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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田赋和一条鞭法

2016-10-15 12:02:1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浅析明代“一条鞭法”制度

浅析明代“一条鞭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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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条鞭法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继唐两税法后.我国赋税史上的又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深刻变革。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但没有学者基于现代税制视角来研究内容,分析其所体现的税制设计原则。文章从现代税制出发.挖掘了一条鞭法所体现的现代税制内容。分析了其所体现的税制设计原则。一条鞭法已经成为历史,但这些税制设计原则对于今天的税制改革仍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关键词:明朝;一条鞭法;税收制度;税收要素;改革

一、“一条鞭法”的内容

一条鞭法,又称类编法、总编法等,是明代中后期赋役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明朝中期,土地兼并加剧,财政收入入不敷出、贪污腐败严重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赋役制度进行改革。一条鞭法作为历史的产物便出现了,他是继唐两税法后,我国封建赋役制的一次适时的重大变革,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正是基于此,我国学者对一条鞭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根据明史《食货志》的记载,一条鞭法的内容如下:“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总结起来,一条鞭法一是取消徭役,农民上交银两就行了,一律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一部分役银摊在田亩上,与田赋合并,另一部分按人丁征收; 二是取消杂税,原先的杂税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与田赋合并; 三是以前的田赋、杂税和摊入田亩役银合并后的田赋,一律以银两的方式征收。

二、“一条鞭法”的产生背景

张居正主持朝政后,就鼓励和支持各地推广一条鞭法。张居正说:“条编之法,近旨已尽事理,其中言不便,十之一二耳。法当宜民,政以人举,民苟宜之,何分南北。”这就是说,国家已经陷入了极度的危机之中,已经到了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时候。其主要原因有:

(一)土地兼并加剧

明朝初期,官田赋税重于民田,随着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日益资本化,地主豪强,勾结官府,强占农民的土地,并运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逃避相应的赋税。这就加重了无地农民的赋役负担,导致了赋役不均,赋税收入迅速下降。这既激化了矛盾,又使朝廷赋税收入大大减少,朝廷为了维护其自身的统治,就必须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

(二)财政收入入不敷出

明朝中叶,封建统治阶级日益腐朽。皇室支出不断膨胀,大兴土木,劳民伤财。此外,明朝中期官员队伍大为增加,冗员冗官消耗了大量的国家财政收入。因而,明朝中叶,国家的财政支出大幅增加。在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的背景之下,明朝财政不可避免地出现连年亏空,危机显现。

(三)商品经济的发展

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商品交易货币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封建体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力被削弱。不少农民弃农从商,促进了明朝手工业的发展,推动了商品经济向前迈进,而商品经济的繁荣带动了白银货币的流通。白银的广泛使用为“一条鞭法”实施折银征收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一条鞭法”的意义及局限性

( 一)“一条鞭法”的积极意义

1、简化了税制,降低了征税成本。一条鞭法简化了税制。比如,均瑶有银差与力差之分,一条鞭法将力差改为征银,即“一概征银”,简化了差役。“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役、里甲与两税为一。”再比如,“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就是说把原先的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和存留供亿各种等杂费和土贡方物合并。总之,一条鞭法去繁就简,将赋役的分散多次征收改为赋役合并的一次征收,精简了税收制度,降低了政府的征税成本,提高了国家税收体系的运行效率,

并从制度上约束了腐败行为,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稳健的增长。

2、降低了税负,促进了税负公平。明代中期以来,由于土地兼并的加剧,税负失衡现象比较严重,造成了国家赋役收入的大量流失。在封建社会,土地是人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占有的土地越多,纳税能力越强;反之,纳税能力越弱。一条鞭法规定,“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就是说要度量力差的工资和生活 费用,然后根据费用高低进行增加或减少,根据银差所交多少,进行增加或减少。可见,一条鞭法,体现了税制设计的低税率原则。一条鞭法对差役部分“以田为宗”,通过计亩征银的方式来确定每个人的赋役水平,然后进行赋役征收,实行摊派,并以法的形式对纳税户的赋税负担加以界定和限制,抑制了土地兼并,这种改革,从根本上降低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增加了大土地所有者的税收负担,平衡了社会各阶层的赋役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存状况。

