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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实务

2018-11-23 14:32:0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实务

第一节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实行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具体有两种方法,目前全国大部分实行的是单票对应法。

  1、单票对应法

  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它是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审核系统中设置的一种退税基本方法。在一次申报的同关联号的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对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分批申报单。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按照进货与出口关联对应申报,同一关联下的进货数量与出口数量必须相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以下四种进货出口对应方式:

  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

  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

  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

  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

  由于在单票对应法下,关联号是最小的退税计税单位,若关联号下的进货或出口业务票数过多,其错误发生的概率愈高。因此,为了提高企业退税数据审核的通过率,我们建议企业尽可能实现“一票进货对应一票出口”。

  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1) 对于第一、二种方式,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进货单价×退税率

  例1: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3月申报出口退税情况如下:

  ①关联号:AAA

  退税申报: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出口数量

  平纹布 52081200 2000米

  退税进货: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平纹布 52081200 2000米 20 40000 13% 5200

  ②关联号:BBB

  退税申报: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出口数量

  ①色平绒 58012500 1000米

  ②色平绒 58012500 1000米

  ③色平绒 58012500 3000米

  退税进货: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色平绒 58012500 5000米 30 150000 13% 19500

  试计算该司3月份出口应退税额如下:

  关联号AAA应退税额=2000×20×13%=5200(元)

  关联号BBB应退税额=(1000+1000+3000)×30×13%

  =19500(元)

  3月份应退税额合计为5200+19500=24700(元)

  (2)对于第三种方式,即出口一票进货多票,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

  =出口数量×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

  =∑关联号内各笔进货计税金额/∑各笔进货数量

  例2: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2月申报出口退税情况如下:

  关联号:HHH

  退税申报: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出口数量

  女式全麻裙 62045990 6000件

  退税进货: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①女式全麻裙 62045990 1000件 80 80000 13% 10400

  ②女式全麻裙 62045990 2000件 50 100000 13% 13000

  ③女式全麻裙 62045990 3000件 120 360000 13% 46800

  试计算该司2月份应退税额如下:

  关联号加权平均单价

  =(80000+100000+360000)/(1000+2000+3000)

  =90(元)

  2月份应退税额=6000×90×13%=70200(元)

  (3)对于第四种方式,即出口多票进货多票,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

  =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

  ×退税率

  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

  =∑关联号内各笔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

  进货数量)

  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

  =∑关联号内各笔进货计税金额/∑各笔进货数量

  例3: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4月申报出口退税情况如下:

  ①关联号:SSS

  退税申报: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出口数量

  ①弹簧床垫 94041000 1000个

  ②弹簧床垫 94041000 2000个

  ③弹簧床垫 94041000 3060个

  退税进货: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①弹簧床垫 94041000 3000个 800 2400000 13% 312000

  ②弹簧床垫 94041000 3000个 1000 3000000 13% 390000

  ②关联号:GGG

  退税申报: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出口数量

  ①升降器 87082930 1000套

  ②升降器 87082930 1500套

  退税进货: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 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①升降器 87082930 1000套 80 80000 13% 10400

  ②升降器 87082930 1000套 100 100000 13% 13000

  ③升降器 87082930 1000套 60 60000 13% 7800

  试计算该司4月份应退税额如下:

  关联号SSS应退税额

  =(1000+2000+3000)×(2400000+3000000)

  /(3000+3000)×13%

  =6000×900×13%

  =702000(元)

  该关联号项下出口记录剩余出口数量60个,因无进项对应不能退税而被忽略,不再结转下期待退。

  关联号GGG应退税额

  =(1000+1500)×(80000+100000+60000)

  /(1000+1000+1000)×13%

  =2500×80×13%

  =26000(元)

  该关联号项下出口数量为2500套,进货数量为3000套,进货结余500套,剩余计税金额40000元,剩余可退税额5200元将被忽略,不再结转下期参与退税计算。

  因此:该司4月份应退税额=702000+26000=728000(元)。

  2、加权平均法

  采用“加权平均法”是指出口企业进货按“企业代码+部门代码+商品代码”汇总,加权平均计算每种商品代码下的加权平均单价和平均退税率;出口申报按同样的关键字计算本次实际进货占用,即用上述加权平均单价乘以实际退税数量乘以平均退税率计算每种商品代码下的应退税额。审核数据按月(按期)保存,进货结余自动保留(注:二期网络版保留进货结余而忽略出口结余;一期网络版自动保留进货及出口结余),可供下期退税时继续使用。具体来讲:

