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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

2016-11-19 09:52:46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家庭暴力离婚案例分析

家庭暴力离婚案例分析

原告:杨召亮,男。

被告:何照娟,女。

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

婚后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

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

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召亮诉称:

(1)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

(2)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3)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例由法院裁定;

(4)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照娟辩称:

(1)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

(2)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3)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被告有许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4)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审判】

法院认为:(1)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杨召亮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

(2)对原告杨召亮要求解除与被告何照娟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

(3)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照娟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召亮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照娟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召亮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

(4)至于被告何照娟认为是其向原告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却无证据证明,而原告杨召亮有证据证明是其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一事,本院予以确认。

(5)至于被告何照娟认为原告杨召亮多次无故对其使用暴力殴打,造成其受到伤害,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一事,在庭审时,被告有证据证明此事,原告对此事也予以承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何照娟提出的由原告杨召亮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婚生小孩杨××归被告何照娟抚养,原告杨召亮应从2004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给被告何照娟抚养小孩杨××,直至小孩杨××年满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无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小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等费用及被告治病期间的医药费共计人民币4142元由原告杨召亮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何照娟;

五、原告杨召亮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何照娟损害赔偿费人民币8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评析】

因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配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规定的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本案被告在应诉答辩中提出了要求原告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受诉法院根据被告受伤害的后果等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原告支付给被告损害赔偿费8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篇二:老公有家庭暴力怎样离婚?

家庭暴力怎么离婚?

时间:2014-04-10 16:09 来源:成都离婚诉讼律师团点击: 160次

在中国,有许许多多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特别是妇女,那么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应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保护自己,又应该怎样离婚,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是怎样认定的呢?下面成都离婚诉讼律师团做了一个总结

《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法院是应该准予离婚的,这就要求受害的一方要有充分的法律意识,在遭受暴力时学会保护自己,并且搜集家暴证据,那么法院怎样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呢?

成都离婚律师认为婚姻家庭中的暴力应在情节和程度上有限制,夫妻之间吵架打一巴掌、踢一脚这个不能完全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对因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对家庭暴力有必要 限定一定的范围。家庭暴力必须是长时间的,有连续性的,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警察的笔录可以作为长期家暴的证据,另外医院伤情鉴定,对方保证书,家暴照片等都是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搜集了这些证据对法院家暴的认定是非常有用的。

综上所述,如果确实存在家庭暴力又搜集了以上证据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判

决离婚的。

法律咨询热线:13348814938

篇三:因家庭暴力离婚【成功案例】

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2)海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XX路1X号院X楼XX号。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1 98 0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诉称,我与吕某景200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2年1 0月229岁,一直随感情逐渐破裂。随着我的忍让,吕某非但没有悔改,致使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2007年8又不敢2007年9月9日赶到北京我的住处,其从房间内拿起一把水果刀将后吕某被通缉并于2011至此,我只希望尽快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而不是生活在对吕某的阴影之下,12、婚生子吕某某由吕某抚养;35万元;4、吕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等我出狱后,我会与李某办但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数

李某与吕某于2 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4月262002年1 0月22日生育一子吕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Z.年9月9日,吕某与李某发生争议,遂用拳击打李某头面部,后被人拉开。之后,吕某趁李某卧床之机,持水果刀将李某的左脚后跟划伤、脑致其左侧跟腱断裂、左后踝开放伤口、右眶周软组织损伤、肱外伤后神经反应。2007年1 2月1 3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率10%);2011年1月1 2日,吕某在黑龙江省拜泉县上升乡XX村岳父家被民警抓获。后吕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庭审中,李某当庭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 2011)海刑初字第161 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张吕某的犯罪行为已经深深伤害

至今未还。吕某对此不予认可,称该款已经还清。经询问,李某主张其可以放弃该债权债务。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无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李某、吕某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 2011)海刑初字第1 6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与吕某系自主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结婚后,吕某持水果刀将李某致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势必对李某造成极财产方面,因双方均表示无共同财产需分割,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张吕某欠李某之焚8万元一节,因李某当庭表示予以放弃,双方均表示婚生之子吕某某由吕某抚养,相应的子女抚养费,定。据此,依据“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李某与吕某离婚;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小云 书 记 员 安萌

指派我作为一审代理人,针对本案开庭情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初期,原告便频繁受到被告的家庭暴力至今,导致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具体如下:

1、原被告认识不到一年便草率登记结婚,缺乏基本的了解,未建立起来真正的婚姻感情,缺乏感情基础。

2、被告赌博成性,原告屡次劝说后,被告仍不知悔改。且对原告实施频繁、持续性的家庭暴力,从结婚至2007年,原告一直遭受被告的家庭暴力!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实常人无法忍受!2007年8月8日,在原告再次被打,实在无法忍受

告住处,因口角不和,用拳头击打李辉头面部,被人拉开后,用水果刀将原告左脚后跟划伤。致使原告左侧跟腱被割断、左后踝开放性伤口、右眶周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后经鉴定:原告构成轻伤、伤残程度达到十级。原告逃逸后被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告的希望仅仅是过一个正常人、普通人的生活,但面对的却是对生活的恐惧,和本身基本生存权、健康权的无法保障。这种状态对于一个普通女性来说无法承担。

原告认为:在被告赌博成性且屡教不改和持续、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伤害已经无法弥补,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2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1011.一方被依法

所以为了结束这段不完美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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