3、降低了课税成本,增加了朝廷赋税收入。实行一条鞭法以前,田赋中本色粮的缴纳和储运都要由里长和粮长协助办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官府直接把赋役清单发给各户,各户直接把赋役交给官府,“丁粮毕输于官”,去除了里长和粮长的重役及痛苦和徇私舞弊、耗损公粮的弊端,恰如古文记载的:“均瑶、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扰,而事易集”。由于以银纳税比以实物纳税运输轻便,使得赋役的缴纳、运输等也非常方便,节约了税收征纳成本,既提高了课税的行政效率,又提高了课税的经济效率。实行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往赋与役分开征收的办法,使两者合而为一。

4、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条鞭法规定,除少数赋役之外,其他各种赋役均应折银征收。这项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货币是赋役征收的主要标的,促进了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促进了白银的流通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地租的货币化和农产品的商品化,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另外,摊丁入地、计亩征银政策的实施也增加了政府的税收收入,加快了商品交换的发展,为商品经济的成长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一条鞭法”的局限性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不可避免的天生缺陷,一条鞭法也不例外。

1、一条鞭法自身制度的缺陷。一条鞭法为赋役征收的一元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方差距较大,把一条鞭法作为一种统一的税收制度而在全国推广,难

免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加上政策推行过程中的盲目武断,不能因地制宜,以及地方官吏敲骨吸髓的盘剥,使这种进步的赋役政策,在北方执行时,变成“名虽一条鞭,实则杀民一刃刀也”。农民日益贫困,直接导致农民与国家的对立情绪激化。

2、 一条鞭法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一条鞭法是赋税制度层面的改革,这种局部的改革不可能触动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更不可能触动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相反,却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封建社会的制度环境决定了一条鞭法不可能突破自身的局限,只能在此范围内为封建王朝服务。

四、“一条鞭法”的现实意义

(一)简化税制

税制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征税成本的高低。一般而言,税制越复杂,征税成本也越高;税制越简单,征税成本也越底。在我国现行税制中,所得税制相当复杂。尤其是所得税制中的大量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极大地增加了税制的复杂程度,也不利于纳税人对于税制的学习与理解。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为例,除了要对其会计利润做相应的增减调整之外,还要考虑大量对于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计算量相当大,对征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征税成本也较高。因而,国家应该适当考虑减少或者归并一些税种和部分税收优惠条款,降低税制的复杂程度,尽可能将征税成本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

(二)公平税负

税负的公平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强调有同等纳税能力的纳税人缴纳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则强调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缴纳不同的税收,以做到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张居正认识到明中叶赋役负担不均的问题,于是他推行“一条鞭法”通过“量地计丁,计亩征银”的方式以土地来确定每个人的赋役水平,从而有效减轻了贫苦农民的赋役负担,公平了税负。我国目前也存在税负不公平的问题。譬如,国家对于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统一征收20%的所得税,而并不是以利息所得的多少而加以区别对待。显然这是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的。

(三)税制设计要考虑地方差异

张居正在推行“一条鞭法”时遇到了不能适应不同地区的情形。“盖南境气候既燠,物产

富饶,有木棉粳稻之产,有蚕丝楮紽之业,又地阔力余,营植不碍,民间贫富不甚相悬,一切取齐条鞭,奚不可。北境则不然,地寒凉,产瘠薄,即中路,又苦冲烦,贫富相去,何啻倍蓰。”,即南方商品经济发达货币化程度较高,适于折银纳赋,而北方相对落后且货币化程度有限,更适于缴纳力役与实物。在北方推行“一条鞭法”反而有加重农民负担的嫌疑。我国现行的税制改革应当注意这一问题。尽可能顾及各个地区的差异,尤其是东部与西部地区。在税制设计时,不能只看到东部沿海城市人均收入高、经济发展快,也要注意西部地区依然比较落后、生活水平不高的现实。国家可以尝试在不同地区间实施有差异的税制形式,通过适当下放税收调整的权限让各省自行对国家出台的税制进行微调以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与需要。