  (1) 进货凭证审核后

  进货本次可用金额

  =上期结余金额+本期发生金额+释放出口金额

  (指调整出口数据后返回进货已占用金额)

  进货本次可用数量

  =上期结余数量+本期发生数量+释放出口数量

  (指调整出口数据后返回进货已占用数量)

  进货本次可退税额

  =上期结余可退税额+本期发生可退税额

  +释放出口退税额(指调整出口数据后返回进

  货已占用的可退税额)

  平均单价=进货本次可用金额/进货本次可用数量

  平均退税率=进货本次可退税额/进货本次可用金额

  2、出口申报基本审核后

  出口进货金额=出口数量×平均单价

  应退税额=出口进货金额×平均退税率

  3、出口申报综合审核后,根据增值税进货凭证累计中(剩余)可用数量及出口数量对比确认实际退税数量,计算实退税额。

  出口进货金额=实退数量×平均单价

  应退税额=出口进货金额×平均退税率

  例4: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2月和3月申报出口退税情况如下:

  1、2000年2月申报进货情况:

  部门 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01 木家具 94035099 5000件 800 4000000 13% 520000

  01 木家具 94035099 1000件 500 500000 13% 65000

  02 木家具 94035099 1000件 1200 1200000 13% 156000

  02 木家具 94035099 1000件 800 800000 13% 104000

  2004年2月申报出口情况:

  01部出口木家具(商品代码94035099)4000件;

  02部出口木家具(商品代码94035099)3000件;

  2、2004年3月申报进货情况:

  部门 商品名称 商品代码 数量单价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01 木家具 94035099 1000件 900 900000 13% 117000

  02 木家具 94035099 1000件 1000 1000000 13% 130000

  02 木家具 94035099 3000件 1200 3600000 13% 468000

  2004年3月出口申报情况:

  01部出口木家具(商品代码94035099)3000件;

  02部出口木家具(商品代码94035099)2000件;

  经审核,上述实际购进出口单证均合法有效。

  用加权平均法经计算机审核各月退税情况如下:

  1、 2004年2月

  (1) 01部门

  平均单价

  =(4000000+500000)/(5000+1000)=750(元)

  平均退税率=13%

  应退税额=4000×750×13%=390,000(元)

  剩余进货数量=(5000+1000)-4000=2000(件)

  剩余进货金额=(4000000+500000)-4000×750

  =1500000(元)

  剩余可退税额=(520000+65000)-390000

  =195000(元)

  (2) 02部门

  平均单价

  =(1200000+800000)/(1000+1000)=1000(元)

  平均退税率=13%

  应退税额=2000×1000×13%=260,000(元)

  因02部门木家具本期出口数量>进货可用数量,即进货不足,则本期按实际可退税额审核退税。

  出口结余1000件被忽略(二期网络版设置)

  出口记录分离出1000件结转下期待退(一期网络版)

  因此,该司200402应退税合计为(390,000+260,000)

  =650,000元.

  2、 2004年3月

  (1) 01部门

  平均单价

  =(1500000+900000)/(2000+1000)=800(元)

  平均退税率=13%

  应退税额=3000×800×13%=312,000(元)

  经综合审核后,将上期进货剩余可用金额、税额直接计入,自然消除因平均单价计算造成应退税额的差异。

  (2)02部门

  ①二期网络版计算方法:

  平均单价

  =(1000000+3600,000)/(1000+3000)=1150(元)

  平均退税率=13%

  应退税额=2000×1150×13%=299,000(元)

  剩余数量=(1000+3000)-2000=2000(件)

  剩余金额=(1000000+3600000)-2000×1150

  =2300000(元)

  剩余可退税额=(130000+468000)-299000

  =299000(元)

  因此,该司3月份应退税额=312000+299000

  =611000(元).

