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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

2017-04-04 07:02:1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建设银行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种类:

借款人(甲方):

电话:

住所: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委托贷款人(乙方):

电话:

住所: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代理人(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电话:

住所: 传真:

负责人:邮政编码:

— 1 —

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委托丙方向甲方发放委托贷款。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乙方委托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币种)(金额大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

甲方保证该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经乙方同意并书面通知丙方,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即从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贷款转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计息与结息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利率为 — 2 —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计、结息方式为 。

第五条委托资金的交付与贷款发放

一、乙方应在《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列明的放款日期之前将足额委托资金交付丙方。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并非乙方在丙方的存款账户,该账户余额并非乙方在丙方的存款余额,仅为丙方内部账务处理而设立,该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

二、委托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一)丙方已收到委托资金且未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

(二)丙方已收到乙方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

(三)如果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为外币,甲方已经开立了外汇存款专户;

(四)甲方与乙方均未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

(五)其他条件:

— 3 —

三 、乙方实际交付的委托资金金额少于约定要发放的委托贷款金额的,丙方有权拒绝发放。

四、委托贷款应按下列第______项约定的计划发放:

(一) 按照下列计划发放 年月 日 万元; 年月 日 万元;年月 日 万元; 年月 日 万元;年月 日 万元; 年月 日 万元;年月 日 万元; 年月 日 万元。

(二) 。

五、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的,由乙方独立向甲方承担责任,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4 —

第六条贷款担保

一、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拟采用的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_种:

(一)由乙方自行签订担保合同。

(二)乙方委托丙方以丙方的名义签订担保合同。

(三) 。

二、担保需要办理登记的,乙方应自行办理,若丙方同意,可以代为办理。

三、即使担保合同以丙方名义订立,即使担保登记将丙方作为担保权益人,丙方均仅作为代理人,担保权益及其相关责任、风险都归属乙方。

四、担保人及担保物由乙方自行负责监管,除非乙丙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五、因丙方过错导致乙方丧失担保权益并造成乙方损失,丙方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乙方的直接损失予以相应赔偿,但丙方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假如担保权益未丧失而必然实现的价值。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除非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并书面通知丙方,本合同项 — 5 —

篇二:委托贷款合同(三方)

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宁银北分委贷字第 号

受托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地址:主要负责人:张进 电话: 58720261

委托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借款人(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发放委托贷款给丙方一事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委托贷款合同,幷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委托贷款内容

一、 贷款金额: 人民币(币种)(大写)(小写) ¥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委托贷款。

二、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

1、固定利率,即利率为‰,在借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在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借款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调) %,即利率为 ‰; 在贷款期间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

(1)公布的次月对应日按新的基准利率和本款约定的上浮或下调幅度相应调整浮动利率,没有对应日期的,为对应月的末日。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年1月1日调整浮动利率。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按 结息,

结息日为:

利息支付方式为。

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存入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 账户名称:账号:

甲方可以从上述账户中直接扣收,若丙方未能及时支付利息,甲方有权就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三、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自年月 日至 年 月日止,共计 182 天。如丙方经乙方同意后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四、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

第二条、 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一、用款计划

二、 贷款偿还

丙方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约定如下;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由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贷款资金

乙方提供甲方发放委托贷款所需的资金,应于年月 日之前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手续费

甲方向 乙方 收取手续费,年费率为 ‰,收取方式 ; 委托贷款发放前, 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手续费。若 未足额支付手续费,甲方有权拒绝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委托贷款存在担保的,乙方自行与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办妥必要的担保手续。

第六条 放款条件 放款账户:

甲方根据乙方放款指令,将约定金额划至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要求丙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三、有权了解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经营及还款计划;

四、有权监督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五、有权直接从丙方账户上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丙方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七、在丙方发生重大产权转让、体制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或将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转由乙方同意接受的受让人承继,或要求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

八、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乙方因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九、甲方应按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丙方发放贷款;

