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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部队士兵待遇

2017-02-16 14:46:1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2005年08月19日 09:41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军区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法律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是适龄公民的义务。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 省军区主管全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军分区(含军事部,下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农垦分局,下同)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辖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民兵、预备役的日常工作。

森工、铁路、石油、煤炭等部门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系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预备役师、团是预备役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部队的组织建议、政治建设、军事训练和后勤保障工作。

预备役部队营(连)负责办理本辖区预备役部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依法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是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单位的国防职责,应当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组建民兵组织除按照《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执行外,应当按照当地军事领导机关的要求执行下列规定:

(一)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生产比较稳定,适龄青年较多,符合建立民兵组织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应当组建民兵组织;

(二)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边境乡,内地重点乡,应当组建民兵应急分队;

(三)配备民兵技术装备的单位和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和对口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四)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及附属企业,应当组建民兵高技术分队;

(五)大中城市、边境乡和社情复杂的地区,应当组建民兵信息网。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基干民兵编组,应当坚持一般岗位多编、关键岗位少编的原则。 女民兵人数以县为单位,控制在基干民兵总数的1%,女青年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多编。

第九条 预备役部队的编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坚持有利于战时动员使用、有利于平时建设的原则,适当扩大编组范围。

预备役部队的分队与民兵应急分队、民兵专业技术分队一般不建在同一个基层单位,编组的兵员原则上不允许“一兵二用”,预备役部队应当在编制基础上增配10%的机动预备人员。 预备役军官的选拔、配备、授衔依照国家、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预编士兵的配备,原则上从退伍士兵经训人员和专业对口人员中选配。

第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外出30天以上的,应当向所在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请假,并报上一级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备案。

民兵、预备役人员外出期间,应当定期与所在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联系,遇有军事训练、战备值勤、兵员动员或其他应急任务,接到召回的通知后,应当按期返回。

第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

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第十二条 在职职工10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的编制员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在职职工10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未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裁减基层人员武装部编制员额。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

(二)年龄一般不高于相应职务服军官预备役的最高年限;

(三)身体健康;

(四)热爱人民武装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军事素质。

第十五条 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由当地军事领导机关商所在单位考核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军事领导机关的主官名义任命。

设有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领导机关批准可以兼任基层人民武装部的第一部长。

第十六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从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军队转业军官以及其他适合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中选配。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配和交流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管理范围。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任其他工作时,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军事领导机关的同意。

调整担任预备役部队预任军官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征求所在预备役部队的意见。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部长,应当是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企业、事业单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单位同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中国共产党对民兵、预备役部队

的绝对领导,保证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合格,保证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计划,进行形势战备和国防教育,保证人员、时间、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采取集中教育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士兵每年集中进行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16小时。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集中训练期间,应当将政治教育纳入训练计划,统一安排和实施。

普通民兵的政治教育,主要结合民兵整组、征兵和重大节日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 外出民兵、预备役部队士兵的政治教育,采取函授和补课的办法进行。

预备役部队官兵参加军事训练期间,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由部队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军事领导机关、预备役部队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围绕经济建设开展民兵预备役和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部队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参加脱贫致富、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增产节约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基层单位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营、连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入队前政治审查和政治考察,确保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的政治合格。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二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机关根据各地区、各单位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数量、任务,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逐级下达。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当年训练任务或者调整专业训练比例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

批准。

第二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应当根据各类对象负担的任务、确立相应的训练内容和形式,由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在训练基地集中分类施训。因特殊情况集中训练有困难的,经省军区批准,可由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统一组织,分片设点实施。难度较大的专业技

术兵训练,可由军分区、预备役师和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共同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领导机关以及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上级政府和军事领导机关下达的训练任务,按照各自的职责,保证军事训练的人员、时间、内容和经费落实。

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军事训练,完成年度训练任务。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或训练中心。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属于国防军事设施,归同级人民政府所有,由同级军事领导机关和预备役部队机关管理使用。在建有预备役部队的县,预备役部队和县人民武

装部可以共同使用一个训练基地。

第二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民兵武器装备,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损坏、丢失、被抢、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二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应当按照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予以保障。民兵的武器弹

药和部分装备器材,由总参谋部统一配备补充;民兵应急分队的防爆、交通、通信装备由地方政府和编兵单位保障;对口组建的民兵支援保障分队、民兵高技术分队所需技术装备,由组建单位保

障,民兵信息网所需装备器材根据任务需要,由同级地方政府解决。

预备役部队训练所需轻武器和装备器材,利用现有的民兵装备,缺少的品种,由省军区从民兵装备中调整解决。

第三十条 省、市、县和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属于国防军事设施,其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列入重要安全保护目标。

第六章 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参加两个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以“六个五”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平时与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对重点目标、重点地区和边境地区加强控制;

(三)战时配合现役部队作战,担负战斗勤务;

(四)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做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配合公安机关、武装警察部队制止、处置突发事件;

(六)认真完成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

(七)维护本地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三条 动用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其批准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安排的民兵事业费和市、县财政安排的经费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均衡负担的办法统筹的军事训练经费组成。