  ②一期网络版计算方法

  平均单价

  =(1000000+3600000)/(1000+3000)=1150(元)

  平均退税率=13%

  应退税额=1000×1150×13%+2000×1150×13%

  =149500+299000

  =448500(元)

  剩余数量=(1000+3000)-1000-2000=1000(件)

  剩余金额

  =(1000000+3600000)-1000×1150-2000×1150

  =1150000(元)

  剩余可退税额=(130000+468000)-149500-299000

  =149500(元)

  因此,该司3月份应退税额=312000+448500

  =760500(元).

  (二)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

  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财税[2003]222号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列外),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但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

  率)×6%或5%

  例5:某一外贸企业2004年5月份出口从某一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木制工艺品6000件,普通发票列名的单价为159元,金额为954000元,试计算该企业出口工艺品的应退税额。

  工艺品不含税进价

  =普通发票金额/(1+征收率6%)

  =954000/(1+6%)=900000(元)

  应退增值税额

  =购进价格×退税率

  =900000×6%=54000(元)

  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财税[2003]222号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列外),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如果实际退税率高于6%退税率的按6%退税,低于6%退税率的按实际退税率退税。

  (三)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四)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其已纳的消费税。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分别为: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消费税双重征税是税收政策新变化。以往的消费税征税是按照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84号文对于酒类产品消费税规定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资料时,须提供定额和定率专用税收缴款书(财税[2004]101号出口企业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不适用于消费税)。

  2、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在关联号内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每笔出口的实际退数额,出口及进货均不结余。

  例6:某一外贸出口企业从某化工厂购进一批化妆品并全部出口,购进单价为50元,数量为2000支,税额17000元,退税凭证齐全。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试计算该批化妆品的应退消费税税额。

  应退消费税额

  =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的税率

  =2000×50×30%=30000(元)

  二、内资生产企业、三资(生产)企业退(免)税的规定

  下面从增值税和消费税两方面介绍生产企业(含准予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计算办法。生产企业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应按“免、抵、退”的办法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例7:一般贸易

  某生产企业1月出口货物10,000美元,内销货物RMB30,000元,当月发生进项税额RMB9,000元。假设:(1)

  生产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当期出口货物单证已齐,美元汇率8.27;(3)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

  1、 主要会计分录如下:

  (1)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30,000.00×17%=5100.00

  借:应收账款 5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2)购进货物发生进项税额 9,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00

  贷:应付账款 9,000.00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结转出口成本

  USD 10,000×8.27×(17%-13%)=3,308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08

  2、 抵退税计算:

  应纳税额=5,100-(9,000-3,308)=-592(留抵税额592)

  免抵退税额=USD10,000×8.27×13%=10,751

  应退税额=592(592<10,751)

  免抵税额=10,751-592=10,159

  3、 丁字表格:

  应交增值税

  借方 贷方

  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合计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合计

  9000 5100

  3308

  592

  9000 9000

  主营业务成本 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3308.00

  592.00

  例8:进料加工贸易

  某生产企业1月出口货物10,000美元,内销货物RMB30,000.00元,当月发生进项税额RMB9,000.00元,当月购进免税料件8,000美元。该企业实行“购进法”,无上期结转的免税料件抵减额。

  1、 主要会计分录如下:

  (1)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30,000.00×17%=5100.00

  借:应收账款 5,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5,100.00

  (2)购进货物发生进项税额 9,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9,000.00

  贷:应付账款 9,000.00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结转出口成本

  USD10,000×8.27×(17%-13%)-USD8,000×8.27×(17%-13%)=661.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61.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1.60

  2、免抵退税计算

  应纳税额=5,100-(9,000-661.60)=-3238.40(留抵3,238.40)

  免抵退税额=USD10,000×8.27×13%-USD8,000×8.27×13%=2150.20

  应退税额=21,

  
第二节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管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概念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1、 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

  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2、 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

  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百分之八十五或百分之九十五作为出口部分免税,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五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使用的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货物,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因此,在计算复出口货物退税时,如按增值税、消费税适用退税率(税额)计算退税,而不考虑进口料件实际上并未全额征税的因素,将会出现把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已减免的税款也退给企业,造成多退税的现象。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对不同形式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下面就不同的企业类型作一介绍。

