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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2017-04-10 05:44:06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担保协议书

担保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 方(担保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

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范围为,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

行还款义务时,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

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

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

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

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

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

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

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的

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

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

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

有必要的授权。

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

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

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

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

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

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

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

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

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

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

方。

5.10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

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主合同债务方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

债权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

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

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

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3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

×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

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

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二:担保合同的种类

担保合同的种类

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

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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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借 款 担 保 合 同

合同编号:FLG20130903X01

贷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地址: 电话:

担保人1(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担保人2(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

民间借贷原则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短期人民币资金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丙方担任本借款的担保

人,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叁仟伍佰万 元整(小写)¥00,000,000.00 元,利率为:月息 3.5% 。日利息计算方法为月利率/30天。

第二条 贷款支付方式:

贷款以现金支付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笔款项划入

,以实际达账日起计息。

第三条 借款限期:

借款限期为 15天 ,即自 2013年 9月 日起至 2013 年 9月 日止。

最终按实际借用天数计息。

第四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搭桥资金借款。

第五条 还款日期:

借款人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还款方式于 年 月 日前归还贷款人的借款,还款的账

户 。借款人因条件变化

而不能依照约定方式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借款人收

到时生效。贷款人依照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确认的地址寄发信笺,借款人签收则视为送达,信笺被

退回,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借款人。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以下方式担保:

(一)由 提供 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

(详见抵押清单)。 如抵押物贬值、损失、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

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

务。

(二)由 提供保证担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由丙

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对借款本息及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声明与承诺

借款人声明如下:

(一)借款人具备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权利。

(二)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性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1、 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3、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借款人承诺如下:

(一) 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

资料。

(二) 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三) 借款人进行任何投资活动或对其财产作重要处分的,需事先通知贷款人。如上述行为将对

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四) 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偿还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借款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

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承诺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

产。

(五) 借款人对贷款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申请贷

款或增加其他债务前,应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六) 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时,抵押物由贷款方保存、监管、提取,借款人无任何异议。

(七) 借款人承诺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

1、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借款人发生其他影响其他偿还能力的情形。

(八) 发生下列情况时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按抵押物价值(以购进时不含税价为准)的60%立

即处理抵押物,并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票据等文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违约事件处理: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要向贷款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款项。

1、借款本金(以借款收据为准)

2、借款利息(月利率3.5%)

3、滞纳金(借款金额×0.05%×逾期天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都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立即到期:

(一)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

(二)借款人在其他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四)抵押物、质押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或冻结,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的。

第九条实现债权的费用、索赔费用承担

借款人同意承担贷款因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借款人追收款项)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款项:

1、 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处理费:

2、 货款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代理人代贷款人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追收款项等法律事务而发

生和/或将要发生的律师费(即包括在准备提起诉讼、诉讼、强制执行等过程中贷款人已支付

的律师费和/或根据贷款人与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根据案件或委托事务办理结果

将要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总额不超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或支付款项30%的风险代理律师

费):

3、 差旅费(包括贷款人工作人员、委托律师的差旅费):

4、 评估费、公告费、公证费:

5、 依法处置违约方财产而发生的税、费。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在其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要求借款人承担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

因该项请求而发生的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同样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经双方当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通知

借贷双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书面文件以邮递方式寄送至下列地址:自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则视

为送达:

借款人地址: 邮政编码:

贷款人地址: 邮政编码:

担保人地址: 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

方同意采取如下方式加以解决。

依法直接向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附件

下列附件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 借款借据:

(二) 合同中列明作为本合同附件产生效力的文件:

(三) 贷款人和借款人依照本合同同时规定在本合同签署时和本合同签署后再行签署的所有辅

助型文件。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借贷、担保方叁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借款人已经与贷款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担保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

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各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以下无正方)

贷款人: 借款人:

担保人1:担保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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