助

篇二: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简析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现状

院 系 : 历史文化学院

班 级 : 12级文化产业管理一班

学 号 :2012410946

姓 名 :吴伟

完成时间:2012.6.10

【内容摘要】

文化产业是全球公认的朝阳产业,而我国文化产业至今仍处于培育和初步发展阶段,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 出台了一系列文化产业政策法规,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但其政策法规体系所暴露出的“缺、弱、变、散、乱、粗”等问题亟待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端和缺失,为此,需要借助国家政策的力量,通过制定有效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我国的文化产业以超常的方式转型和发展。

【关键词】

文化产业 政策法规 现状 问题

【正文】

我国政府出台了大量促进和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几乎每年都有新的政策出台。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出台, 对我国的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一、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现状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涉及文化产业的政策法规按照不同的制定机关分属不同的位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官方网站公布的政策法规,有法律18项,法规29项,规章51项,发展规划11项,规范性文件407项,政策法规解读32项。根据目前法律法规,业内共同认可一下分类:

(一)中央机关的有关文化立法,这些法律法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广告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规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近年来,我国也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陆续出台了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例如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地方政府出台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北京深圳等地方政府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如《**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等,这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对我国文化产业近年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缺失、无法可依现象依旧存在。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 各方面基本上做到“有

政策可依”。但是, 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目前仍然很不完备, 在产业管理和执法过程中, 政策缺失的问题仍然存在。

首先,缺少全国统一的文化产业政策,文化部公布的专业法律18项,法规29项到目前为止, 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指导整个文化产业发展的全国性的文化产业政策,而更多的是地方的政策文件。一些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国家都制定全国统一的文化产业政策。如世界第五文化产业大国韩国有 《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等。我国幅员广阔、地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发展文化产业少不了全国高度的文化产业结构政策、组织政策和布局政策的宏观调节和指导。

其次,文化产业管理执法过程中政策空白。不少领域出现管理无政策依据执法无法律准绳的困惑,政策的制定落后于产业发展的实践,

(二)对文化产业扶持力度偏弱

作为新兴产业的发展,开始阶段由于力量基础不足,离不开国家政策优惠支持, 对文化产业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此,我国扶持力度还不够, 没有充分体现文化产业的特殊性。例如出版业, 对出版物销售实行6%左右的营业税。而我国的图书销售税率为13%。出版业是投资大而利润低的行业, 其税收标准应该低于其它的行业, 实际并非如此。

另外,由于大投资长期回收利润、无物质抵押风险大的特点,使得文化产业再融资困难, 我国政府对文化产业财政资助力度明显不够, 政府直接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很少, 政府出面为文化企业提供获取贷款的担保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政府对文化产业尤其是文化产业中的弱质产业扶持、资助力度是偏低的。加大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资助、扶持力度仍然是我国发展文化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政策法规有所限制

第一是进口限制。为了保护本国文化, 世界许多国家对国外文化产品进入本国文化市场在品种和数量上都有限制。随着我国加入WTO, 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外文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我国政府也制定了一些保护性政策, 如规定我国每年进口电影数量不能超过40部, 我国电视台在黄金时段不能播出国外动画片等。但总体上看, 保护力度还不够, 保护的范围还比较窄, 尤其对一些需要限制的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二是对外资投资的限制。我国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2005年) ,对外资进入我国文化产业的哪些领域、进入程度、业务内容都作了具体规定, 提出了明确的“允许”和“禁止”事项, 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股权多元、分散的情况下, 股东要想控制企业只需拥有20%甚至更低的股份就可以做到。如果外资在我国的发行企业拥有49%的股份, 它就完全可以成为

第一大股东、拥有决策权。从一定意义上说, 控制了发行销售就能影响甚至控制“内容”的提供。这对我国文化安全当然是非常不利的。可以说, 我国目前的政策法律还不足的筑起保护民族文化的屏障。

(四)政策多变, 缺乏必要的稳定性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文化产业政策文件不下数百个, 有些政策比较好地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但有相当一些政策内容变化过快, 甚至给人一种朝令夕改、无所适从的感觉。政策的多变在新兴文化产业表现得最为突出。不仅叫那些打算进入行业的人望政策兴叹, 也使基层执法者无所适从。在频繁颁布的众多规定中, 相互矛盾的规定普遍存在,重损害了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

