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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优化厉行节约整改措施的相关范文

2017-03-31 06:58:4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以及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支出,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党政机关必须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和有关公示制度。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构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大平台。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差旅费用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和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符合规定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出国经费预算范围内。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经费。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劵、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住宿的,应当选择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外宾的有关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大力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的制度规定。

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党政机关会议应当到定点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党政机关应当改革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网络在线培训,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应当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高校和有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未按审批部门复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三十七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占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庄重、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预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无理拖欠工程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建设。

第三十九条 严格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设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监管。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方案和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严格执行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有关规定。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严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和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采用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篇二:学习解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学习解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从源头上遏制消极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分12章、65条,其中,第二章至第八章,就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公务活动进行规范;第九章至第十一章,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保障性措施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阐明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工作原则、责任部门和工作职责。《条例》第三条对“浪费”一词的含义进行明确。本条例所称的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条例》

第四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的“六个坚持”的原则,即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经费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规定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臵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条例》第八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

制,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第十一条规定,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了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要求和程序。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对国内差旅行为作出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规定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对出国(境)行为作出规定。规定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

第四章,公务接待。《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六项制度,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一是在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由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二是在第二十条规定,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三是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四是同样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五是在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六是同样在第二十四条规定,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第五章,公务用车。《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具体包括,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臵。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六章,会议活动。《条例》提出了一系列“从严控制”的措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范了培训,各类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以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求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

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第七章,办公用房。《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条例》规定,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条例》规定,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条例》还就办公用房的新建、维修、管理作出规定。要求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臵、臵换、维修改造、租赁,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第四十条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第四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臵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臵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八章,资源节约。《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

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建设节水型单位。第四十四条规定,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臵和使用。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臵。第四十五条规定,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九章,宣传教育。规定了宣传部门、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职责任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条例》具体规定了十种监督方式:一是在第五十条规定,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二是在第五十一条规定,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三是在第五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四是在本条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要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五是在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六是在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七是在第五十六条规定,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这十个方面的监督,是保证制度规定不折不扣贯彻执行的关键。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

篇三: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制度执行情况自检报告

*****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制度执行情况

自查报告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积极落实县委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发[2014]10号),根据《2015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意见》(*发办[2015]18号)要求,切实增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大力营造勤俭光荣、浪费可耻的氛围。为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自身消费行为,积极采取六条措施,使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工作落在实处,取得实际效果,现将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厉行节约工作落实情况

1、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为把厉行节约工作落到实处,***党委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关于深入抓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林***厉行节约工作领导小组,由***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厉行节约日常工作。把厉行节约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列为中心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分解到人,使厉行节约工作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切实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各项工作任务。

2、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结合机关内部制度建设,根据实际,在

认真总结和梳理以往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全体职工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内部接待制度等。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费用支出审批制度。切实将各项规章制度更加细化和具体,做到有章可循,规范管理,有序运转,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行为,确保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落到实处,形成了以制度管人管事,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的工作新***面。全***上下从节约一张纸、节省一度电、珍惜一滴水开始,全面抓好节约工作,加速了无纸化办公进程,节约每一项办公用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减少电脑、复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时间,做到人走关机和关灯。并将这一活动体现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养成节约的好习惯。

3、严格车辆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落实节能减排措施。严格实行公务出车审批制度和公务车辆节假日封存制度,统筹安排车辆使用,提倡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用车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合理设置办公室空调温度,减少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4、压缩公用经费开支。全面加强经费管理。严控会议开支,减少会议召开的次数,尽量压缩会期和规模;对列入年初计划的政治、业务培训,以自我学习、自我培训为主。严控公务接待制度。对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陪同,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数;严禁用公款进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宴请。建立和完善公务接待规定,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严格执行廉政灶接待办法,杜绝公务接待中

的浪费现象。严控接待标准,不搞铺张浪费,出差公务往来,食宿不得超标,上级部门来指导检查,来人来客,一律安排在内部食堂就餐,且不得超标接待。党员干部带头倡导移风易俗、厉行节约,自觉抵制和反对铺张浪费行为,做节约、文明的模范。

5、加强监督检查。专门成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巡查小组,不定期深入各部门、各办进行督查,查找发现浪费问题,总结推广节约经验,推动厉行节约、整治浪费抓实见效,对各部门、各办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措施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以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发生。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加大力度,确保各项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

我***的厉行节约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一些措施落实还不到位;具体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细化等。今后,我***将继续按照县纪委以及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更加认真地抓好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促进我***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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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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