县级以上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经费及在编的管理、警卫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开支,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农村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由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编报预算,报同级政府审核后,县农经总站根据训练任务需要统一收缴,训练结束后,在乡统筹费中核销。

第三十六条 城镇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根据当年训练任务,由军分区(预备役师)或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编报预算,报同级财政或农垦、森工、铁路、石油等系统及中直单位审核解决。

第三十七条 基层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活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第三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的误工补贴,农民从农村乡统筹费中的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中解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奖金根据训练成绩及表现发放;城市个体工商户和待业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机关和预备役

师、团从城市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应当发扬以劳养武的传统,因地制宜地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以劳养武活动。

以劳养武企业按照省政府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条 在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机关和预备役师、团给予表彰、奖励。

战时对民兵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嘉奖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批准,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和省军区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预备役部队的奖励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民应当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和预备役部队而拒绝参加,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拒绝参军、参战和执行支援前线、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等任务,经教育不改的,除责令其履行义务外,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由军事领导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一年内取消其招工、考学、报考公务员的资格,由军事领导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个体工商户,由军事领导机关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应当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和预备役部队而拒绝建立的,擅自合并、撤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建有民兵预备役组织和预备役部队拒不完成民兵预备役和预备役部队工作任务的,由当地军事领导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元罚款;当年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第四十三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玩忽职守,未完成民兵、预备役和预备役部队工作任务的,由所在单位、上级军事领导机关或预备役部队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罚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金额上缴同级国库。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军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0日

篇二:地方领导干部兼任预备役军官的调查

地方领导干部兼任预备役军官的调查

十多个连队主官全是乡镇“一把手”

在苏北某预备役团,笔者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该团包括修理所、卫生队在内的10多个连级单位中,预任指导员全是连部所在乡镇的“一把手”,即党委书记。不仅如此,这10多个连队的预任副连长或预任副指导员,也大都由非连部所在乡镇的党委书记或镇长担任。相比之下,对于职务相对较高的营预任教导员或营党委第一书记等,有的虽然不是由预备役营部所在县(区)的“一把手”担任,但也多是由常务副县长或县委常委担任,至少也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重要岗位的领导担任。而在团机关,情况也是大同小异:预任副团长、副政委和其它部门副职领导等,多是地方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不是“局长”就是“部长”。

至于苏南某预备役团,由于当地经济发达,预备役连队主要依托城市街道组建,10多个连队中,除了两个外,其它的预任指导员也都是街道“一把手”,即由街道党委书记担任。对于营以上领导,包括预任副团长、副政委和其它部门副职领导等,调查结果同苏北某预备役团几乎一样。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调查的苏南某预备役团是个组建10年的老预备役团,而苏北某预备团则是一个组建仅3年的新预备役部队。两个预备役团,一个在经济发达的苏南,一个在经济欠发达的苏北;一个组建10年,一个组建不久,而在预任领导的“身份”上,却有着惊人的相似。

“参军”热情缘何高涨

调查中,两个预备役团的现役主官都表示,在他们的预备役军官中,至少有超过一半的人是当初主动要求入队的。一些同志在工作职务调整己不适宜继续在预备役部队任职时,仍不愿离队;还有一些地方领导,每逢预备役部队整组时,都会通过找预备役军官介绍或其他渠道要求加入预备役部队,其热情之高实在让人感动。那么,地方领导干部为何争相加入预备役部队呢?调查中,我们发现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荣誉感。一些预备役军官坦言,预备役军官的身份让他们倍感荣耀,自己加入预备役部队就是冲着这身军装来的。还有一些预备役军官说,不是谁都可以加入预备役部队的,这至少说明了组织上对自已的信任与肯定。此外,“预备役军官战时要转服现役”以及预备役部队每年都要组织预备役军官进行一些军事训练等,也让没担任预备役军官的领导和同事对他们羡慕不已,让这些预备役军官更感骄傲和自豪。

补缺憾。在组织建设上,“最大限度地提高预备役部队专业对口率、转业退伍军人比例和党团员比例”,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预备役部队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也对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做了明确规定。即便这样,一些既非转业退伍军人,也非专业对口的地方领导干部还是强烈要求加入预备役部队,成为预备役军官。他们坦承:自己对是否符合加入预备役部队的条件考虑并不多,主要是想自已这辈子没当过兵,弥补一下年轻时的缺憾,丰富人生经历。

求锻炼。“部队是所大学校。加入预备役部队后,能让自己在思想和管理等各方面得到锻炼提高,对在地方开展工作大有益处。”一些预备役军官表示,这是他们积极加入预备役部队的又一主要目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地方一些大型企业或科研院所的主要负责人之所以争着加入预备役部队,就是为了在发挥自身科技优势服务部队的同时,可以充分学习借鉴部队的军事化管理经验,提高自已和所在单位的管理水平。同时,他们每年还可以“近水楼台”,以过“军事日”的方式组织所属员工到部队搞一些军事训练等。

