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中国古代的酒税 正文 本文移动端:中国古代的酒税

中国古代的酒税

2016-10-17 10:53:2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白酒消费税计算的五种情形

白酒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白酒生产企业往往涉及生产加工、委托加工、产品进口、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不同业务类型,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确定也不尽相同,实务中较难把握。笔者现将几种特殊情形下白酒消费税计算的方法进行介绍,供读者参考。很多白酒企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的计算也在此一并介绍。

委托加工产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之列。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如,某酒厂2012年3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20万公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15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8000元,装卸费3000元。领用收购的粮食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粮食白酒45吨,对方收取加工费4万元,并开具专用发票给酒厂,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酒厂当月收回并销售委托加工的白酒33.5万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150000×13%+8000×7%=20060(元),粮食采购成本

=150000+8000+3000-20060=140940(元)。组成计税价格

=(140940+40000+45×2000×0.50)÷(1-20%)=282425(元);代收代缴消费税

=282425×20%+45×2000×0.50=101485(元)。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40000×17%=6800(元),酒厂应纳增值税=335000×17%-20060-6800=30090(元)。

国外进口商品

进口酒类应税消费品,按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如,2012年10月,某企业进口某外国品牌白酒300吨,每吨到岸价格为15000元,白酒的关税税率为20%。组成计税价格

=300×(15000+15000×20%+2000×0.5)÷(1-20%)÷10000=712.5(万元),应纳消费税

=712.5×20%+300×2000×0.5÷10000=172.5(万元);应纳增值税

=[300×(15000+15000×20%)÷10000+172.5]×17%=121.125(万元)。

核定计税价格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例如,某酒厂2012年11月份销售白酒10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进项税额为82000元。该酒厂设立一个销售部,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价格为4000元/

吨。税务机关核定该酒厂销售白酒的最低计税价格为5500元/吨,则酒厂应纳消费税

=100×5500×20%+100×2000×0.5=21(万元);应纳增值税=100×6000×17%-82000=20000(元)。

成套产品销售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成不含税价格计算;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例如,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黄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60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2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向商场收取品牌使用费3.51万元,进项税额为76500元。则计征消费税时适用白酒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

=(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20%+10×2000×0.5=164000(元);应纳增值税

=(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17%-76500=54400(元)。

产品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其他按照同类商品的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例如,某酒厂将自产的2吨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进项税金为5.1万元;酒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自产白酒的成本价为22万元。同类粮食白酒最高不含税售价为40万元。应纳消费税=400000×20%+2×2000×0.5=82000(元);增值税按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应纳增值税=350000×17%-51000=8500(元)。

高顿财务培训相关课程推荐:《税务管理与筹划》《从税务角度看商业模式优化》《税务稽查重点与企业防范实务》

篇二:详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及其特征

租与赋

历代之税制,类皆以征收土地之生产物及人民之劳动力为主,广义言之,即将两者合而称为"赋役",唯自狭义言之,则前者谓之"田租"、"田赋"等,后者称为"赋役",又称"力役"、"徭役"。租之愿意,本指祭神时上供欲物及部分收获物;赋则由军事力役而来,含有兵役义务、人头税之意义。

以农业为生产基础之中国税制,与土地制度有密切之关係,因土地国有 有改为私有制,而使课税方式产生变化:由支配人身之税制变为以每户为单位之户调式,田租由定率调课税改为定额课税;未几,出现以均田法为基础之租庸调制,此等秀税皆以缴纳实物为主,唐末以降则改为缴纳货币,同时赋役亦由直接之征调劳动(差役)转为间接之征调劳动(雇役),而其力役之项目又以从事职役之工作为多,即作为小官僚之力役。十五、六世纪以后,赋役与田赋有合並为一之倾向,再经明代一条鞭法及清代地丁银之实施,劳动征调及土地税乃完全变为征收田赋之一元化矣。

支配人身之税法

依古典所载,对公田之地租征收,夏有贡,殷有助;春秋时代则有彻法,以年耕之丰歉为基准征收部分收获物,战国时代则成立贡法,平均数年之收获,征其十分之一。吾人可由此变化,明了原为集团之耕作已易为个别之零细经营,而土地国有制亦因此课税之变化而崩溃,及至秦国商鞅"广开阡陌",改革土地制度,新课税法亦因应土地私有制之展开而成立。 汉代,由政府调查及民间申告占租之事实以审定田税,依其收获量,三十税一;赋则片调为兵役及吏座,在地方郡县从事劳役。凡此皆以征收实物及征调劳动力为原则,但亦有免除吏座之更赋,而代以缴钱者,又有所谓"算赋"、"口赋"之人头税,亦含有免除兵役之代偿金之意味。总之,汉代税制乃以国家对人民实施人身支配为其特色。

