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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读书笔记

2016-10-25 00:11:24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行政法读书笔记

第一节 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

一.行政

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 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

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

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告不理的被动性

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包含着为一定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行动,具有一定的步骤阶段、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内涵。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为了保障人权和防止独断专行,要求行政必须依法,必须受法律控制。由此,法定性也成为行政的特征。还包括其他法律形式:必须遵循法律原则、习惯法、判例法甚至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等。在行政活动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6行政应注意沟通与配合:行政机关内部相互合作、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合作。 7行政应受到监督:首先,行政要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受其所制定法律的约束

其次,行政要在本系统内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上级对下级,专门监督机关、公务人员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公务人员受到本机关或行政首长的监督;

再次,行政要受到司法的监督。

最后是社会公众舆论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具体包括:行政权的主体

行政职权的分配与设定

行政职权的行使活动或者与行政权相关联的活动

对行政权的主体及活动的监督

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保障与救济等

从行政法的内容构成上看,大致可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 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1) 与私法相区分

(2) 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1) 形式多元

(2) 内容广泛、易变

(3) 效力多元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6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 我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基于发展的视角

1传统是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3体系上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趋势是公法与私法各异并互动。

4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趋势是行政法院专司行政案件。

四.行政法的作用

1维护秩序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之作用

3为行动主体提供行动指南之作用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之作用

5推进和保障改革之作用

第二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概念: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形式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理解上应该把握:1行政关系不仅指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大多数是权力行政,但也有一些行政活动并非是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内部具体事务的处理等,即非权力行政。包括行政契约关系、行政指导关系以及权力形式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上关系也属于行政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既包括形成的关系也包括引发的关系

形成的关系:主要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行政关系,如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许可关系、行政检查关系和行政指导关系。

引发的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导致的行政救济关系,如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行政赔偿和补偿关系。

行政关系的几种主要形态

1组织关系,即权限分配和内部构成关系

2行为关系,即因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而构成的行政关系。

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即因行政活动违法或不当而产生的纠错、弥补关系。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凡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或对因行政行为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予以弥补的制度,都是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对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系统基于上下级关系或自律性而实行自身监督,公民的申诉或者信访等多种途径及手段。

狭义:指依正式程序所发生的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专门程序或制度。

行政救济关系也可分为广义的行政救济关系和狭义的行政救济关系。所以,我们将行政救济关系分为正式行政救济关系(包括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和行政赔偿关系)与非正式行政救济关系

从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救济关系又具有监督的性质,因而也可称为行政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法律关系控制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者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范促进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 2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大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行政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因权力行使而派生出的监督和救济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可能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只之间的权力性关系即支配或服从关系,也可表现为非权力关系,如服务关系、指导关系、契约关系等。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关系相对于法律关系而言是一种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

2与行政法的联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

4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而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反映。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四)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

第三节 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法的内容

二.行政法的形式

第四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二) 行政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二、行政法的体系

(一) 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与区际行政法

(二)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

第五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行政法学的体系

三、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 行政法学的产生

(二) 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篇二: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其主要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做到形式合法、目的合法;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积极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了日益扩大、难以监督的趋势的控制而总结的。“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或审查的原则,其含义目前仍没有一致的解释。大体上认为,它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律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一般认为,判断事实明显错误;手段与目的不相称;损失与利益失衡,这类行政行为被判定为违背了均衡合理原则。

我个人理解为,其实是行政法院本持着法的公平正义这一大原则,来通过监督、检查、决定等措施来决定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一点因具体情况极难量化和总结,所凭借的就是行政法院大法官的法律素养。

德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原则。因我国也以使用依法行政原则,在此不再累述。

一般认为,广泛的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

性三个子原则。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应性原则,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目的。而这个目的限于法律所预设的,所允许的目的。必要性原则指众多能够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中,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均衡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过现实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者相称。

总体上而言,比例原则要求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相适应、成比例,要求行政措施符合行政目的且为侵害最小志行政措施。

(二)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

英国法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原则上政府与公民之间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受同一法律——“普通法”的调整。其没有明确的行政法原则体系的模式,但其通过普通法中“法的统治”原理、“自然主义原则”等对英国行政法起着支配作用。英国行政法意义上的原则主要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自然公证原则。

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包含正当程序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来源于美国法深受“程序法治”思想的影响。

通过此书对比两大法系的对比,我认为英美法系过于注重程序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法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

形式上的正义容易形成,但却很难确认是否能够真实达到维护和保证实质正义的目的。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础原则则充满着智慧合理性,即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性要求,又有实质上对待公平正义的原则性要求,是比较符合现代人性化管理社会的需要。

三、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在学术上没有统一的定论,大部分学者的公开意见均认可的就是程序法治原则、程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时效原则、行政统一原则和行政适当原则。基本上都是从程序意义的角度出发,力图从程序公平达到监督目的,乃至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周佑勇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中,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了新的认识。

周佑勇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精神具体话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我却觉得该观点不能是错误,而是提的稍微有些多余。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当知道,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宪法精神将具体指挥所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那么宪法精神可谓是所有基本法的最基本原则了。