  1、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料件进口采取作价销售方式,既作价加工。另一种是料件进口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⑴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

  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的,由于退税率发生变化以及本着税负公平的原则,进料加工退(免)税政策相继做了几次补充规定,为了更好的了解该业务,有必要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料的相关文件做一陈述。

  ① 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一条;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②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其征税或抵扣税款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但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料件的税额时,应按照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

  ③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四条;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⑵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2、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⑴1995年7月1日前,自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基本上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即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国内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或在内销货物应纳税款中抵扣,如进口料件免税,进项税额为零,退税额为零。

  ⑵1995年7月1日降低出口货物退税率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款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

  (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计算规定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税计算规定

  出口企业将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的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据此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款,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款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在其应退税额中抵扣。调低退税率后,由于征、退税率有差异,现行政策规定实际应抵扣税额,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从而保证进料加工业务在国内加工生产环节能按照增值税的原理计征加工货物增值部分的增值税款。同时也保证出口企业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一般贸易的原理作自营销售后,其进口料件已减免税部分不再计算退税。

  (1)对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的,

  应退税额

  =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征税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外贸企业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⑵对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的,

  应退税额

  =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2、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计算规定

  ⑴1995年7月1日前,自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基本上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即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退税或在内销货物应纳税款中抵扣。如进料免税,进项税额为零,退税额为零。

  ⑵1995年7月1日降低货物退税率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级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算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通常称之为虚拟进项税额,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规定退税税率计算额并予扣减。

  (3)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有两种办法:一是购进法;二是实耗法。

  ① 购进法

  购进法是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报关进口入库后,将进口报关单进口额折合计算出海关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从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减(通常也称“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进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

  ② 实耗法

  实耗法是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报关进口入库且将复出口货物出口后,根据该批复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

  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规定出口的数量金额计算出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减的进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

  目前全国大部分是实行“购进法”,购进法操作简便,减少出口企业资金占用,但是不便监管。因此对采用此办法的,退税机关及时检查核销情况,特别是有些特殊情况,如:进口料件在一本手册上,其中有部分复出口,另一部分间接出口(深加工结转)等。

  (3)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抵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

  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3、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或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均不予抵扣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规定征税税率或退税税率计算的税额。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一)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概念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是加工贸易中的又一种贸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般是外商在交付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时,我方开出远期信用证,加工成品交外商,外商开出即期信用证,两信用证之差即为我方收取的加工费。这种形式通常又被称为“各作各价”或“对开信用证”业务。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办理免税证明的规定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如何与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划分,征税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补税和处罚。

  (三)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⑴、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⑵、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⑶、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4)、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第三节 特殊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特殊贸易是指除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以外的一些特殊的贸易方式,它是我国对外贸易有益的补充部分。目前涉及到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有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贸易和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等。

  一、易货贸易的退(免)税规定

  (一)易货贸易的概念

  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

  (二)易货贸易的特点

  易货贸易在实际做法上比较灵活,例如:在交货时间上,可以进口与出口同时成交,也可以有先有后;在支付办法上,可用现汇支付,也可以通过帐户记帐,从帐户上相互冲抵;在成交对象上,进口对象可以是一个人,而出口对象则是由进口人指定的另一个人等等。

  (三)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

  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帐,收不到外汇。关于出具核销单退税联事宜,外汇管理局应按净出口额核销后方可办理核销退税联的盖章手续。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方法办理。

  二、补偿贸易的退(免)规定

  (一)补偿贸易的概念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不付现汇,待工程建成投产后,以其产品或双方事先商定的其他商品偿还进口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补偿贸易按照出口企业性质可分为工业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两种。

  (二)补偿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补偿报关出口后予以办理退税。但补偿贸易出口货物应就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

  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虽然要由外贸企业进行出口结汇,但由于补偿盈亏和有关设备与成品进出口所发生的费用都由工厂负担。而外贸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工贸之间是属代理出口关系,应比照代理出口办法退税。因此,生产企业必须凭外贸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

