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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2017-04-05 06:59:18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信访件督办制度

信访件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纪委、监察室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质量和效率,达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纪委、监察室业务内转办的信访件一经发出,即列入督办范围。

第三条 信访督办件分重点信访督办件和一般信访督办件。

(一)重点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果、要情况的;个人或集体上访的;超过报结期限的;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需要尽快反馈情况的;反映处级干部问题的;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的。

(二)一般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

第四条 信访件的督办,由承办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对重点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月督办一次,一般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季度督办一次。

第六条 对重点信访督办件,主要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派员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督办。

第七条 督办应事先拟定工作方案,并将拟督办意见填入《信访件督办情况登记表》,经纪委、监察室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督办人与承办部门对信访件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督办人应及时向纪委、监察室领导报告情况,经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办理。

第九条 对已移交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定期了解处理情况,有关机关作出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重点信访件不按规定报结的,对承办的部门给予通报;对转办的信访件不按规定办理或调查不清、处理不公,导致信访人再次信访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二: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和中央关于“事要解决”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健全和完善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推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准确、高效运作,根据《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信访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 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 注重时效的原则;

(三) 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

(四) 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五) 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六) 坚持领导授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时效,就是对于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按规定期限解决;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就是立足“事要解决”,按照上级机关或领导的要求,在对大局予以充分考量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好群众的诉求;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就是对有些疑难问题,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原则进行处理,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结效率。

二、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按照《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要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二)贯彻落实信访法规、政策规定、制度等情况;

(三)上级机关和区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隐患;

(五)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六)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七)其他需要予以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责

(一)检查反馈:对各单位信访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和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具体工作中可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重要时期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增强督查督办工作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二)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结信访事项,对进展缓慢的及时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避免出现重复和越级信访事项。强调信访案件“首办责任制”,重视解决好初信初访案件。

(三)提出建议:指导责任单位依据政策、法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

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提出行政处分的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区域、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分清责任、理顺关系、加强协调调度,积极推进案件的处理。案情重大或情况紧急,报请区分管领导协调,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

四、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拟办。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二)交办。立案交办后,经办人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催办。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催办。督查催办可采取电话、发函、听取汇报等催办方式。一般情况下,对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案件进行催办。

2、查办。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一般情况下安排2人以上同往现场查办。

3、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进行督查。

4、反馈。经办人对督查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案件,在督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追究。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三)处结。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重办。经督查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回复。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及时回复。

3、归档。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将督查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督查督办工作坚持经常性督查督办与专项督查督办相结合。根据轻重缓急,采取相应的督查督办措施。

(一)实行督查督办事项“包案制”。对重大、紧急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督办制,由区分管领导包案督办,向承办责任单位、承办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下发督办通知单,要求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抓好落实。 对区域内的重大、紧急信访案件由区信访局综合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区级包案领导和具体的承办单位,并由包案领导协调督促案件的办理和稳控。

(二)实行联合督办。对难点或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由区委办公室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和区信访局进行联合督办,以增强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加快案件的处理。

(三)组成督查督办工作组。对重大、紧急和疑难信访事项成立专门督查督办工作组,明确告知责任单位督办事项,提出办结时间要求,并

适时进行督查。督查组要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督查工作建议;对确需解决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按照政策尽快解决;对信访反映不实的问题,督促责任部门向信访当事人做出解释;对信访事项重视不够、办理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四)协调调度会督办。信访工作协调调度会根据需要提请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随时召开,信访事项涉及单位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研究重大信访问题,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听取案件查处情况汇报,部署具体的处置措施。

(五)督查督办的方式。根据反映问题的情节和轻重缓急,督查一般采用发函督查、督办单督查、派人督查、约谈督查、电话督查等方式。

篇三: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第二章 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 区纪工委自办的初核、立案案件。

第四条 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 区纪工委向街道纪工委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六条 街道纪工委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督办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督办的内容:1、信访转办件。2、领导直接批示件。

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八条 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 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

第九条 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按照主要领导批示,进行督办。

第十条 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区纪工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区纪工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第十三条 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一)检举控告类案件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署名举报的,必须附有与署名人的见面材料及反馈意见;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和组织处分决定。

(二)申诉类案件

1、原处理意见、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化名、假名或冒名举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办结后,结案报告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初审,达到结案标准的信访案件,提出结案建议,报请副书记或书记批准,方能结案。如不能按要求上报结果时,由案件承办领导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

第五章 结案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对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必须达到以下结案标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行文规范。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其行文格式,语言清晰流畅,准确规范。

第十六条 区纪工委将案件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围。凡出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没有执行月份零报告制度;承办的案件不及时填写上报《案件初核登记表》、《案件立案立案表》以及结案情况;未达到结案标准或逾期未结;逾期未结且又不报延期报告;跨年度留有积案等情况,由区纪工委会议研究,按一定标准扣除相应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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