户调之制

曹魏之"户调制",将原本人身支配之税制基本方式改以户为课税单位,将将田租由定率课征改为定额课征(每亩四升),此种制度,经西晋武帝之"户调式"而为南朝所沿袭。东晋以降,徭役日渐苛酷,南朝甚至将徭役改以换钱缴纳,按年课征。北方之五胡诸国,似亦实施户调制,但北魏之均田法,其课征对象由户改为夫妇,並整顿徭役,施行"土断",流民设籍,实施三长制以整理户籍,防止逃避徭役,因之,租调役之制度至北朝末年已大备矣。 租调役之制

隋继北朝之制,起初亦对丁妻征租、征调,其后废止授田,租调役改专课丁男,其间亦行代役之征庸制。唐初承隋之制,其后律令完备,乃行每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岁输绫绢丝各二丈、绵三两(输布则二丈五尺,兼调麻三斤),谓之调;每丁正役平年二十日、闰年二十二日,必要时得延役,但最长以三十日为限,延役则租调全免。唯实际上不服正役者,可以每日纳绸或丝三尺、布则三尺七寸五分之例代之,此谓之庸,其后纳庸成为常制。此外亦有以中男为对象之杂徭(译注:唐初定令,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可以赀课代偿,以充地方行政必要劳动之用,杂徭之日数不明,但可想见其必相当繁重。

正役可以以庸、杂徭可代以赀课,正显示由差役转入雇役之趋势,而均田法之杂行,相对地削弱了租庸调制之成果,加之国费日增,征收户钱(纳钱)、地税(纳实物)之外,更课以附加税,座至均田租庸调制解体,因此此种国家财政大制,未几即为两税法之税制所取代。

两税法与职役制

两税法乃将昔日之杂捐诸税合而为一,分夏秋两期征收,有地者课田税(纳谷),有财产

者课户税(纳钱),其不居处而行商者课商税(纳钱),量出计入而为单一之税,较之租庸调制更能适应时代,而其后乃长期地成为中国税制之中心,然遇财政困穷之际,则又合征其他杂役,民亦苦不堪言。

两税法之施行,原应吸收本来之力役在内,唯实际上力役仍然存续,仅其对象由原来以丁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而已。此外,力役之内容又有在原来之徭役劳动之外,另独立产生办理州县乡村杂物之战役出现,至宋代乃成为职役制,为其后各代所继受,而赋役之趋势亦逐渐以纳钱取代。

宋代税制以两税法为本,民田之赋(夏秋两期征收)外,尚有公田之赋(官佃之佃租)、城郭之赋(城市之地宅税)、丁口之赋(丁男之人头税)、杂变之赋(牛皮钱、麦钱、茶钱等)、商税(对有店铺营业所课之住税及商品通行之过税),以及茶、盐、酒之专卖、至南海留易所课之关税等,大都以缴纳货币为主,而以商税及专卖收入为国家财政之主要来源。此外,将原为税制一环之役改行职役制,专以居住农村之户(乡户)而有不动产者为对象,而居住都市者(坊廓户)不与之,又制作五等户之版簿,视其土地大小量其负担之轻重给役,轮番充作里、户长、乡书手以课督乡村赋税,及充作耆长、弓手、庄丁以行警察之役,皆不许代役纳钱。职役之制,一则使州县之劳力征集得节约费用,再则容认地主阶层对农民之支配,将土地与户口紧击一起,以贯彻政府之统治,使中国之官僚制度披上特殊性格,其后之王朝亦随之而未发生基本上之变化。而王安石新法之一,即将差役废除改以雇募方式,由原来负担实役之乡户出免役钱,原来免役之坊廓户则出助役钱,以此财源实施募役法,然此役法之论议与党争混为牵扯,而职役则在实役与纳钱免役之间摇摆不定。

地丁併征之方向

明初之基本税制一如明史食货志所言:"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而编鱼鳞黄册(土地帐册)与赋役黄册(户籍兼赋役帐册),设里甲制以行征税。田租依两税法,役则有里甲正役与杂役。里甲正役以里甲制为基础,服事里长、甲首之役;杂役则包括官厅之杂役、官用交通运输、维持地方治安及租税之征收与输送等,然而杂役之运用全依地方官恣意裁量,故弊害丛生,乃有均徭法之施行,改依甲地之多寡,以甲为单位,每十年定期赋课一次。随着银之普遍流通;南方诸省之田赋改纳物为纳银,名之金花银,赋役亦改为纳银。嘉靖年间,更将从来各式各样之田赋及役合並一条,折合银两合並征收,而成立划时代之税制--一条鞭法。杂役全部纳银,以行雇役,其缴纳标准,先计各州县之赋役,再决定每丁应出纳之银数,富户以其土地所有额折算丁数,附加两税以行征收。此法虽以纳银免役,农民可免於役,然在银钱並不十分流通之华北诸省,仍有征收实役者(力差)。