周佑勇结合两大法系的对比分析,确立了行政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

(一)行政法定原则

作者将行政法定原则细化为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

篇三: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后感

一、选择这本书的理由

由王连昌、马怀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学》这本教材,是我假期所选的、认真阅读的书籍。我为什么要选择一本教材作为阅读的数目,原因有二:其一,经过沈老师一个学期的讲解让我对行政法有了一个总体的认识,而我自身作为公务员队伍的一员,选择一本教材从头到尾细致地阅读几遍更能固化对行政法总体所涉及的知识有一个宏观的把握,是义务,也是责任;其二,开始阅读这本教材的时候是在放假前,当时初步的印象感觉这只是一本系统性的教材,从某种意义上是基础知识的编排,而在暑假中,7·23动车事件发生后,我感觉到作为一个公务员的责任,在这本书中也有一定的体现。为什么这样说呢?作为行政法,其核心是要调节个人与公众间的利益,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本书的

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我在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阅读这本书籍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经验的一点感触和理解,有不当之处,请老师予以批评和纠正。

二、感受之一:法的本质的精神包括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

第一次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的思考。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里面。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平等权利。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④对于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要落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⑤对于契约,它天然地就是民主、平等、自主、自愿等的产物。契约是意志自由的代名词,但若在一个缺乏民主保障的法律体制和社会环境中,契约各方的意志自由也无从谈起,即便有一些意志自由,也只能局限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和领域里。⑥最后,对于法治,民主就显得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状态,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价值选择,其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何谈法制,只能导致专制。当然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而法治则是民主的实现状态,是民主的最后结晶和形态。

对于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贯彻和体现民主化原则非常重要。法律的根本在于受到人们的拥戴,否则,这个法律便是一个劣法,便是短命的,便会受到人民的最终抛弃。温州7月23日20时34分,D3.15次动车在行驶至温州方向双屿路段下岙路时,发生两节车厢脱轨坠落桥下事故,造成35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24日,铁道部给出初步判定,动车事故是因自然天气导致动车系统运行失灵,最终造成事故发生。这一草率的结论导致了网络上民怨沸

腾,关注动车事件真相的人越来越多。

三、感受之二:行政法创立的重要性。

第二个重大的感受在于我对为什么有对行政权力单独创立法律以及它的必要性这一问题的思考。随着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的跨越,以及干涉行政向给付行政方式的转变,现代国家为适应国民生存照顾等行政目的之要求,行政活动的内容空前庞杂,行政活动的领域空前广泛。同时现代国家又面临着时间紧迫性、空间不足性以及财源有限性的三不足状态。因此要求行政权必须集中、高效运行并合理配置资源,规划就成为一种不得不做的选择和最优化的选择。因为“没有计划的行政,其最大毛病在力量分散,劳而无功或资人作弊。”日常生活的复杂化,行政的触角不断地伸向私人活动的领域。在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行政的时代、规划的时代。行政规划在纯粹的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更是不能取代,它是行政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全部管理职能中最基本的一个职能。因为它所涉及的问题是要在未来的各种行为过程中做出抉择,没有行政规划,则其他的行政管理活动如组织、人事、协调、控制等都无从实施。“现代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和计划行为分不开。”

与此同时,现代国家的行政规划无论是拘束性规划还是非拘束性规划都广泛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或许行政法的学科的出发点,在于检讨行政如何受到法的拘束,以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行政机关的行为中,凡涉及人民权利或义务者,均应成为行政法学科讨论课题。这可以说是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一个精辟阐释。在以人为本的价值模式和人性尊严理念的关怀下研究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应该成为行政法学学科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这也与行政法学自身的发展相契合。因为不仅行政法的产生与人性尊严理念有密切关系,而且国家各种行政领域,举凡行政组织、行政作用、行政救济等,亦皆须从维护人性尊严的观点去加以体认与运作。行政法学科由于长期形成的类型化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容易造成自恋式的自我欣赏,而客观上形成研究范围的自我封闭。法治实践的发展和人文关怀的需要,就成为打破这种封闭性的有效钥匙。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规划研究由最初的简单拒斥,到现在有关研究逐渐升温,就是行政规划的运用日益频繁和人们面对行政规划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中的投影。

但是行政规划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和影响,与其在实践中的地位和影响远不一致。“行政规划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在行政法学中的研究却起步较晚,尚未引起学者们的足够关注,具体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从宏观的理论体系上考察,国内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规划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行政法学教材和专著中很难寻觅到行政规划的踪影;在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中也未给行政规划留下一席之地。现在有关研究情况虽然稍有改变,但由于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也不能完全回应现实的要求。

可以说,在我国目前行政规划实践和行政法学研究之间存在着明显落差。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界正对此进行反思。行政规划必须走法治化道路,国人对此日益形成共识,日益增加了迫切感。那么,这种共识和迫切感是怎样形成起来的?20世纪末,我国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21世纪初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不懈努力初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些固然是重要因素,但更重要的因素恐怕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纠纷和这些纠纷中凸现出来的侵权、滥权、腐败现象,以及由这些侵权、滥权、腐败现象造成的千千万万民众的痛苦悲剧。然而,行政规划的法治化道路应该怎样走?我们应该通过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来尽量避免或减少纠纷,尽量避免或减少侵权、滥权和腐败,尽量避免或减少成千上万人的痛苦悲剧?今天的国人对此尚未有足够共识,学界对之研究也未有迫切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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