  2、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是指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补偿贸易合同,在引进技术、设备、材料后,将其作价卖给工厂,然后以收购货物的方式,再对外商进行补偿。由于外贸企业采取了收购货物出口补偿,所以对这种补偿贸易的退税管理,可以比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退税的办法办理。这种补偿贸易与自营出口业务的区别是该项目出口货物成本是在加工补偿出口销售帐中体现。因此出口退税要以加工补偿出口销售帐为计算依据。

  三、小额贸易退(免)税规定

  (一)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的贸易活动。

  (二)对台小额贸易是指经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批准的单位从事对台湾等地区一定范围内小批量、多品种贸易的业务。按照外经贸部、财政部、海关总署[1998]外经贸台字第158号文的规定,每航次每船直接运进来自台湾的产品、运出大陆产品直接去台湾价值为5万美元(含)以下。在对台出口中,如因批量、装载、商品等原因有少量超出时,海关可酌情在20%幅度内掌握适当放宽。

  对边境小额贸易及对台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凡海关作为报关出口,并符合税法规定退税范围和手续的,经批准后,可比照一般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免)税规定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我国自1996年9月1日起,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政策。

  (一)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免)税范围

  试行退(免)税政策的限于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免)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试行退(免)税的国产品也不准做批发业务。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须凭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不得办理退(免)税。

  (二)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免)税程序

  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1、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2、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仓库的报关单;

  3、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对国产卷烟,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的,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到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仓库的报关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函,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上述2、3项单证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三)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新规定

  2003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财税[2003]201号)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中免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立的出境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实行下列退税政策:

  1、开放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商品品种。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不在对免税店经营其他国产品在品种上加以限制。对免税店允许经营的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是指:

  (1)中免公司以及纳入其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各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范围超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行政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的项目和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所列商品(见附件)。

  (3)《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4)根据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海关监管代码为“8”)。

  (5)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产品、列入《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三级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海关监管代码为“F”)。

  (6)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海关监管代码为“I”的商品、《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海关监管代码为“W”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海关监管代码为“X”的商品。

  (7)海关总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其他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物品。

  2、简化对允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税手续。对中免公司统一采购并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出境免税店销售的商品视同实际出口,海关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同时上传电子数据,中免公司统一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增值税的退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3、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4、出境口岸免税店扩大经营退税国产品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是一项新事物、海关和税务部门应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加强监管,防止骗税发生,确保此项政策得以顺利实施。

  
第四节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规定

  一、代理出口业务的概念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 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004年1月1日起,财税[2004]116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并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三、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一)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贵重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⑶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按财税[2004]116文件规定执行)。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⑸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

  1、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按“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四、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免)税规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外贸代理进口料件,生产加工后委托外贸复出口,即双代理业务。

  按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退税在委托方,由于生产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其进料加工手册及进口报关单名头是受托方,无法证明是委托方进口的料件,因此料件进口后由受托方办理代理进口证明,同理货物复出口后办理出口代理货物证明。

  由于上述缘故,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12月30日以国税函[2001]1030号批复山东省国税局(鲁国税发[2001]217号)中予以明确。具体事项如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山东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1]217号)收悉。关于你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货物的双代理业务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上述业务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精神,我局意见,对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的船舶,由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即委托方)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手续,同时在船舶出口后,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具体是: 一、对中航技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分别代理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进口的料件,由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分别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附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出具纸质证明,同时录入代理进口料件电子信息并直接传输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凭受托方转来的《代理进口料件证明》,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比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税款的模拟抵扣手续; 三、待货物出口后,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有关凭证,比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略)

  

第五节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退(免)税规定

  一、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概念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二、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退(免)税政策规定

  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如自产的,按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执行,即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投资的货物是外购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二)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自用的二手设备(属固定资产的),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二手设备在1994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

  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

  /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会计核算数据确定。

  2、二手设备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

  应退税额

  =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设备折

  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购货发票:是指当时企业购买设备时取得的普通销货发票

  扣除率为购货时新税制实施之前原增值税货物的征税税率。

  (三)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外购二手设备可凭取得的外购二手设备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二手设备的应退税额。

  (四)外贸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设备、器材、原材料、散件等实物,按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三、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退(免)税管理规定

  企业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报关出境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企业在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提供如下单证及资料: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除外);

