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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打非”应知应会知识

2019-07-30 10:20:1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扫黄打非”应知应会知识

  什么是“扫黄打非”?

  “扫黄打非”是指扫除淫秽色情等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版物及其活动。其中:

  “扫黄”是指扫除含有淫秽色情(也称“黄色”)内容的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音视频、网络信息等;

  “打非”是指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危害社会公德等违禁内容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及其活动。

  为什么要开展“扫黄打非”?

  “扫黄打非”是一项捍卫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伟大斗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然要求,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事关党和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事关文化市场的健康与繁荣,事关子孙后代的健康成长,肩负着依法治理文化市场、荡涤文化污浊、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大职责,是文明战胜腐朽、先进战胜落后、优秀战胜庸俗的光荣事业。

  “扫黄打非”的性质、内容、特点以及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决定了“扫黄打非”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深化拓展,持续正本清源,着力守正创新。

  “扫黄打非”工作的“三条底线”是什么?

  “扫黄打非”工作的“三条底线”是:

  坚决防止出现引起社会议论,危害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有政治问题的出版物及其信息;

  坚决防止出现引起社会不满,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制黄贩黄、淫秽色情出版物及其信息泛滥的恶性事件;

  坚决防止出现引起国际国内社会关注、损害国家利益的侵权盗版重大案件。

  “扫黄打非”中的“扫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扫黄打非”中的“扫黄”主要包括扫除:

  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扫黄打非”中的“打非”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扫黄打非”中的“打非”主要包括打击:

  违禁内容出版物及其活动、侵权盗版出版物及其活动、其他非法出版物及其活动。

  违禁内容出版物及其活动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违禁内容出版物及其活动主要包括: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出版物及其活动;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出版物及其活动;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出版物及其活动;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出版物及其活动;

  宣扬邪教、迷信的出版物及其活动;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出版物及其活动;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出版物及其活动;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出版物及其活动;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出版物及其活动;

  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及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出版物及其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及其活动。

  侵权盗版出版物及其活动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侵权盗版出版物及其活动主要包括: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其他非法出版物及其活动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其他非法出版物及其活动主要包括: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什么是违禁出版物?

  违禁出版物是指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版物。主要包括: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出版物;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出版物;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出版物;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出版物;

  宣扬邪教、迷信的出版物;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出版物;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出版物;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出版物;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出版物;

  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及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出版物;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

  什么是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主要包括:

  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出版物;

  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承印者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擅白重印或以原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

  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危害主要有哪些?

  非法出版物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危害国家安定,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导致社会道德滑坡;

  二是破坏国家出版产业的正常秩序,妨碍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

  三是侵害著作者、出版者和读者的权益,不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四是偷漏国家税收,加剧了相关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怎样识别非法出版物?

  可通过下列方法简易识别非法出版物:

  一是查看出版单位是否存在;

  二是查看版权页信息是否完整;

  三是查看封面、插图等是否规范;

  四是查看标准书号、刊号是否存在;

  五是查看图书的纸质及印装质量;

  六是查看销售人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哪些非法行为属于“扫黄打非”的举报奖励范围?

  根据2018年10月31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的《“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该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

  (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2018年10月31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的《“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经相关“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哪些情形不属于“扫黄打非”举报奖励范围?

  根据2018年10月31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的《“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扫黄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扫黄打非”举报奖励的标准有哪些?

  根据2018年10月31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的《“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含网上网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60万元);不能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或经营额(违法所得)低于5万元的,视案件情况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10%以内予以奖励;如未能形成罚没款,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以内予以奖励(上述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60万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三)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照每条生产线10万元至20万元予以奖励;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按照1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集成刻录生产盗版光盘的,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四)举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自杀自残、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举报对象被依法处理,或有害信息被删除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每条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

  (五)举报新闻敲诈、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

  (六)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七)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八)举报反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九)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十)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奖励金可以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审批后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

  (十一)一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部门确定奖励金额后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扫黄打非”举报奖励为举报人保密有哪些规定?

  根据2018年10月31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的《“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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