(五)产业政策针对性弱,可操作性不强

“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之间的政策界限仍比较模糊。各级政府对文化的投入缺乏系统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政策、投融资政策、税收政策、土地政策、资产管理和经营政策、人才政策的顺序罗列,是一个政策的总汇, 没能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而且各地制定的文化产业政策大同小异, 并没有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合适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我国文化行政管理具有条块分割, 多头管理, 多头执法的特点。从横向看, 我国文化行政管理机构有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等单位。从纵向看, 又有中央、省市、地、县四级行政区划。这种行政管理体制的优点是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缺点是互不相属、缺乏协调性。不同地区有不同政策, 各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各的政策, 使政策难以统一。政策过于空泛, 没有明确具体的政策要求, 缺乏科学合理的实施机制。要提高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绩效, 就必须在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三、完善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对策

(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政策

行业壁垒和单一投资主体,导致我国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指导文化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这与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自由化原则不相适应,,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兴办文化产业,不失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一条有效捷径,需要国家重点保护扶持的文化项目和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要积极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其中,以适应现代文化市场经济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进步。

(二)制定文化产业的保护与开放政策

要鼓励社会各界加入对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行列,在保护的基础上,打破对文化资源的不合理垄断,加大对现有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程度,制定促进对外开放的政策,鼓励文化产业单位面向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的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发展外向型文化产业,增强文化产业的国际

竞争能力和对国外优秀文化先进的管理方式手段的引进吸纳消化及创新能力。

(三)培植大型文化服务企业政策

制定文化企业兼并、联合、重组政策,充分利用全社会的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集团的组建,不能“以小凑大”,将劣质自从也组合进来,而要将原有的资产、机构、人员、设备做一番认真的清理,并采取跨行业、跨系统、跨地区兼并、联合、重组的办法,培育大型文化产业集团,确保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优势组合,优势互补,优势扩张”。

(四)创造宽松的金融环境政策

良好的金融环境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不同经济成分文化企业的经营资本有不同的来源,国有企业主要来自国家投资,民营企业以自我表现积累为主。总的来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仍受资金短缺的制约,形成了产业结构不合理,传统文化产业的比重较大,现代新兴文化产业发展不够,文化产品的科技含量低,竞争能力差,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比较落后,不能适应人们对文化产品高科技化的要求。因此,为文化产业的顺利运营、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文化产品增值,均需要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

【参考文献】

1赵阳 徐宝祥《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中山大学出版社

2 杨吉华《简析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中共中央党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 “政策法规”栏目

4 周斌 《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研究》 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篇三:全国文化产业政策汇总

国家级规定 文件名称

(文号/实施日期)

1 发布部门 文化部 —

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

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3.09.04) 补贴条件(范围)、期限、额度 第四条(十五)款:扶持发展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争取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作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与运营,特别是内容产业文化产品的生产给予资金补助和信贷贴息等支持。

2 国务院办公厅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第一条1款:试点地区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使用和管理办法,采

规定(试行)(国办发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003〕105号)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益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具体包括:

(一)地方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 置;

(二)地方博物馆维修改造、改善陈列布展和馆藏条件;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 (三)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 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 (四)地方特色剧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含流动舞台车配送)和优秀剧(节)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创作等; (财教〔2008〕141 (五)地方体育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等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号) (六)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等广播电视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七)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

(八)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 财政部 —

在税收和补贴资助方面的全面全国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优惠政策汇总

(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

(三)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3 国务院办公厅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09.09.26) 第四条(二)款:加大政府投入。??。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十五)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 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注资引导,鼓励金 融资本依法参与。

第一条(四)款第3段:在财政支持方面,中央财政设立了“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全国有26个省(区、市)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投入约25亿元。江苏、 上海、天津、陕西等10多个省市已经或正在抓紧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公司。目前, 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筹备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四)款: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 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

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支持力度。 — 4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中宣部、人行、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财政部等 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 — 5 国务院 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2010.04.28) —

6 财政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骨干文化企业培育。 (二)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 (四)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财教〔2010〕81号)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 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

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 资金给予补助。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绩效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五)保险费补助。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需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 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每年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宣传文化部门、 商务部等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二部分 地方规定 序