  (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二手设备免于提供);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第六节 运往保税区和存入监管仓库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一、运往保税区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一)保税区的概念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入保税区货物属于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

  上述涉及退税的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保税区。

  (二)我国保税区的概况

  我国的保税区类似国际上的自由贸易区或自由港。它是在中国境内辟出一块易于管理区域,以与外界隔离的全封闭的方式,在海关监控管理下进行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1990年2月在上海浦东外高桥建立我国第一个保税区。

  我国保税区的主要功能,是为了创造完善的投资、运营环境,开展为出口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出和转口贸易,为扩大对外贸易,拓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促其逐步发展为一个同国际市场紧密联系、按照国际惯例运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区性质的特定区域。保税区享有的关税优惠政策主要是:进口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内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征关税;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转口货物予以保税;从境内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一般免征出口关税,等等。

  我国于1990年在上海外高桥建立了第一个保税区。此后,又相继建立了大连、天津港、广州、深圳福田、沙头角、盐田、海口、张家港、福州、宁波、青岛、厦门象屿、汕头、珠海、昆山等多个保税区。我们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实行比经济特区更“特”的优惠政策,规定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外,货物(不包括区内工作人员的日常生活消耗品)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流通,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货物由保税区运入非保税区视同进口,由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为出口,在海关监管下,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投资者在保税区内可以建立贸易企业、保税仓库或进行外向型生产。如果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生产的产品销往境地外,则可免征进口税收等。

  保税区实行特殊的政策。为促进保税区的发展,我国保税区借鉴国外出口加工区和自由港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实际,经国务院批准,目前实行一系列特殊政策:一是从境外运入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区内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二是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建设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保税区内企业使用的自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生产用燃料以及上述机器、设备所需要的维修用零配件、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运入专为生产出口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复运出境的转口货物、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给予免征进口税收或给予保税;三是货物由保税区运入非保税区视同进口,由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必须通过海关设立的通道,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实施特殊的管理手段,减少有关的监管和核销环节,简化报关手续,加快货物通关,方便合法进出;四是保税区内不建立居住区,不发展消费功能,不开展免税商品零售业务。对区内工作人员在工作劳动过程中必需的日常生活消耗品应允许供应,但得照章征税。

  根据当前形势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保税区还应按照国际惯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规章与措施,充分发挥保税区的应有功能和作用。目前我国保税区的三项基本贸易服务功能是:出口加工功能、国际转口贸易功能和仓储、商品展示等贸易服务功能。我们还应当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来规范对保税区的管理。国外建设和管理自由港、自由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共同经验是,海关管理不以取得关税收入为主要目标,而是致力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服务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有关商业单证流程、人员、货物进出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供完善服务;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规范化,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管理建立在企业自律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使保税区成为国际、国内市场的连接点,使经营者直接面向国际大市场。

  (三)出口到保税区货物退(免)税规定

  1、1995年7月1日以前经保税区报关出口的货物,区外出口企业如能够提供货物运到保税区,再从保税区出口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和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税凭证,在核实该批货物确实,未由区内企业办理退税的前提下,对区外出口企业可予以退税。

  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海关不予办理报关手续)。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2004年6月1日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并在2004年6月1日后出口的无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2、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虚拟计算保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办理免、抵、退税。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持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手续,货物出口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退(免)税规定

  (一)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二)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启运地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出境地海关在验收确认货物入库后,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签发供核销结汇用的出口报关单,并按“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作单项统计。待货物实际离境后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作出口统计。

  (三)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提取销售给国内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不作统计。

  三、保税区与港区联动退(免)税规定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国办函[2003]81号),在外高桥港区内划出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九月颁发(国税发[2004]117号)文件,规定事项如下:

  (一)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二)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区外企业的退(免)税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四)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及委托加工货物,其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办法比照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保税物流园区经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封关运作之日起执行。

