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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网

2017-02-16 16:16:2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

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是指公安民警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的软硬件安装与开发、信息发布、信息查阅、应用等行为。

第三条 对公安民警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违反“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统,破坏公安信息网站、窃取数据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聊天室、BBS等网站(页)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 在公安信息网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在公安信息网上编造、转发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未经审查和批准,从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下载、转发、粘贴信息到公安信息网,造成病毒感染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擅自允许非公安民警登录、使用公安信息网,或者擅自向社会提供公安信息网站和应用系统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对于管理松懈,多次发生公安民警违规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或者导致发生公安信息网重大安全案(事)件的单位,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外,对单位有关领导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发生公安信息网重大安全案(事)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对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公安院校学生,公安机关聘用、借调人员以及其他经允许可以使用公安信息网的人员,其违规行为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2005年4月12日颁布

篇二:江苏公务员人事考试网:2015江苏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公告

【导读】安徽公务员考试网为您提供:2015年江苏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公告,更多信息请关注安徽人事考试网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公务员局:

现将《江苏省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印发给你们,请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发布,并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5年1月

2015年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公开招录人民警察186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8号)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民警察,需符合2015年全省考录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2月6日至1997年2月12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省级公安机关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5.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自2010年2月12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0.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1.201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3、2014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3.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本次招警的网络报名和资格审查与全省招录公务员工作同步,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报名时间为2015年2月6日至12日,网址见省、市招考简章。

(二)笔试

1.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试类别,见各市招录职位简章。

2.笔试内容

A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B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3.笔试时间

2015年3月22日:

上午 08∶0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

10∶30~12∶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

下午 14∶30~17∶00《申论》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体检和体能测评

体检、体能测评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体检、体能测评时间安排在面试前进行。在笔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照大于1∶3、不大于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人员。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递补。

(四)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体检合格的考生,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

(五)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六)考察(政审)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政审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职位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七)公示录用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报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5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 (025)83526135、83526137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83236050

原标题:江苏省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更多内容请访问:安徽公务员考试网、芜湖人事考试网

2015年安徽公务员考试笔试专题

篇三:南京市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点这里看 南京市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江苏公务员考试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主要考察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通过测试选拔出能够胜任公共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测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更具体的,我们来看看江苏公务员考试课程是如何设置教学的。

点击这里可以 >>> 在线咨询。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公务员局批准,2016年,我市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336名,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南京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精神,特制定本简章。

一、考录职位

考录职位及要求详见《南京市公安机关2016年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简介表》,可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南京人事考试网查询。

二、报考条件和报考要求

(一)报考条件

报考南京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符合南京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0年1月1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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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报考南京市公安局市局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报考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职位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7.自2011年1月18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19.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0. 201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4、2015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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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2.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3.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二)报考要求

1、报考本市公安机关职位的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

2、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经委培、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3、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现已离职人员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网上报名: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址是南京人事考试网。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2、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6年1月11日9∶00—1月17日16∶00。

3、资格初审时间:2016年1月11日9∶00—1月18日16∶00,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通过同一网址查询是否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初审。

4、缴费时间:2016年1月11日9∶00—1月19日16∶00,通过资格初审人员进行缴费,完成缴费后,报名方为有效。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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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填报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应届毕业生推荐表为准。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2)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信息应填写准确、规范,提交后一般不得更改。只有考试地点、姓名中的错别字(生僻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日的个别错误数字,经当地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修改。

资格未初审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在2016年1月17日16:00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已经通过资格初审的,不得改报其他职位。

(3)本次考录笔试的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考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通过审核缴费成功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补报名时间:2016年1月21日9∶00—16∶00。

(4)考生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笔试、面试的,费用概不退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并参加笔试后,于2016年3月14日—15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南京市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三楼),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从网上退还笔试费用。

(5)网上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16年3月7日9:00至3月11日24:00。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二)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

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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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可到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南京人事考试网查阅。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安排

笔试时间:2016年3月 12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体检

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确定的B类职位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南京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四)体能测评

体检合格的人员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见附件)。

(五)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在面试前须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定向、委培、联办的毕业生还须提供定向、委培、联办单位及院校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还须学校提供同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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