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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石购销合同

2017-04-04 07:04:0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铁矿石购销合同

铁矿石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日期:

卖方:

卖方:

鉴于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销售下述商品,买方和卖方根据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

商品名称

铁矿石

数量

20000湿吨+/-10%(由卖方决定)

原产国

伊朗

包装

散装

装货港

伊朗主要港口

卸货港

中国北方主要港口

2、交货期/数量/规格

1)总数量

20000湿吨+/-10%(由卖方决定)

2)受载期

2011年3月24日-30日

延迟装运日期

2011年3月30日

3)规格

A、化学成分(按干物质计算,重量百分比)

以64%为准/最小值63.00%

二氧化硅

最大值4.00%

氧化铝

最大值1.00%

最大值0.04%

最大值0.05%

B、湿度(105摄氏度时游离水分损失)最大值5.00%

C、物理规格:

+40MM

最大值5%

10MM-40MM

最小值90%

-10MM

最大值5%

3、基价

底价为175.00美元/干吨,中国主要港口到岸价,按64.00%铁含量计算。

4、价格调整

A、对于铁含量

在第3款中提到的底价可根据铁含量进行调整,最终依据下列第11款中的规定进行确定。

铁加价

当铁含量为64%以上时,每增加1%,底价每干吨增加1.0美元,零头按百分比分配价格(增加或减少)

罚款

当铁含量为64%以下至63%时,每降低1%,底价每干吨降低1.0美元,零头按百分比分

配价格(增加或减少)

如果铁含量为63%以下,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B、对于杂质

如果装运不符合除第2款中所规定的且根据第11款的规定最终确定的铁含量之外的任何化学规格,底价应降低如下,零头按百分比分配价格(增加或减少):

(I)对于硅过量(二氧化硅)

当二氧化硅含量超过4.00%时,每超过1%,按每干吨减5(五)美分计。

(II)对于铝过量(氧化铝)

当氧化铝含量超过 1.00%时,每超过1%,按每干吨减5(五)美分计。

(III)对于磷过量(磷)

当磷含量超过 0.04%时,每超过 0.01%,按每干吨减5(五)美分计。

(IV)对于硫过量(硫)

当磷含量超过 0.05%时,每超过 0.01%,按每干吨减5(五)美分计。

C、对于粒度

如果装运不符合第2款中第3)条所规定的且根据第11款中的规定最终确定的物理规格,底价应降低如下,零头按百分比分配价格(增加或减少):

I、 但如果40MM以上筛分的铁矿石的数量超过按湿物质计算的卸出数量的3%时,对超过3%的数量,给予0.50美元/湿吨的罚款。

II、 但如果通过10MM以下的铁矿石的数量超过按湿物质计算的卸出数量的5%时,对超过8%的数量,给予0.50美元/湿吨的罚款。

5、付款

买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从优等银行开出承兑至卖方银行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100%(百分之百)货物价值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A)临时付款

该信用证由开立行用卖方的即期汇票付款每批货各自价值的98%(百分之九十八),并附有第6款中所规定的单据。

墨西哥SGS公司通过查看货物汇票所开具的重量证明与墨西哥SGS公司所开具的样品分析和105摄氏度时的游离水分损失百分比证明一起作为卖方临时发票的依据。

B)最终付款

根据凭卖方最终发票付款的信用证,推算临时付款后的卖方到期余额。该发票基于第10款和第11款中规定的在卸货结束后60日内开具的商检证书。如果要求仲裁分析,则在有仲裁分析证明的情况下,进行所发生款项的支付调整。如果卸货结束后60日内未能在卸货港进行分析,则装货港的质量和重量结果作为最终发票的依据。

6、单据

临时付款单据:

(I) 注明装运商品价值、载货船名称、合同编号、信用证编号和提单编号的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卖方签署临时发票

(II) 凭指示开出且凭指示通知的空白背书标有"按租船合同付运费"的三份正本和三份不可议付副本全套"清洁提单",可接受的租船合同提单

(III) 墨西哥SGS公司在装货港开具的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重量证明 (IV) 墨西哥SGS公司在装货港开具的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质量证明 (V) 任何墨西哥当局开具的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原产地证明

(VI) 收款人在自提单日期后三(3)个工作日内按照第9款在装货港发给买方的有关告知装运详情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核证副本

