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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范文

2016-10-15 11:20:38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

答辩人:新昌县华光制衣厂 地址:新昌西镇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梁忠兴 厂长

因原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4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号为204ZTC101631--3),答辩人已按约定完成了加工义务,现被答辩人却在该合同履行后近一年时才向我厂提出质量问题,并起诉我厂要求赔偿所谓的退货“损失”,这与事实不符,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1、 答辩人已按约定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答辩人面料的采购,工艺

单及加工费的高低等问题致使原定于2004年4月28日交货到慈溪工厂的期限延迟,2004年5月14日被答辩人代表即检验员马杰来传中也表示了迟交意思.2004年5月18日该货完工并于当日由马杰按合同第五条的验收方式检验合格后装箱发货,马杰也于2004年5月20日出具了欠条,言明结欠我厂的28000元加工款在5月26日付清.之前,被答辩人也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双方2004年5月19日对帐目结算,检验均无异议且达成一致意见后至今,被答辩人一直未向我厂提出过书面异议,现又何来质量问题?答辩人认为:本案不排除被答辩人自行将睡衣污损伪造有质量问题而索赔的可能.

2、 答辩人的加工成果是符合要求的.验收是双方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

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根据公平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作人在接到成果时,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否则工作成果质量符合要求,更何况本加工合同约定的是出货前检验,即当场检验,根本不存在出货后再检验这一理由.被答辩人绝不得将其未及时检验或在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后怠于通知的法律责任强加于答辩人.

3、 有质量问题的服装并不是答辩人厂加工的.双方签订加工合同时,马杰

曾有一份被答辩人公司的装箱单,载明一起为被答辩人加工睡衣的厂家有新昌和慈溪两家,且都有明确的加工款号和数量;从证据上分析,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退运提单、退运货物报关单、151箱原出口日本睡衣套退货的运费印花税和海运印花税发票以及行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都因没有明确注明所退睡衣的款号及加工厂家而不能明确、系统地证明退运的睡衣是答辩人加工的.结论书的作出人并没有审查实际的加工主体,而是凭一份被答辩人单方提供的加工合同和所谓的空白厂检报告(实为面料质量报告);151箱退运睡衣的提单和发票也只能证明退货的事实,并没有也不能证明确系答辩人的加工成果.

4、 2004年4月23日的空白厂检报告是一份面料质量报告,而非答辩人对

本厂加工服的出厂检查报告.理由很简单:加工物出货是在5月18日左右,哪有在4月23日未加工服装前就预先打好出厂检查报告的道理?这是被答辩人在滥用证据,盲目证明.事实是:被答辩人自己联系好面料

厂家嵊州市众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嵊州公司)(合同号为204ZTC101631),嵊州公司委托被答辩人付款15万元面料款给答辩人,但因担心面料质量,又委托答辩人根据<<合同法>>第256条有关“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应当及时检验”的规定进行厂检并作出了应填内容为空白的报告.报告中最后“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号为204ZTC101631项下的货物将严格按照此厂检报告执行,我厂承担一切违约责任”也明确证明了这是一份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向嵊州公司(合同号为204ZTC101631)采购的面料所作的一份厂检报告,而非加工成品.

5、 被答辩人故意夸大损失,转嫁责任.签订204ZTC101631--3加工合同

时,被答辩人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其与外方签订的合同利益也并非答辩人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该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总而言之,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既然已按合同约定在出货前就已验收合格,近一年后现又以质量问题诉请赔偿损失的要求是错误的.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新昌县华光制衣厂代理人:周黎锋

2005年3月14日

篇二:民事答辩状范文2014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XXX

住所地: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 XXXX

住所地:XXXX

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

纷一案,答辩人于2014年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诉讼主体不合法。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

容发〔2010〕61号“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

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

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

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

整或解除。截止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

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向

法院起诉我。

二、 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

件。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 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

(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

暖季35元。因XXXXX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

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

且XXXXX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 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原告提交了一份由

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1.

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

设计用途。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XXXXX室是住宅只

能用于居住。

四、 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

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根据《关于规范供热单位收费服务行为有

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2号)第二条指出“居民供

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

准”,清楚地指明了计费依据。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设计

用途与实际用热情况不一致时由谁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如

何认定?什么叫“实际用热情况”?北京市市容委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无权代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更无权代市容委判定“实际

用热情况”,否则供暧收费市场将会发生混乱!造成大量的住宅

存在实际用热情况争议,法院将会不胜其烦!且北京市市政市容

委也不是价格的制定单位,无权代发改委判断每个采暧用户供热

收费标准。

五、 违约金计算没有依据。被答辩人仅是代收收付供暧及

制冷费,没有合同约定,无权收取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仅是物业

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办法。

六、 被答辩人无权代供热公司判断房屋使用用途,且错误

地判断了答辩人房屋的使用用途。答辩人与个人签订租房协议,

房屋使用人用于居住。因本房屋房本设计用途为公寓,工商局不

能注册,该使用人未能将房屋用于经营。因做为员工休息室,费

用由单位出,故物业发票抬头写的是租房个人所在公司。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随意夸大应收供暧及制冷费,并在此基

础上索要巨额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

还以供暧补充协议的形式截留交给热力公司的供暧费,并且越权

毫无根据地多要供暧费,严重违反了《XXXXX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

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

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

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篇三: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

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

答辩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

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05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06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06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

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月 日

附:证据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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