十、甲方应当对丙方的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一、甲方为丙方提供一般存款帐户和委托资金专户的结算和管理服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委托贷款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委托贷款期间,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细则规定,并遵循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对委托贷款政策法规的调整要求而作相应调整。

二、 乙方应将委托办理贷款业务要素逐项在《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中载明,且以下几项要素必须明确,包括:委托贷款金额、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乙方的特别委托事项、甲方要求载明的其他要素等。对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内容暂不能具体明确的,乙方另行以《委托贷款放款通知单》(以下简称“放款通知单”)形式通知甲方。

三、 甲方发放委托贷款前,乙方必须出具与委托书内容完全吻合的放款通知单,其中必须将委托书中未能明确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要素内容载明清楚。

四、 乙方应在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中注明所委托资金用于一次性委托贷款还是循环委托贷款。如未特别注明,则视同为一次性委托贷款。

一次性委托贷款是指甲方所签发的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仅限一次性发放、使用并收回。乙方不得在收回委托贷款资金后自行循环发放。

五、 如乙方采用循环委托贷款方式,则必须在放款通知单中注明循环委托贷款的总期限等条件。循环委托贷款总期限是指自第一笔委托贷款的放款日,至最后一笔委托贷款的到

期日止。

循环委托贷款是指甲方根据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间内向指定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委托贷款。

六、 在委托贷款期间,如需对已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利率等要素条件(含贷款展期)进行调整,乙方与借款人必须协商一致后,书面通知甲方执行。如乙方与借款人未达成一致,则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对已发放委托贷款进行要素调整。

七、 乙方在甲方下属的 开立委托资金专户。该资金专户内帐面留存资金的计息按(年/月) 利率 执行,并按季计息。

八、 甲方将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存放于委托资金专户。委托贷款收回或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将相关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委托贷款期间,乙方需要提取委托资金专户部分留存款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划拨离开的委托资金不超过原拨入委托资金的 %。

九、 乙方声明;

1、本协议所指委托内容是乙方的自主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乙方同意甲方仅作为委托资金发放和收回的经办人,不承担任何发放或偿还委托贷款资金的连带责任。

3、乙方保证所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且有权自主支配。

4、乙方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需在甲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

二、 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三、 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 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乙方和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六、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甲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七、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见证、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八、丙方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甲方、乙方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 乙方指定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因用途等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任务,或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丙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挪用贷款或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5、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者撤销;

6、丙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7、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8、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9、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10、丙方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甲方认为已经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四、乙方授权甲方,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

1、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2、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3、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

5、有权直接从丙方、保证人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和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乙方和丙方合法设立、有效存续,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二、乙方和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

篇三:委托贷款合同(主合同)

文本编码:CMBC-HT158(2009)

公司委托贷款合同

编号: 第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贷款合同

委 托 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北京开元名都大酒店12层 邮 政编 码:100053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蒋志翔

电话:010-63506862

传真:010-63506803

开 户银 行:

账号:

借 款 人:

住所:

邮 政编 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 户银 行:

账号:

受 托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住所:

邮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具备委托金融机构向指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的资质。受托人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接受委托向指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的优良资质和丰富经验。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民生加银资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计划”)项下委托财产,将该计划项下的委托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 (大写: )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定义

1.1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1.2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指【民生加银资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民生加银资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 人民币 ,金额为 (大写) : (小写):。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年,自 2013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

4.2 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4.4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受托人和借款人确认并同意,委托人系以其实际募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委托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如资产管理计划因任何原因未成立或募集金额不足,委托人无需对受托人及借款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9条 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期结清本息;

3.其他:。

第12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

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担保字第号《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 编号为 担抵字第号《委托贷款抵押合同》;

□ 编号为 担抵字第号《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 。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15.3 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一致确认,基于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要求,由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并代理委托人将抵押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均由委托人实际享有。

如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债权提供的担保为权利质押的,由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债权提供担保的权利质押登记手续,质押合同项下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均由委托人实际享有。

第七章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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