清代之租税主要亦为;田地课地银、人丁课丁银,以亩及丁为单位定其税率、分其种类,而合之以户课赋役。康熙、雍正年间,人口逐渐增加,乃以原来之定额为基础,将丁银並入地银中,合而为一,实施"地丁银",原来之一条鞭法,原为田赋与役两立,至是乃将古来之人丁税废除,成为单一之土地税。

此外,明清两代尚有商税、契税(不动产登录税)、关税、盐税、茶税、酒税、渔税、矿税等杂税,明末为筹集防卫满洲,又行征收辽饷、剿饷等繁重之附加税;清末於太平天国乱后,本已为银差所消灭之徭役,亦公然以"力差""兵差"之名义予以恢复。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井田制: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

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

【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3.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②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重点提示】

(1)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2)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出现过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屯田制在西汉、曹魏、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中国古代赋税的主要内容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2.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①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

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②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

③租调制:西晋的占田法内容包括“户调制”,规定每户每年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绢、帛。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④租庸调制: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⑤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客,以当时的居住地,编人户籍;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凋和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两税法的作用在于:一、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三、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募役法规定,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按贫富等级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规定,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就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⑦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鉴于赋役沉重,农民铤而走险的历史教训,改革赋役制度,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这就大大增加了赋税中的货币比重。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役归于地”“量地计丁”,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⑧摊丁入亩:171 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时又推行“摊丁人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的地丁银。这样,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人亩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重点提示】赋税制度的发展呈现出的主要趋势:①由向国王的纳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②由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到以土地财产为主的征税标准,直至取消人头税的变化;③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名目和手续的简化;④由实物、劳役地租到货币地租的变化。

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附:

(1)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评价

①封建社会初期,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封建地主阶级的形成和封建统治的加强。如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中很大一部分人来自于拥有雄厚资产的大商人,一些商业繁荣的城市,成为封建政权的中心。

②封建社会中期,商品经济发展,有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商业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步增大。

③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封建制度起了瓦解作用。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工场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缓慢发展,经济上瓦解着封建经济基础,政治上动摇着封建统治秩序,思想上冲击着封建统治的思想基础。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日益腐朽,导致了反封建的民主思想的产生。黄宗羲作为民主思想的代表,猛烈抨击君主专制,指出君主专制是“天下之大害”。

(2)评价我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

①原因:农业是古代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由于农业生产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民之生计和国家的兴衰存亡,因此历史统治都都把发展农业当作大事来抓,努力督促和组织农业生产。

②形成发展:产生于战国时代,最早由李悝在魏国的改革内容中有所体现,随后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中将重农抑商政策第一次明确提出,并以此作为大力推行农战方针的基本内容付诸实施。以后历史统治者都将其作为治国的典范。

篇三:中国古代土地税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周礼·大宰》有“以九赋敛财贿”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币余等九种赋税。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田赋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3石,禾秆2石。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的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算赋开始于汉高祖刘邦四年 (前203)、民 15岁至56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前140~前87)用兵,国库匮乏,令民3岁至14岁,出口赋每人23钱。汉代规定民20岁开始服徭役,到55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算车船”;属于消

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对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汉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自秦以后,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为大司农。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 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唐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

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宋中叶,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王安石变法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但由于豪强反对未能实行。元代赋税,在北方有“税粮”与“科差”两种。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之别,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科”和“包银”两种。在南方沿用南宋税制,实行“税从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绢等物。明初也仿行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秋粮均以麦为纳税标准, 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明中期创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于田亩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

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这一历史时期的税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设三司使分管各税,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科;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明清由户部主管各税征收,户部下分设13至14清吏司, 分管各省赋税。在地方由知府、知县主管赋税。宋代以后逐步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朴或称朴买。元代对银矿、朱砂、水银等矿产品普遍实行包税制。清代初期为加强赋税管理,在明万历旧籍的基础上编纂了《赋役全书》,分发各州县,详细记载:地亩、人丁原额;逃亡人丁及荒地亩数;开荒地亩及招募人丁数;赋税的实征、起运、存留数等。还另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与黄册作为《赋役全书》的附件。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黄册以记载户口为主,也记载各户的田亩数。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田赋征收管理制度。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中国古代的酒税》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4062.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中国古代的酒税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