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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总结

2017-05-10 06:36:2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2016年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6〕97号),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2016年全省计划完成5万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2.37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中央下达改造任务3.13万户,省级统筹安排18700户。各地危房改造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危房改造户数综合考虑确定。各市要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的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将危房改造任务分配到各县(市、区)。各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各地在分配任务时,应重点向省直“第一书记”帮包贫困村倾斜,全力做好行业扶贫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改造的住房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把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3、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在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重点安排。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安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由困难农户提出申请,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5、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各地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我省结合实际,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补助资金分类标准如下:

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5万元。

2、五保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8万元。

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

4、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4万元。

5、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同等条件下户均补助再增加1000元。

要充分考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三、改造方式及要求

(一)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积极探索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属整体危险(D级)的,可加固的要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

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二)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 》,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危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各地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确保改造质量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县(市、区)要在县域范围内推行“五统一”改造标准,即“门牌编号设置统一、门窗更换统一、室内地面硬化统一、吊顶统一、内外墙粉刷统一”。

四、操作程序

严格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流程,规范补助对象的认定、审批和操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公示。

(一)个人申请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

天。

(四)县级审批

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镇),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五)签订协议

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乡(镇)后,要组织好乡(镇)(甲)、村(乙)、户(丙)三方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六)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确保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年底前全部开工,2017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

(七)竣工验收

改造住房竣工后,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情况报告。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补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县级验收情况进行复查。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

2016年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危房户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到各市。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投资力度,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二)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或变相使用。要全面推行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卡通”账户的制度,要在信息系统中上传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账户凭单的照片。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认真排查,编制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管理能力、用工量、农户自筹资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和村庄。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应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内容应包括:系统档案信息表、家庭成员有关身份证件、五保(低保、残疾)等证明复印件,农户申请、村评议材料、危房鉴定报告、危房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公示、审核审批、协议、技术指导记录、竣工验收、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其中档案表要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地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由政府部分补贴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农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可归村集体所有。

篇二:2017北京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附申请表)

2017北京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附申请表)

想知道2017北京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委共同起草的《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如何说的。

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农村危房改造制度,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以农村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为前提,以保障其住房需求为目的,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村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条本市危房改造遵循“政府主导、农村居民自愿、科学规划、抗震节能”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的危房。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技术指导;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年度全市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本市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工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市新农办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新农办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依据区民政局提供的农业户籍的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确定本区年度危房改造计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开展危房改造对象房屋鉴定,聘请监理公司,监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村危房改造系统。区民政局负责提供本区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本区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区新农办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配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受理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与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进行核对,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评议和公示,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下组织开展危房改造对象房屋鉴定工作,协助农村居民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及时录入村镇建设管理系统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动态核实改造对象身份。

第三章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我市危房改造补助重点对象为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享受农村低保、低收入救助,以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中C级危房、D级危房。改造对象人员范围可根据中央和我市有关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为翻建和维修两种。危房改造以农村居民自建为主,各区要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居民住房实际情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申请人的意愿,合理确定危房改造方式。

第七条我市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各区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落实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资金。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5平方米,共计45平方米;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8平方米,共计54平方米。具体每平方米补助标准由各区根据工程造价标准,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由专业造价部门自行测算,并报区财政局申请。纳入中央改造范围的农村居民优先使用中央补助资金。

第八条区民政局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及农村居民改造意愿,制定下一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申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应根据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财力可能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年度预算。市民政局应汇总各区情况,在每年9月底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全市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

第九条申请危房改造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见附件),提交农村居民身份证、住房情况等申请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交申请,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申请家庭应在每年1月提出申请。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信息与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动态核实,查验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在村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下,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组织有关单位或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提出改造意见。农村危房等级鉴定方式可以参照《关于对京建发〔2013〕159号文中农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操作程序说明的函》(京建函〔2013〕233号)。

公示和鉴定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应进行确认,确定当年危房改造名单,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上盖章,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并抄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结果并陈述理由。

第十三条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评议、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当年确定的改造任务应在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民政局、财政局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公开公示补助对象范围与补助标准、建设标准、资金筹集与管理、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四章建设标准、监督管理和验收

准哦房改造房状况摸底情况会同财政部门价格、本事第十五条本市危房改造工作可参照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安排与组织,根据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

(DB11/T536-2008)和北京市《农村既有单层住宅建筑综合改造技术规程》(DB11/T1199-2015)实施。农村居民住宅应达到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住宅节能应参照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其中:屋顶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第十六条监理公司应对房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工程进度。监理公司应保存施工过程信息和农村居民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照片。

第十七条翻建项目可以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也可委托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工程施工工作,具体可参照《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协助农户与施工单位(个人)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项目开工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于每月月底前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表,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至当年改造任务全部完成。

第十九条房屋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和被改造对象等相关机构进行联合验收,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确保翻建维修后的住房符合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要求。

第二十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危房改造档案资料及时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村危房改造系统进行网上信息填报。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鉴定费用、监理费用、监理招标代理费用和补助资金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危房改造补助,追回已享受补助金。情节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居民纸质档案制度,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必须包括《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改造前、改造中和改造后照片、公示、协议等相关材料。所有档案相关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保存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新农办联合检查时,将抽查农村居民全套档案材料。

第二十六条市级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区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对完成较好的区进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新农办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京民救发〔201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

篇三:挂钩部门关于村级脱贫攻坚工作情况报告

XX局(办、室、中心、院等)关于XX村 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样式)

(仅供参考)

XXX:

根据县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现将我单位挂钩村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村情概况 我单位挂钩村委会为X村,位于X乡,距离县城X公里,距离乡政府驻地X公里,国土面积X平方公里。平均海拔X米,最高海拔X米,最低海拔X米,全村下辖X个自然村、X个村民小组,X户,XX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X户X人,耕地面积XX亩,人均耕地X亩,林地面积X亩。村内公路里程X公里,其中硬化公路里程X公里,通砂石公路X公里。产业以XX、XX、XX为主。2015年全村村民人均纯收入X余元。(仅供参考,各村要根据实际进行叙述细化)

二、基本情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

X村现有砖混楼房户X户,一层X户,二层X户,三层及三层以上X户,四贴柱子X户,土坯房户X户,其他类型X户。(仅供参考,各村要根据实际进行叙述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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