  
第七节 出口加工区的退(免)税规定

  一、出口加工区概念

  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二、出口加工区概况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为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解决当时面临的一缺资金,二缺外汇,三缺先进设备和技术,四缺开拓国外市场能力,五缺现代化管理人才的困难,采用了多项措施,大力发展加工贸易,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创汇,20年来,我国加工贸易发展迅猛,加工贸易已涉及我国绝大部分产业,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区域经济繁荣,推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了解国际市场信息,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与档次,解决劳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非常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加工贸易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对分散经营的加工贸易采取开放式的管理,使加工贸易在国内形成了从沿海到内地,从外资向内资纵深发展的形势,加工贸易方式也以最初的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发展到后来港澳台、内资企业的比例也逐步加大。由于加工贸易采用保税进口方式,使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存在较大的税负差异,容易诱发走私行为,管理难度大大增加,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加工贸易的水平总体比较低,迫切需要提高档次和效益;二是现有的管理方式手段比较落后,不能完全适应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三是一些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走私、逃税,冲击了国内市场和部分产业,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对国有企业改革、解困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国务院领导对加工贸易非常重视,指示要下大力气抓好一般贸易,完善和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国务院7个部委在大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企业分类管理,对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和违法违规的企业实行台帐实转,加强异地加工贸易和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等措施,这是对正常守法加工贸易企业的鼓励和支持,也是对走私违法企业的有效制约和打击。由于新的加工贸易管理办法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加工贸易企业遍地开花、布局分散、难以进行有效管理的矛盾,也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跨国公司零库存生产的需要,因此需要探索更科学、更合理的管理模式,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借鉴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对加工贸易实行封闭式区域管理的模式,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引入出口加工区,对区内加工企业实施优惠便利的政策,鼓励发展区内加工,对区外松散的加工企业采取规范、严格的税收保全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目前正式批准试点的第一批15个出口加工区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山东烟台出口加工区、山东威海出口加工区、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江苏苏州工业园出口加工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福建厦门杏林出口加工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

  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试点,是对加工贸易监管制度的又一项重大改革,它将有利于海关加强监管,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适应企业合法经营和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扩大外贸出口,也有利于探索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模式,其意义十分重大。主要表现在一是积极探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满足我国规范加工贸易管理需要的新的监管模式,引导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及区外现有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出口加工区,改现行加工贸易“漫山放羊式”为“圈羊式”的集中规范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积累经验,通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健康发展;二是为守法出口型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批发商环境,带动国产原材料、零配件的出口,为扩大外贸出口做贡献,同时严格控制加工成品的内销,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三是探索新的科学管理的通关作业模式,把出口加工区试点和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结合起来,突破现有通关模式的局限,为加工区内企业物流提供方便、快捷的通关便利;四是有利于改善地方投资环境,促进当地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同时对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会起到辐射和拉动作用,出口加工区的设立,不仅能满足外向型出口企业的生产“零库存”要求,也将有效地解决上游产品企业向下游产品企业结转深加工的手续繁琐问题,缩短生产周期,扩大产品出口;五是各行各业都在积极探索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办法,设立出口加工区有利于探索与国际接轨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

  三、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加工区入境货物的减免税收政策基本是参照保税区现有政策制定,没有新的优惠。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在功能上,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取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4、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四、运进运出加工区的手续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五、加工区退(免)税管理规定

  (一)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具体见财税[2004]101号文件)、外汇收汇核销单(具体见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等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内企业建造基础设施以及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户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和区内有关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帐册,以备退税机关审查。

  (二)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转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及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一)条所述货物,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免)税;对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一)条所述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

  (五)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销售给区外企业用于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六)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海关予以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并在报关单“运抵国别”栏中列明“出口加工区”。

  对上述货物,海关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录入、传输,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对审海关电子信息。

  (七)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八)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管理办法。

  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九)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货物,区外企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十一)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 加工区耗用水、电、气退(免)税规定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二)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2004年1月1日起水、气退税率为11%)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三)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四)、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五)、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2002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不予退税。

  通过上述第六节、第七节可以总结出保税区、港区联动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退(免)税规定的异同。

  共同点:

  1、 保税区、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否则不享受相关政策。

  2、 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享受退税。

  3、 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由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4、 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5、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凭规定的退税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不同点:

  1、 货物进入保税区的生产企业再加工出口的,由保税区内企业按办理退(免)税。

  2、 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商贸企业,由保税区的商贸企业再出口的,由保税区内企业按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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