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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2017-04-09 05:40:56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师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同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三十团医院、疾控中心全体职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报告程序和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突发事件监测机构报告,同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接到或发现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3、报告方式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事件后,应以最快方式报告,并及时报告书面材料。

4、报告内容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必须

做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初次报告要求在发现和报告突发事件后6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必须报告的信息有:突发事件类型和特征、发生地点、时间和范围、受害人数、事件的地区分布以及已采取的相关措施等内容。

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应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应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篇二:卫生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卫生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报告范围: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风疹、流腮、水痘:1 周内,发生10 例及以上。

10、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1、登革热:1 周内,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2、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发生5 例及以上,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3、流感:1 周内,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14、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14、猩红热:1 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15、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三)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凡涉及以上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公共卫生事件,立即报领导,负责人务必在2小时内报告到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篇三:xx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及流程

xx中心卫生院传染病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报告制度及流程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与消除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认真履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现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我院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报告程序和管理制度。

一、报告范围与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受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人员和所在科室应立即电话报告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局。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或院内感染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医务人员或者总值班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疾控部门报告,同时报告院长和院内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工作上下

联络、人员疏散、消毒隔离、防护、现场保护和调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取样等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管理制度

1、基本原则: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认真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若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并立即上报县疾控中心。

3、各相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准备,确保后勤保障。同时要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在院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所有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应无条件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配合县级有关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7、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造成疫情散播、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告流程

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和防保科

立即报告院长和公共卫生科

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

立即报告上级卫生局和疾控部门

报告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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