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许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变动审批表
许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变动审批表
现在工作单位:
篇二:许昌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认定审批表
许昌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退休专业
技术人员岗位认定审批表
单位名称:许昌广播电视大学
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2006年6月30日前到龄但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2、本表一式4份,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单位、本人档案各一份;3、本表用B5纸打印。
许昌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退休专业
技术人员岗位认定审批表
单位名称:许昌广播电视大学
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2006年6月30日前到龄但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2、本表一式4份,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单位、本人档案各一份;3、本表用B5纸打印。
篇三: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
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许昌市户籍
(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
(三)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标准
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每年发放一次,直至亡故。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标准。该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三)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筹集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确认。每年3月15日前,由所在单位计生、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确认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审批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在每年3月30日前报驻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立卷存档,并将个人信息录入“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系统”。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城镇居民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2.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要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居(村)民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确认。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4.县级审批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批、立卷存档,将个人信息录入“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系统”。
(三)退出确认。各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家人说明原因,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进行公示。每年4月15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备案。
(四)年度审核。每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奖励对象进行年审,确认奖励对象和退出对象分别办理发放和收回“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证”,并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乡(镇、办)每年要做好奖励对象入户调查工作,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五)许昌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在每年6月20前报送同级财政,并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五、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人口计生、财政、人社、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监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的管理、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及实施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负责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出示相关证明,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公安部门负责在必要时对奖励对象的户籍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性质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统计部门负责对效绩考核指标进行统计评估监察机关负责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本办法执行情况要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六、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许政〔2012〕48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参照《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豫政办【2005】48号)、《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豫人口【201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条件
(一)关于“具有许昌市户籍” ,指许昌市辖各县(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人员,包括: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不含中直、省直)的正式职工;
2、具有我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城镇居民)。
“其他单位职工”,是指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职工。
“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均须持有我市城镇居民户口薄,向户籍地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夫妻户籍不在同一辖区的分别申请)。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不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3、外地迁入我市的城镇居民,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满60周岁,并迁入我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未在原户籍地享受同类型奖励;2013年1月1日后迁入我市的不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市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准。
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经常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同类型奖励”,是指退休后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奖励金的奖励。由原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外市迁入人员在原户籍地是否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4、“迁出我市的城镇居民”,是指2012年12月31日满60周岁后迁出许昌市的城镇居民,未在现户籍地享受同类型奖励,纳入我市奖励范围。
5、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农村居民一方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6、户籍在许昌而原工作单位不隶属许昌市,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纳入我市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二)关于“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
指夫妻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以及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未曾生育的除外)。
下列情况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1)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
(2)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生育后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3)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许昌市退休工人工资如何调整》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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