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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6-10-15 12:01:4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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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2.1.2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篇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成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 及时反应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 依靠群众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分为国家、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四级。

2.1.1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组成和职责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2.1.2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组成和职责

特别严重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省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1.3地市级和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和职责

1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本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和指挥,决定采取本行政区域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情况,设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地市级、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

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市级和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通报与分级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和统一的举报电话,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1.1.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3.1.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3.1.3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视情况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视需要由外事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境外记者采访,主动引导境外媒体。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兰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腺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3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它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

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 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4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 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请求,提供支持。

4.1.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1.2.1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市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1.2.2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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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并根据地市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地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4.1.2.3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加强对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2.4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4.1.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1.3.1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省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4.1.3.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建议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4.1.3.3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加强对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并根据需要组织国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协助疫情控制并开展救治工作。

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1.3.4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服从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4.1.4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1.4.1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全国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发布、通报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将发现的新发传染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4.1.4.2国务院应急反应

国务院负责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理需要,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 5

篇三: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公路医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我院医患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针对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地震、水灾、恐怖袭击、生化袭击事件)等事件类型,结合医院系统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制订本预案。

一、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攀枝花市公路养护管理总段公路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医疗救治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日常监测预警机制及信息报告程序

(一)日常监测机制

1、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由医院发热门诊、急诊室、

预防保健科及医院医务科组成,医院预防保健科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2、建立传染病及肠道门诊登记,对病人基本信息、诊断、

去向等进行登记。

3、建立食堂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有关技术力量定期对部段内各食堂食品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建立医院值班电话报告制度。

(二)信息报告程序

1、出现甲类传染病、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需抢救的突发事件时,医院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2、对于发生的影响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诸如集体中毒、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等事件,应急时向医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医院应在接诊的同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医院发现重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辖区疾病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医院发现涉及职工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病例时,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医院会同两委办及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同时,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医院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护。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及时转院。

(三)医院对前来就诊的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 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应当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将病历复印件随病人转送到指定的医院。

(四)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

(五)当发生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后,应该及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1、对疑似病例要及时按甲类传染病报告,同时要详细了解、记录患者家属情况及接触过的人员、去向、联系电话。为流行病调查医生提供详实的资料。医院要每天向辖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2、医院必须加强消毒管理,认真贯彻《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别要加强对门诊、急诊、治疗、注射室、观察病房等重点部位的消毒工作。

(六)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应及时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职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监测体温。为职工提供有关药品,实行药物预防。在公共卫生场所完善洗手设备,提供流动水、洗手液或除菌消毒肥皂。

2、所有职工居所、工作室、人群聚集场所要增加通风的时间和强度。教育职工增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增强抗病能力。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搞好居室卫生,勤晒衣被。

3、场所工作的职工,如:食堂员工、医院医护人员等,以及其他窗口服务人员和就医的病人要加强防护措施,要加强健康和卫生情况监控。

4、一旦发生疫情,对总段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控外来人员进入。制定人员外出总段的管理规定,限制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减少大型集会活动。对我院外出工作人员实行登记制度,提醒和动员工作人员减少不必要的外出,从突发事件发生当日起外出工作人员必须向医院请假登记,并要求到过重大传染病疫区的人员返回时必须到医院报到,接受必要的身体检查。

5、对从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返乡的人员, 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对其作出隔离医学观察的决定。对外地返回单位的职工进行登记,安排体检,对有症状者行必要的留诊观察,对无异常的职工安排居家观察,对无异常的职工由医院安排集中观察。

(七)做好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在院内办一些健康专栏和讲座,宣传重大传染病、重大食物中毒预防知识。充分利用本院的现有媒体,普及重大传染病、重大食物中毒防范的有关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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