五、结语

一条鞭法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我国赋税史上的又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深刻变革。一条鞭法已经具有赋役制向租税制过渡的发展倾向,它的推行及其后来的发展,反映了封建生产关系的量变过程,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虽然由于历史的局限和自身的不足,一条鞭法并未完全得以实施,但是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的形式,统一了役法,实现了赋役制度由繁到简、征纳以实物为主向以货币为主的转变,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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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

目录[隐藏] 简介 内容 特征 历史 简介 内容 特征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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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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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条鞭法改革

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

差徭和田赋

对农民来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它不只减少了税目,简化了赋役征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赋役性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具体反映了两个过渡,一是现物税和现役制向货币税过渡,一是户丁税向土地税过渡。但除少数府州县外,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丁还须承担多寡不等的役银,清代实行摊丁入地后,这一过渡才最终完成。

一条鞭法的实行

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过去的里甲界限,改为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一州县役银均派于该州县之丁粮。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丁”。据隆庆四年(1570)户部奏:江南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徭,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两项编派,有丁无粮者作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此经批准“著为定例”。可见“量地计丁”是当时编征役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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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一条鞭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丁粮编征的比例,如南直隶江宁、庐州、安庆等府,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和新野等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编征,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编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的银额,如江苏嘉定县每丁摊征役银一分、每亩摊征役银七厘七毫,浙江余姚县每丁摊征役银五分、每亩摊征役银四厘,山东曹县每丁摊征役银七分二厘、每大亩摊征役银七分一厘;也有将役银全部摊派于地亩的,如广东始兴县每粮一石带征丁银二钱六分,山东鱼台县将役银均派于税粮。就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地亩,户丁不再负担役银者外,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①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②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一半摊入地亩,另一半由户丁承担。③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的大部分摊入地亩,其余小部分由户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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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推行

早在宣宗宣德年间(1426~1435)江南出现的征一法,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江西出现的鼠尾册,英宗天顺(1457~1464)以后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至成化年间(1465~1487)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弘治年间(1488~1505)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但这些改革只是在少数地区实行。推行全国的一条鞭法是从嘉靖九年(1530)开始的。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万历初首铺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范围推行,进展比较迅速。万历十年(1582)后,西南云、贵和西北陕、甘等偏远地区也相继实行。但即在中原地区,有些州县一直到崇祯年间(1628~1644)才开始实行。这一改革由嘉靖至崇祯,前后历经百年。当时积极主张实行的,中央大吏除桂萼、张居正等人外,嘉靖间有大学士顾鼎臣、御史傅汉臣、吏部尚书霍韬;地方官吏中,嘉靖年间有江南巡抚欧阳必进、应天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江西巡抚蔡克廉、广东巡抚潘季驯等,而以历任广东、南直隶、浙江等省高级地方官的庞尚鹏,历任应天、江西巡抚的周如斗,以及隆庆间江西巡抚刘克济、应天巡抚海瑞、凤阳巡抚王宗沐等人推行尤力。

历史意义

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条鞭法的出现具有一定历史意义。首先,明代中叶后,由于官绅地主的剧烈兼并,各里之间的土地多寡日益悬殊,原以里甲为编审单位的徭役制使民户的负担越来越不平均,不少农民破产逃徙。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其次,明初为保证赋役征发而制定的粮长制和里甲制,对人户实行严格控制,严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动自由。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条鞭法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在已实行的地区,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有的额外加赋,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火耗之外复加秤头;更严重的是藉一条鞭法实行加赋,有的地区条鞭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为了抗击清军有的加至一钱以上。

篇三:明、清两朝一条鞭法的比较研究

明、清两朝一条鞭法的比较研究

摘要:一条鞭法是明朝中叶进行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然而一条鞭法较为彻底的贯彻和实施却是在清代,本文将围绕一条鞭法的内容及明清两朝的不同实施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由此在文章的最后得出一些在当前财政政策上的启示。

关键词:一条鞭法 摊丁入亩 农业税

明、清两朝一条鞭法的比较研究

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后期在赋役制度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明朝在实施一条鞭法之前采用累进税制,奉行有力者多承担的原则,因此财富较多的纳税人相应承担着较高的税负,但是这种较为公平的制度由于遭到经济优势阶层的反对和抵制而逐渐失去作用。明朝中期,随着地主豪强兼并土地的行为愈演愈烈,朝廷所掌握的税田越来越少,国家财政收入日益减少、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张居正在全面清丈全国土地之后,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对明代赋役制度做出全面改革。然而,从历史进程来看,明一条鞭法尚处在试行阶段,清一条鞭法则是完成阶段。清代不仅推行了一条鞭法,而且基本上取得了成功。

