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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银行业税收自查提纲

2017-04-05 07:07:4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国税通用自查提纲

通用自查提纲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自查,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属于国税管辖的税种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 用于抵扣进项税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是否抵扣进项税;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法扣除进项税额。

4.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5.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抵扣进项税。

6. 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 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 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在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

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 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 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5. 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 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 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是否按照销售货物金额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1.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说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照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 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 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 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 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 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 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 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 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5. 是否存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比例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

6. 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7.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 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

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9. 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 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进行加计扣除。

11.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2. 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进行扣除。

13. 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 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 手续费及佣金支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6. 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 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 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篇二:2009年银行税务自查大纲

银行税务检查大纲

一、 营业税

(一) 普通贷款利息收入

1、查核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是否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计缴营业税。(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查核是否按利息收入的全额计征营业税(包括加息、罚息、罚款等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财税字〔1997〕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第五条第二款。)

3、查核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减除营业额。

4、查核收回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时,是否按税法规定在收回当日及时确认当期收入计征营业税。有无不冲减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挂在往来款科目,不申报缴纳营业税。

5、查核已核销资产(如呆帐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回等)收回利息收入时,是否按税法规定在收到利息收入当日及时确认当期收入计征营业税。

6、查核减征免征营业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营业税条件,并准确区分减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财税字〔1999〕2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二) 转贷利息收入

查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应收利息时间,全额确认贷款利息收入计缴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六项调整为只有五项。将旧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予以删除。就表示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转贷业务一律将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查核是否把减、免营业税委托贷款和征收营业税委托贷款业务收入准确区分,是否将应收营业税委托贷款业务混入减、免营业税委托贷款业务。(国税发〔199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四) 票据贴现、押汇、透支利息收入

1、查核是否在贴现当日(贴现业务发生时),以合同约定利率直接确认全部票据贴现收入全额作为计征营业税收入。(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查核是否有再贴现、转贴现业务混入贴现业务,把转贴现业务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按税法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财税字〔1997〕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

3、押汇利息收入的查核。在查核中,应重点对押汇合同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及时、全额结转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不应扣减相关费用后确认收入。具体内容详见"普通贷款利息收入"的查核要点。

4、透支利息收入的查核。在查核中,应重点对透支的协议或合同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及时、全额(包括罚款、罚息等)结转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具体内容详见"普通贷款利息收入"的查核要点。

(五)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

查核金融机构往来收入,重点查核是否将普通贷款、银团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收入(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分行从总行取得分成收入等,混入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误作为暂不征营业税收入,

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法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财税字〔2000〕1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六) 融资租赁收入

1、查核融资租赁业务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确认融资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如果未经上述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一)项;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查核是否全部融资租赁合同申报缴税。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融资租赁全部收入减去融资租赁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融资租赁期限,准确确定营业税计税依据。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十三条。)

3、查核全部融资租赁货物的实际成本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价核算。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第(十一)项。)

(七)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和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

1、查核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二十条。)

2、查核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是否按卖出价减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卖出价和买入价分别是指卖出原价和买入原价,买入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重点查核股票和债券买入价是否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原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即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十四条;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八)项;)

3、查核金融商品买卖的负差是否跨会计年度结转。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十四条。)

4、查核银行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除免税规定外,是否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应付利息日期确认的利息收入作为计征营业税。(财税〔2001〕1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八)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或中间业务收入)

1、查核支付结算、代理、银行卡、担保、承诺、交易、其他等各类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准确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对新开展的中间业务品种和收入比重较大中间业务应重点进行查核。(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银发〔2002〕8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查核每一中间业务环节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全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收入(除受托收款业务外),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账单费、凭证费)加价、以及以某种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的管理费或赞助费等价外费用,从中不得作任何费用扣除(如回扣、返佣支出、银联费用、POS机租金)。(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十)项;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十五条;财税字〔1997〕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七条。)

3、查核代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的"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文件的规定: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既然个人存款利息不缴个税了,也就无所谓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了,储蓄机构也就无所谓代扣代缴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了。

(九) 其他收入

1、查核是否有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如POS机终端出租租赁收入)未按税法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

2、查核是否有处置抵债不动产、无形资产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九条。)

篇三:税务自查提纲

税务自查提纲

根据商国税局安排、我公司组织专人负责,结合燃气行业特点,对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情况以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法规政策的遵守情况进行自查,拟定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进项抵扣凭证自查。

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程序。重点审查取得燃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入账和申报抵扣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2、购进业务自查。

⑴自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等。

⑵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购进固定资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重点审查购进的各种仪器、仪表、设备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从非运输部门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等。 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转出。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非生产部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材料是否及时作了进项转出。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自用车加气,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用于对外销售、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天燃气库存,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

(一)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收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1、生产经营收入部分,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

3、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的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

4、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五是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二)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1、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2、核实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列支;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

3、核实总机构管理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财产损失、坏账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

⑴、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

⑵、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

⑶、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

⑷、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⑸、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4、重点自查项目。

⑴、用于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

⑵、预提费用,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

⑶、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费,企业支付管理费的主管部门是否为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

⑷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⑸、职工培训费,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

⑹、其他项目,如土地(场地)使用费、租金支出、董事会或董事费等。

5、税前不予列支项目。

⑴资本性支出;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⑶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

⑷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⑸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⑹各种赞助支出;

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⑻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三)资产处理。

1、固定资产折旧。

⑴、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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