号 地区 省/自

治区 城市 发布部门 文件名称

(文号/实施日期) 补贴条件(范围)、期限、额度 后续政策

1 北京 北京市财

政局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设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行业。其中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项目是支持的重点。同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法(试行)(京财文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 支。 〔2006〕2731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及奖励等方

式进行资助。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

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6.11.07) 第十四条 自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

和项目予以扶持。

— 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 —

第十五条 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资金规模

5亿元,分三年投入。

第二十三条 本市认定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环

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市政府在文化创意产

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市认定一批重点文化创意企业。鼓励重点文化创意企业承

担本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对经认定的涉及文

化创意产业发展全局性、可持续性的重大项目,市政府在“财政专项资金”中

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奖

励、贷款担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贷款贴息。对于处于成长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

方式鼓励企业或单位,通过银行信贷资金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知

识产权开发、开拓国际市场等。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

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定。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

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文创办字〔2008〕5号)执行。

(二)项目补贴。对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具

有导向意义的创意项目以及为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上市辅导、管理咨询等

服务项目给予补贴,且补助的项目属于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重点发展项目。

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政府重点采购。对于政府确需购买的文化创意项目和服务,按照北

京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实行集中采购。

(四)奖励。对于在优秀获奖文化产品、优秀文化出口项目、自主知识产

权产品出口、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

录》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和项目以及在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贷款担保。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用于担保机构对获得银行贷款

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费用、担保业务的补助。贷款担保补

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发〔2009〕3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财文〔2010〕2170号)执行。

(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专项资金中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

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

早期的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具体按照《北

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文创办发〔2009〕7号) 执行。

专项资金除上述支持方式外,还包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

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给予的国家资本金补充;市委、市

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经费以及文

化创意产业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和重点课题研究等相关管理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符合公共财政和WTO的原则,并不得用

于基本建设投资。对于应由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市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

格。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

l 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

策。

(二)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

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

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组织形式为企业法

人的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北京市发

改委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核。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本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环境整

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热、通讯、非主干路等设施)、产业服务

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集聚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应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鼓励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主要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根据集聚区建设

项目内容,采取不同投资额度标准。

第八条 对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小于该项目总

投资的30%。

第九条 对准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

总投资的30%。

“扶持资金”奖励分为:“配套奖励”、“以奖代补”两种形式。

一、配套奖励

(一)奖励方式

“配套奖励”是指对2009年1月1日后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

国艺术节“文华奖”、文化部优秀保留剧目奖和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剧

目,按照国家级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地方奖励。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 按照最高奖励资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市财政配套奖励的剧目不重复

奖励。

二、以奖代补

(一)奖励方式

“以奖代补”是指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演,在首演后一年内营业性演出

取得良好业绩的剧目(公益性演出、政府补贴的各类演出、旅游驻场演出除外), 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评选出3部给予不同类别奖励,其中:A类奖

励2部,每部奖励金额100万元;B类奖励1部,奖励金额6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剧目,由该剧目版权持有单位提出申请(联合版权共同申

请)。

1.A类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制作成本不少于100万元。

(2)在400座以上剧场演出。

—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文演发〔2011〕274号)

(3)按照艺术门类不同,演出场地、票房收入达到规定标准:

话剧、音乐剧:演出6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600万元以上;

戏曲、歌剧、舞剧、有整体构思的大型音乐作品、曲艺作品和整台的杂技

作品等:演出3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100万元以上;

木偶剧、儿童剧:演出8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500万元以上。

2.B类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制作成本不少于30万元;

(2)在400座以下剧场演出;

(3)报送剧目门类不限,演出10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2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中央和地方有关文件精神和财

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加强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支持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和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体系等,具体

是:

(一)哲学社会科学与思想理论建设

(二)精神文明建设

(三)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重点出版领域建设

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四)社会宣传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对外宣传

(沪财教〔2008〕73(六)文学艺术的资助、投入、奖励和有关重点项目扶持

号) (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作扶持

(八)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和扶持

(九)文化人才资助与奖励

(十)文化发展和改革中必需的其他文化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对通过政府投资公司的投资、参股等方式实施的重大文化项目

投资,应先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专项资金

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补贴、专项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

用。

— 2 上海 上海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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