一、 明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

1.将各种田赋徭役等一律合并征收。将原来分开的“两税 放在一起课征。“一条鞭法”把原来纷繁复杂的赋役科目简化,将赋和役合为一项,简化了赋役制度,方便了征管。

2.量地计丁,计亩征银。即把各种徭役摊入土地,随同田赋一并征收,征收的依据是土地的大小,土地大的多征,土地少的少征。同时,除少数地区用实物缴税外,其他地方一律将各种赋役都折合成白银来缴纳征收。

3.“一岁之役,官为佥募”。也就是改变明初以来征收力役的做法,用雇佣劳役的方式来代替。官府一年所需要的力役由官府出钱来雇人应役,不再由百姓无偿负担。

4.将赋役收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赋役由地方直接征收之后进行调配,其中一部分收入由地方上解中央,归中央所有;另一部分留存,供地方政府开支。

5.官府承办一切纳税流程,实现官收官解。民收民解制度下的。里甲代收代征形式容易造成中间人对税银的侵蚀。一条鞭法规定所有的税银都由官府统一征缴,赋役的催征、收纳、解运等工作皆由官府承办。这样堵塞了制度漏洞,提高了税收征纳的效率。

6. 取消了复杂的计征标准,采取易于实施的规则措施。明代初期按民户的丁粮多寡将其分为“三等九则”,再据此征税。这种制度操作复杂,不易为人民所了解。一条鞭法实行“不论籍之上下,惟计田之多寡”的计征标准,取消了繁琐的规定,简化了征收标准并使之易为人民所掌握。

二、一条鞭法的意义

1.简化了税制,降低了征税成本。在一条鞭法实施之前,明朝赋役杂多且手续繁琐,这种制度上的漏洞为地方官吏营私舞弊创造了条件,严重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一条鞭法去繁就简,将赋役的分散多次征收改为赋役合并的一次征收,精简了税收制度,降低了政府的征税成本,提高了国家税收体系的运行效率,并从制度上约束了腐败行为,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稳健的增长。

2.平衡了税收负担,促进了税负公平。明代中期以来,由。于土地兼并的加剧,税负失衡现象非常严重,造成了国家赋役收入的大量流失。一条鞭法以土地为标准,通过计亩征银的方式来确定每个人的赋役水平,然后进行赋役征收,从而以法的形式对纳税户的赋税负担加以界定和限制,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土地兼并。一条鞭法的实施改变了当时严重的税负失衡现象,平衡了社会各阶层的赋役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存状况。

3. 以货币形式代替实物形式缴纳税款。一条鞭法规定除少数赋役之外,其他各种赋役均应折银征收。这项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货币是赋役征收的主要标的,促进了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是税收征纳在技术上的重大改进。折银征收的形式大大降低了税收的征纳成本,有效地避免了实物缴纳中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方便了地方赋役收入上解中央,而且货币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也比较便利。

4. 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一条鞭法废除了黄册制度。和里甲制度,土地对人口流动的限制被削弱,农民得以比较容易离开土地,这为城市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赋役征银制度促进了白银的流通和使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租的货币化和农产品的商品化,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摊丁入地、计亩征银政策的实施增加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都为商品经济的成长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从明一条鞭法到清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自身也存在着弊端。一条鞭法将各种赋役随田赋合并征收的方法固然简便,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赋役总额,农民的赋役负担很不稳定。计亩征银虽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并体现了按能负担的原则,但纳税农民在实物与货币兑换的过程中由于钱和粮米比价的经常变动而倍受商人盘剥。量地计丁实际上没有彻底废除丁银,且仅是部分实现了“摊丁入地”。此外,由于豪强地主的阻挠和封建统治者的不断加派赋税,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实际上执行得并不彻底。

