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优抚相关政策
一、优抚工作相关政策;
1、什么是优抚工作?
答: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那些属于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答:目前,我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概括为8类。
(1)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军队按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军队退役人员。残疾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根据残情由轻到重分为10-1级。
(2)“三属”人员。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直系亲属及法定意义的抚养人,统称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红军失散人员。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组织动员分散隐藏离队,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
(4)、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参加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者经组织批准复员在乡军人。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1)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2)孤老或年老体弱、且在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之后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未达到评残等级条件(1-6级),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1)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并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病历的;(2) 退役后从未经组织或本人申请录用到未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 孤老年弱,且在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
(6)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且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退役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的困难人员。
(7)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补助且无工作单位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8)60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优待金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3、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待遇?
答:既是老复员军人又是残疾军人等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根据民政部规定,其抚恤金或者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4、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补助?
答:根据《铜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一是对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住院实际发生的费用,经社会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按政策报销后,余下部分由其抚恤补助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80%比例给予补助。二是对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每年每人享受不少于200元定额门诊医疗补助。
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相关政策;
1、哪些人员可以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
(2)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3)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并且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
(4)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
2、已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能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已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3、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能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4、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老年生活补助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张三,今年62岁,服义务兵役4年,每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40元。
5、符合条件的人员如何申请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
篇二:2014退伍军人补助政策详解
2014退伍军人补助政策详解
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
195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进行义务兵退伍工作。义务兵退伍时,由部队进行教育,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参加民兵,履行服预备役的义务,随时准备响应国家征召,重返部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退伍军人给予妥善安置,普通军人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直到45周岁。
退役后养老险补助一次算清
据了解,军人退役后有安置单位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无安置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入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据介绍,国家按军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为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
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 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 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篇三:退伍军人转业评定、调整残疾等级
评定、调整残疾等级
审批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审批项目编号:
BJXSBMZ003--2002(北京行审B类民政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区县受理5个工作日,市级审批20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受理、组织残情鉴定)
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联系方式:
见各“业务机构”栏目中区县优抚科的介绍
审批程序:
一、评定残疾等级
(一)受理条件
退出现役的军人需要市民政部门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
2.服现役时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
3.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
退出现役的军人申请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3.本人档案材料(包括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4.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5.退伍安置证明;
6.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审核鉴定
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残情鉴定: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评残资格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2.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评定残疾等级审批表》
(四)上报材料
前阶段准备完成后,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1.评残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
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医学鉴定意见;
3.评定残疾等级审批表;
4.区县民政局的申请;
(五)审批
1.审核申办材料
2.审核人签署意见
3.领导签字
4.办理证件
(六)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发放的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流程图
二、调整残疾等级
(一)受理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退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近期残疾病历材料。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核鉴定
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残情鉴定: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调整残疾等级资格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2.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三)上报材料
前阶段准备完成后,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1.评残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
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医学鉴定意见;
3.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4.区县民政局的申请;
(四)审批
1.审核申办材料
2.审核人签署意见
3.领导签字
4.办理证件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发放的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流程图:
《退伍军人一七年评残新政策》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08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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