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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事会

08: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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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本行外部监事管理,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 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 外部监事的聘任

第九条 本行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本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二)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本行首届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

在选举外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监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候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

第十条 外部监事的任期和本行其他监事的任期相同,但三年期满后,不得再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第四章 外部监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在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和监督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以上委员为外部监事,并由外部监事担任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外部监事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外部监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监)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外部监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将外部监事的意见予以公告,外部监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本行应将各外部监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六条 在本行担任外部监事者,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外部监事的职责。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外部监事职权的行使

第十七条 本行外部监事享有和其他监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监事会决策的事项,监事会办公室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外部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予以采纳。

本行向外部监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和外部监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八条 本行应提供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本行监事会应积极为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外部监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监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九条 外部监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章 外部监事职务的终止

第二十条 外部监事职务的终止分任期届满、解除职务、辞职及死亡等四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外,外部监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篇二:农商银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事包括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职工监事)和由职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适合于各类监事。

第二章 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九)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十)不具备银监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兼任本行监事,本行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任管理层职务。

第六条 本行监事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 5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

(三)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

(四)向本行和全体股东承诺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三章 非职工监事任职条件

第七条 本行非职工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八条 担任本行非职工监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监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受本行股东、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不在其他商业银行兼任管理层职务,并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监事的职责;

(四)具备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九条 为保证非职工监事的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员不得出任本行的监事:

(一)在与本行存在审计、会计、法律、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二)本人或其所任职的企业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人员。

第十条 非职工监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情形,应免去其监事职务,由此造成本行监事达不到监管机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本行应按规定补足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非职工监事在任职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监事会做出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在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非职工监事辞职前,非职工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非职工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第四章 职工监事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本制度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条件。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被提名担任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信贷、财务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十五条 出任本行职工监事应为本行正式员工、并在本行

工作满二年以上。

第十六条 职工监事调离本行、或出现不能履行监事职责、以及不能满足职工监事任职条件的,监事本人可以提出辞职,也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更换补选新的职工监事。原任职工监事在新任职工监事到任时离任。

第五章 监事长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本行拟任的监事长,除应具备非职工监事和职工监事任职资格相关条件外,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通过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成人高校、取得由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拟任人未取得上述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

篇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本行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为做好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关于监事会职责的规定,监督全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履责行为等方面,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形式,以监事会组织监事进行检查的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查,也可以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协助检查。

第四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牵头组织和领导。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财务活动;

(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规章,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三)董事会确立稳健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的情况;

(四)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五)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六)董事的选聘程序;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八)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

(九)本行经营管理过程的专项检查,如资产质量、利润的真实性、大额投资审批、呆坏帐核销、重大案件、关联交易等;

(十)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专项调查或检查活动。

其中,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在财务监督方面,监事会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批准设立附属机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济资本分配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方案、回购股票方案等;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在内部控制方面,监事会监督重点包括: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六)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在风险管理方面,监事会监督重点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控机制;

(二)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情况;

(五)经济资本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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