清一条鞭法相比明一条鞭法更具有实际意义。因为从一条鞭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明一条鞭法处在试行阶段,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未能克服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田赋、差役和丁口银三项分征的现象。一条鞭法说是一条鞭,实为多条鞭。清一条鞭法处于完成阶段,各地执行情况趋于一致。它将田赋、差役和丁银三项逐步合一,一切出于田赋,真正实现了一条鞭法。

明一条鞭法以改革役法为主,也包括对田赋的征收问题。但役法的改革局限于四差,很少涉及各种力役之征。它试图以削减一些官僚豪绅地主的利益,来满足一般地主富户的要求。农民和手工业者并未从中得到多少好处。这场改革因各种封建势力的反对而失败。

到了清代,资本主义因素从局部地区的个别手工业部门扩大到南北各地的许多手工业部门,作坊的规模和数量都在急剧增大,用银更加普遍化了,这些.新

的因素逐步分解旧有的封建制度。专制主义君权加强了,但享有免役免赋特权的官僚豪绅地主从没落趋于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无优免特权的一般地主富户和从一般地主富户中产生出来的官僚仕绅。佃户摆脱了佃仆的身份,雇工人很多变成了自由雇工,贫苦的小自耕农的状况也得到了改善。城市中商人和作坊主的地位提高了。清一条鞭法不仅反映一般地主的要求,而且深入到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等阶层中去,其中役法的改革不限于四差,各种力役之征都被包括进来。它免除了贫苦农民和手工业者、商人、作坊主的无偿劳役,削弱和消除他们对封建地主和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把佃户、雇工人和小自耕农从类似农权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成为自由迁徙的农民和雇工;使手工业者、商人、作坊主获得广阔的发展天地。赋役制度的变化造成重大的社会变革。

总的来说,清一条鞭法完成了赋役制度上的一场变革,过去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除纳租赋外,还倍受差役的重压和其他种种困扰,依附于封建国家和地主,没有人身自由,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继农民战争的巨大推动之后,清一条鞭法改变了这种状况,农民的境遇大大改善了,不再类似农奴,他们和手工业者解除了对封建国家和地主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获得了四出迁徙的自由,或往内地和边疆去从事垦殖和开发,或进入城市当雇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 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各行业都涌现了许多手工作坊和工场手工业。因此,清一条鞭法的实行,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四、一条鞭法的发展进程对当前财政政策的启示

1.税制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征税成本的高低。一般而言,税制越复杂,征税成本也越高;税制越简单,征税成本也越底。在我国现行税制中,所得税制相当复杂。尤其是所得税制中的大量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极大地增加了税制的复杂程度,也有利于纳税人对于税制的学习与理解。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为例,除了要对其会计利润做相应的增减调整之外,还要考虑大量对于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计算量相当大,对征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征税成本也较高。囚而,国家应该适当考虑减少或者归并些税种和部分税收优惠条款,降低税制的复杂程度,尽叫能将征税成本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

2.尽管我国政府逐步取消了农业税,但农村税费改革还要从根源上作文章。当前农民负担重的根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乡镇机构臃肿、供养人口多,一是农村经济发展慢、农民收人低。仅仅通过推行实行农村费税改革,企图解决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源头人手,加快其它配套改革的进程。首先必须精简机构,机构不精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减轻。近年来,乡镇村干部和工作人员急剧膨胀,一般都在几百人,多的甚至达到上千人,乡镇的行政事业单位多达三、四十个,财政根本负担不起,只能通过各种收费来解决。“收费养人,养人收费”已经形成了一个怪圈,农民负担自然就要加重了。因此,农村费税改革必须与机构改革配套进行,要大力精减乡镇管理机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乡镇、村政府的职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做到“小政府、大服务”,给予农民按照市场要求安排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当然,农民负担的减轻,农民问题的解决,最终还要靠经济的发展,要通过费改税,进一步清理整顿农村收费秩序,清理各种加在农民头上的不合理收费,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进而为拉动内需及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产生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德礼 ,“一条鞭法”与农村税费改革{J} 经济研究参考 2003年第64

期 P34——P35

【2】 侯绪庆 ,浅析明代“一条鞭法”{J} 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9

年第6期 P28——P30

【3】 袁良义 ,从明一条鞭法到清一条鞭法[J]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1993年第3期 P41——P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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