(VII) 投保货物总值110%的1(一)份正本和3(三)份副本保险单

其它信用证条款:

1、 租船合同提单可接受

2、 数量和价值+/-10%的允差可接受

3、 除发票和汇票外,第三方单据可接受

4、 单据议付期限必须在自提单之日起21日内

5、 不改变意思的不严重拼写错误或排印错误不被视为不符

6、 不允许分批装运

最终付款单据:

A、 根据基于商检局开具的检验证书或第10款和第11款的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最终发票

B、 一份影印本中国商检局开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C、 一份影印本中国商检局开具的重量检验证书

D、如果卖方在卸货结束后60日内未收到上述单据(B+C),可呈交一份影印本在装货港由合格检验员开具的质量证明和重量证明,作为替代。

7、装运

从装货港在卖方安排的船进行装运。在船预期到达卸货港且能使买方安排卸货之前5、3、2、1日内,卖方向买方指定代理人发出通知。

8、卸货条款

卸货率:9000公吨/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包括节假日)

卸货延误时间从卸货通知发出后12个小时内开始计算。

滞期/速遣费:

11000美元滞遣费,按天计算,若有,在卸货结束后7日内结清。

9、装运通知

卖方应于提单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在装货港装货结束后在装货港通过传真向买方通知合同编号、商品名称、提单日期、提单号和提单重量。

10、称重

卖方应在装货港自行承担费用通过水尺计重确定装运矿石的重量。所确定和核实矿石的重量与墨西哥SGS公司开具的分析证明一起作为临时发票的依据。

买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在目的港称重。在卸货港的每批装运货物的重量通过水尺计重确定。干数量应通过扣除湿数量的第11款中所指的游离水分损失来确定。

卖方可在卸货港指派三个检验员自行承担费用共同进行水尺计重。

如果卸货重量差异不超过0.50%,则商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如果卸货重量差异超过0.50%,则装货港和卸货港结果的平均值将被视为最终结果。如果未能在卸货港进行水尺计重,则以装货港的重量证明将被视为最终结果。

11、取样和分析

A)在装货港,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指派墨西哥SGS公司确定装运货物中铁矿石含量的规格,并提供一份说明确定详情以及105摄氏度时游离水分损失百分比的证明。

在卸货港,商检局应抽取样品,并分成三部分,一部分给买方,一部分满足卖方可能需要,还有一部分用于可能仲裁分析,将在商检局密封和保存。

卖方可在卸货港指派检验员,自行承担费用共同进行水尺计重。

商检局应在卸货结束后60日内为买方分析样品,并通过空邮即时向卖方寄送一份说明化学含量百分比的证明。除B段另行规定外,应105摄氏度时的游离水分损失百分比和相关筛分分析商检局的分析将被视为最终结果。

B)如果根据此款A段在装货港和卸货港所作分析的铁含量差异大于0.5%,或如果这两个分析在除铁含量之外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化学含量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则买方和卖方应磋商并以装货港和卸货港结果的平均值为准。如果卖方和买方磋商后差异仍无法调和,则根据买方和卖方协定的仲裁按照卖方的要求分析仲裁样品,通过仲裁开具的分析证明应作为铁含量或相关化学含量的最终结果。

C)如果未能在卸货港进行分析确定,则在装货港的分析证明对矿石的规格起决定性作用。

D)商检局在卸货港进行的重量、取样和化学分析、水分确定以及筛分分析的费用由买方负担。仲裁分析的费用由其分析与仲裁分析有差异的一方负担,如果仲裁分析的结果是买方分析结果和卖方分析结果的平均值,则费用由双方均等负担。

12、保险

铁矿石由卖方投保。

13、未交货

如果未交货,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货物总值的2%,且依此或根据法律,买方应没有其它补偿。

篇二:铁矿石采购合同

篇一:铁矿石采购合同样本

铁矿石购销合同

签定日期:年 月 日

签定地点: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卖方同意销售,买方同意购买由卖方提供的铁矿石,并且双方一致同意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下条款:

一、技术指标

1、

2、

3、

4、

5、

6、

7、 fe 全铁≥ 56% al2o3氧化铝≤ 2% sio2 氧化硅≤ 13% s 硫≤0.05 % p 磷≤0.03 % h2o 水分≤ 9% 粒度:10mm~45mm,最小不低于5mm,最大不大于50mm, 10mm~45mm≥95%

