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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病救助政策

2017-03-16 06:34:26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大病救助及生活补助通知

余工字?2014?47号

关于做好“大病救助”、“生活救助”

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工会、各系统(局)工会、县直属基层工会:

做好困难职工大病、生活救助工作,是切实解决困

难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工会组

织心系职工,为困难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具

体体现。为了做好今年我县困难职工“大病救助”、“生

活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大病救助对象:

因患重大疾病(各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造成

家庭困难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

2、生活救助对象

(1)、因家庭主要成员(丈夫、妻子或未成年的子

女)患重大疾病(各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造成家

庭困难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已在档的职工和新增职工及农民工。

(2)、因重大意外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企业单位

的职工、农民工及新增职工、农民工。

(3)、因患疑难杂症,年自付医疗费用(是指剔除

统筹、机构等负担的费用,本人实际自付的金额)在8

万元以上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单位已在档的职工。

(4)、历年已救助患重大疾病(各种癌症、尿毒症、

白血病)目前仍在继续治疗的已在档职工。

二、救助范围:

1、户口和工会关系在本县的国有、集体、非公有制

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身患大病的困难职工及困难农民

工。

2、非工会企业必须是已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以各

基层工会2014年组建非公企业工会组织的资料为准)。

三、时间认定:

凡2014年元月一日起因患“大病”、意外灾害、疑

难杂症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及困难农民工。(此前已

经大病救助过的不再享受大病救助,但按其他方面救

助),对历年患大病已经去世的应及时注销,不得隐瞒上

报救助。

四、申报人员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个人救助申请;(盖系统工会章)

2、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表格一式两份;(盖系统

工会章)

3、单位证明、个人月收入证明及配偶月收入证明;

(盖系统工会章)

4、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出院结论

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

6、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复印件(包括户口首页);

7、电话。(困难职工档案表格上是必填项)

8、农民工必须是参加了工会组织,有劳动合同,还

必须提供最近一年工资表(加盖工会章)及一年以上劳

动合同复印件。

五、上报时间:各基层工会务必在2014年10月28

日前将你单位要求救助的困难职工有关材料报县总职工

服务中心。

六、相关要求

1、申报审核程序。首先,由职工本人申请,附医疗

诊断书、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其次由各基层工会

严格把关,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省总、市总

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申报对象个人及家庭情况和上报材

料真实可信,确定的救助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基层工

会签署意见,报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查核实。同时

对受助对象进行上户抽查,发现瞒报、虚报情况给予通

报批评。

2、基层工会一定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做到不符合

条件的不上报,符合条件的不漏报,困难证明材料不齐

全的不上报;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

对象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在材料上报前公示,公示时间不

得少于5天)。

3、根据省、市总要求,救助人员由各基层工会实行

银行卡发放,各级基层工会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帮扶对

象的身份证与银行卡(工商银行卡)的登记工作,帮扶

资金实行打卡发放,确保帮扶资金发放到困难职工手中。

希望各级基层工会组织尽心尽责地做好调查摸底工

作,杜绝不符合条件和重复救助的现象,真正让确实困

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和关爱,维

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附件1:余江县总工会发放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专用银行卡号

登记表;

附件2:申请困难救助所需资料;

附件3:困难城镇职工档案表格;

附件4:困难农民工档案表格。

余江县总工会

2014年10月15日

余江县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印发

篇二:大病救助申请条件

大病救助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

的医疗费用;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篇三: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大病及临时救助政策指南

政策依据:《七里河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城乡大病救助范围及程序: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其他享受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二)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

(三)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身体伤害,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

二、医疗救助范围

(一)肾衰竭;

(二)恶性肿瘤;

(三)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四)糖尿病伴并发症;

(五)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六)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七)原发性高血压、脑溢血、脑梗塞、偏瘫;

(八)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及风湿性关节炎;

(九)慢性肝炎(活动期);

(十)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十一)重症传染病;

(十二)医院确诊的癌症;

(十三)骨折、骨坏死、严重的肌肉萎缩;

(十四)胆管结石及严重的胆疾病;

(十五)意外事故造成的大病和病危抢救;

(十六)其他特殊重大疾病。

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住院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比例为:2000元以下部分40%,2001元-4000元之间部分50%,4001-8000元之间部分60%,8001-16000元之间部分70%,16000元以上部分80%。当年个人救助上线30000元。

3、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业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分娩的,予以定额救助,顺产给予200元医疗救助,剖宫产给予400元医疗救助。

四、大病救助申请、审核、审批

(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和相关报销证明材料或社会互助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身份证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和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医疗救助对象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所在的乡(镇)街道直接报区民政局审批。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范围及程序:

(一) 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 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户籍不在本市,但连续在

本市生活满3年的未成年子女和结婚满3年且期间连续在本市生活的配偶。

(五) 有固定住所,连续在本市生活、就业,并在同一县、区居住1年以上,且符合

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条件的人户分离家庭。

(六) 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临时救助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09-2011年秀川街道享受大病救助有129人,救助金额达到564000元。

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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