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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学习体会2篇

2020-07-31 16:55:18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行政处罚法》学习体会一

  根据办公室统一要求,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通过这次学习,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执法监督情况来看,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发生过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

  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政府法制部门,经常性的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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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帮助下,一定会有新的更大的进步.


《行政处罚法》学习体会二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

  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

  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

  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

  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

  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

  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

  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

  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省到省,途中被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

  后途经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

  最后进入省境内再次受到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处罚。

  这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

  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罚权限。

  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

  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

  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罚中广泛的存在。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篇2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

  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行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对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而且大多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没有如何进行处罚的程序性的规定。

  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程序,没有规范,由此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诸如处罚的随意性,有利争着罚,无利不愿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当事人申辩,影响了处罚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机关利用罚款,牟取小团体利益,甚至贪污腐败,等等。

  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确、从事合理地行使权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机关所必需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适当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适当,就可能变成滥加干预。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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