二、交货期:

三、数量:吨(+/-10%)

四、交货地点:

五、价格:

开票干基单价人民币_____元/吨。

六、价格调整:

1、fe≥ 56%,按每高1%价格上调8元/干吨,fe≤%,按每低1%价格下调8元/干吨,如品位低于50%,买方则有权要求退款退货。

2、al2o3(氧化铝)含量超过2%的,每增加1%,价格下调5元/干吨

3、sio2(氧化硅)含量超过13%的,每增加1%,价格下调5元/干吨

4、s (硫) 含量超过0.05%,的,每增加0.01%, 价格下调5元/干吨

5、p (磷) 含量超过0.03%,的,每增加0.01%, 价格下调5元/干吨

6、h2o(水分)当矿石在105摄氏度下蒸发的自然水分超过第一条所承诺的最大 值时, 每增加1%价格下调5元/干吨.

七、品质、数量及结算依据:

品质(理化)指标:提货时双方代表共同取样,每天制成一个均样,一分三 份,双方各留一份,封存第三份作为公证样;双方协商指定一家检验机构进行化验,如果此二份样的化验结果之差异在0。5%以内,最终结果以此二结果的平均值为准,如果其差异超过0.5%,双方共同执公证样在同一化验机构进行化验,其结果为双方所规定的品质数量均为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依据。

八、付款及结算

1、

九、货物发运:

货物运输由()负责,运费 元/吨由 ()负责。

十、违约及违约金:

十一、争议的解决

双方由于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约地法院进行裁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了承担应有赔偿外,还需要按本合同金额的5%赔偿胜诉方其它损失费。

十二、合同生效及变更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通过传真签署同等有效。双方协商变更此合同任何条款,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的协议方可有效。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_

卖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_ 买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篇二:铁矿石购销合同 铁矿石购销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卖方同意销售,买方同意购买由卖方提供的铁矿粉,并且双方一致同意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下条款:

一、品名:铁矿粉

技术指标:fe 64。5%(最小)

水份: 10%(最大)

二、交货期:款到交货。

三、数量:5000吨(+/-10%)

四、交货地点:卖方货场。

五、价格及价格调整:

1、单价:人民币____吨,开票干基单价(_____+10%)_____元/吨。

2、价格调整:品位高于65%,按1%以10元/吨的比例奖励,低于64。5,按每1%以10吨的比例惩罚,如品位低于63。5%,买方则有权要求退款退货。

六、品质、数量及结算依据:

品质(理化)指标:提货时双方代表共同取样,每天制成一个均样,一分三份,双方各留一份,封存第三份作为公证样;双方协商指定一家检验机构进行化验,如果此二份样的化验结果之差异在0。5%以内,最终结果以此二结果的平均值为准,如果其差异超过0。5%,双方共同执公证样在同一化验机构进行化验,其结果为双方所规定的品质数量均为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依据。

七、付款和结算:在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将全部货款汇至卖方指定的帐户;卖方在5个工作日内凭正本过磅单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13%)进行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八、货物发运:

由买方以书面形式指定提货人自提。

双方由于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约地法院进行裁决,该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违约及违约金: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自己的全部或任何一项合同义务,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标的额的5%作为补偿。

十一、生效及变更: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通过传真签署同等有效。

卖方: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转载自第一范文网,请保留此标记。)篇三:铁矿石购销合同模板1

铁矿石购销合同

签定日期:2013年06月13日

签定地点:

卖方(甲方):有限公司

买方(乙方):有限公司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卖方同意销售,买方同意购买由卖方提供的铁矿1、 fe 全铁≥ 56%

2、 al2o3氧化铝≤ 2%

3、 sio2 氧化硅≤ 13%

4、 s 硫≤0.05 %

5、 p 磷≤0.03 %

6、 h2o 水分≤ 9%

7、 粒度:10mm~45mm,最小不低于5mm,最大不大于50mm, 10mm~45mm≥95%

二、交货时间、地点:每月订单要求;

三、价格调整:

1、fe≥ 56%,按每高1%价格上调8元/干吨,fe≤%,按每低1%价格下调8元/干吨,如品位低于50%,买方则有权要求退款退货。

2、al2o3(氧化铝)含量超过2%的,每增加1%,价格下调5元/干吨

3、sio2(氧化硅)含量超过13%的,每增加1%,价格下调5元/干吨

4、s (硫) 含量超过0.05%,的,每增加0.01%, 价格下调5元/干吨

5、p (磷) 含量超过0.03%,的,每增加0.01%, 价格下调5元/干吨

6、h2o(水分)当矿石在105摄氏度下蒸发的自然水分超过第一条所承诺的最大值时, 每增 加1%价格下调5元/干吨.

四、品质、数量及结算依据:

品质(理化)指标:提货时双方代表共同取样,每天制成一个均样,一分三份,双方各留一份,封存第三份作为公证样;双方协商指定一家检验机构进行化验,如果此二份样的化验结果之差异在0.5%以内,最终结果以此二结果的平均值为准,如果其差异超过0.5%,双方共同执公证样在同一化验机构进行化验,其结果为双方所规定的品质数量均为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依据。

五、付款及结算: 银行转账或者承兑汇票支付;

六、交货方式、地点:每月订单要求;

七、违约及违约金:协商解决;

双方由于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约地法院进行裁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了承担应有赔偿外,还需要按本合同金额的3%赔偿胜诉方其它损失费。九、合同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通过传真签署同等有效。双方协商变更此合同任何条款,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的协议方可有效。

十、本合同从2013年06月13日起执行,止于2014年03月12日。

篇三:国内铁矿石购销合同

铁矿石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 传真签署

甲 方:地 址:邮政编码:

电 话: 传真:

乙 方: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

乙方(买方)愿意从甲方(卖方)购买、甲方愿意向乙方销售铁矿石,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一、 词语定义: 1、“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 号铁矿石购销合同。 2、书面形式:是指根据合同发生的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通知、函件、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风险: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货物受毁损、灭失的情形。

二、 货物名称

1、 名称: 铁矿石 2、 品种: PB粉矿 3、 产地: 澳大利亚 3、 船名:

三、 货物规格(装港检验结果) 1 化学成分:Fe% P % S % Al2O3 % SiO2% 2 水分:105摄氏度常压状态下含水量%

四、数量、交货期及交货条件

1、 数量: (+/-10%)湿吨 2、 交货期: 日照港港码头现货

3、 及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发离港口,承担二次运输费及港口规定的一切车板交货后的风险及费用;甲方负责积极协助乙方提货发运。

4、 堆存费:货物在通关后30天内免收堆存费,从第31天起的港口堆存费(如

发生)由乙方承担。

五、价格

价格:人民币现款 元/湿吨 (港口车板交货含税价) 合同总货款: 元

六、货款支付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现汇方式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元,在甲方通关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采用现汇方式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付清剩余货款。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支付金额对等值货物放货,保证金作为最后一批货款。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乙方未能付清应付货款且甲方同意接受乙方逾期付款,甲方从付款期限结束日后第一个自然日开始计收乙方未付足部分的货款利息,计息办法为: 第1天-第30天按年息 9.85% 计算利息。

以上利率水平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则按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第31天之后,若乙方仍未付清应付货款,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货物,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本合同自动失效。

七、检验

货物的规格以本合同为准,货物的重量以港口堆场出库过磅重量单为准,双方依此结果进行最终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八、结算

本合同货物采用人民币结算,依据第四、五、六、七条之约定计算货款。甲方待乙方提货完毕后凭火车轨道衡计重和/或港口出库磅单的重量证明复印件计算货款并将计算结果及时通知乙方确认;乙方确认甲方结算数据无误后向甲方付清货款或余款,甲方在收到该合同项下全部货款后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九、违约责任

1. 若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付清全部货款或保证金,则甲方有权自行处

理相应货物,相应已收履约保证金和货款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清货款或保证金,且货物已具备交货条件时,

甲方未能及时交付货物,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十、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证明是指有关权威机构出具或双方

认可的书面材料。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在本合同执行中若发生法律纠纷,则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1.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本合同及其附件、合同补充协议书应能互相解释,互为

说明。如果本合同与其附件、合同补充协议书的内容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2. 本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

规。

3. 本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合同文本印刷(或打印)的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

内容。

4. 本合同项下货物限于在货物免堆期内提货完毕,超期提货的超期堆存费和货

损由乙方承担。

5. 本合同货物如遇该船货物最后一次放货时,则本合同数量以实际清库提货数

量为准,不受合同溢短装限制。

6.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货、款、票结清后自动失效,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除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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