利发展。驻苏北预备役团政治处对本团现有预备役军官的统计结果表明,在该团3年前组建时的第一批预备役军官中,75%以上的人得到提拔使用,其中有超过30%的人从非领导岗位走上了领导岗位。该团政委纪平告诉笔者:虽然当前预备役部队联合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对预备役军官进行的考核,还不能成为预备役军官在地方职务晋升的主要条件,但至少同不是预备役军官的干部相比,组织人事部门又多了一条考察干部的渠道。他表示,凡是经过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后编入预备役部队的,一般都有较好的发展空间。这也是预备役军官们十分看重的一点。

辩证看待领导干部“参军热”

显然,地方领导干部加入预备役部队,对预备役部队特别是平日的建设发展来讲,确实是件好事。因为预备役部队“寓军于民”,平日里的许多工作要依靠地方来开展,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需要地方来解决。因而,一个单位预备役军官队伍中的领导干部多了,自身建设的动力就足,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就强。但要看到,凡事都有两面性。地方领导干部加入预备役部队多了,在给部队建设带来生机与活力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和挑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平日“应急”或战时“应战”的“归位”问题。

某预备役团冯默然政委说:“平时团里组织‘归队日’活动,请假的预备役军官中80%以上是领导干部,有的领导干部在自已无法参加的情况下,有时还让部属代替。”冯政委认为,虽然这些在地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预备役军官,平时对预备役工作也十分重视,但他们毕竟身处领导岗位事务繁忙。尤其是“应急”或“应战”时,这些领导干部在后方的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大量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要靠他们去做,让其转服现役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在平时的编组任命中保持一定的“冗余度”,以应不时之需。

此外,由于并非所有要求加入预备役部队的地方领导干部都能如愿以偿,一些人总会因为年龄、专业、职务、身体等原因而不符合“入队”的基本条件而穿不上军装。对于这些同志要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以确保他们在没有成为预备役军官的情况下,仍能继续关注和支持预备役部队的建设发展。而对于那些抱着个人目的入队的预备役军官,无论是预备役部队还是地方组织人事部门,都有责任对他们加强教育,引导他们跳出个人小圈子,认识到加入预备役部队不是为了个人升迁的需要,也不是可以炫耀的资本,而是履行国防义务的需要,必须排除私心杂念,以实际行动在预备役部队中履好职尽好责。

纪念中国预备役部队组建

20周年

解读“国防新旅”

——来自中国预备役部队的调查报告之二

饶文波

第一专题 国防事业心与服役责任感(上)

“身入”更要“心入”

——对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调查之一

近日,记者在某预备役团通过问卷方式,对30家编兵单位的162名预备役军官进行了调查。感到三年调整期后,预备役军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等,预备役军官队伍的建设也受到了很大冲击,并由此诱发出一些潜在问题。

症结:身入心不入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入队动机有待端正。通过对162名预备役军官调查了解,绝大多数人的入队动机是端正的,能从加强国防建设的大局出发。但也有少部分同志把参加预备役、穿军装、授军衔仅作为一种荣誉,并未实打实地担起相应责任。表现在,有的把服预备役当作自己的从军梦来圆;有的则想体验一下当兵的滋味,还有少数与武装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同志,主观上不想参加预备役,由于工作所需,不得已而为之等。

职责意识不够明确。预备役军官入队动机的多样性,决定了参加部队工作时的复杂性。主要是少数同志缺少"三心":一是缺少责任心。有的虽然加入了预备役行列,任了职,授了衔,但思想上却没有加入预备役。对部队的事关注不够,没有把心思用在部队建设上。二是缺少关心。调查中发现,有的预备役军官不支持、不配合、不参加正常的军事训练。有的预备役军官对部队交办的工作找借口推脱等。三是缺少诚心。少数预备役军官当"客人"的思想较重,当"主人" 的意识薄弱。平时还能"嘘寒问暖",可一旦需要抓落实的时候,则表现出能推就推,能让就让。

军事素质有待提高。现代战争对军人,包括预备役军人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调查中

发现,部分预备役军官的素质特别是军事素质,离战时"用得上"、 "打得赢"还有不小差距。调查中,有27人对预备役部队的性质、地位、作用说不清,16人对预备役部队所担负的任务说不清,22人对预备役部队建设的基本原则说不清。

诱因:重身入轻心入

当前,预备役军官队伍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和不足,除在编配时把关不严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预备役军官的培养教育渠道不畅。据调查,目前除了分布在党政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预备役军官接受了较为系统的军事培训和教育外,分布在私人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其他诸如商业、餐饮、个体等领域的培训教育较弱,致使预备役军官的学习制度得不到落实,加之培养教育的渠道狭窄、方法单一、形式呆板,影响了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是预备役军官的管理监督措施不力。预备役军官身份的双重性,给管理监督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好管。主要是预备役军官高度分散、成份复杂、素质参差不齐,部队有限的组织活动难以奏效、鞭长莫及。二是管不住。预备役军官平时寓军于民,实行属地管理。如果不参加部队活动,构不成直接的隶属关系,很难用条令条例和部队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三是不愿管。从以往的实践看,对于违纪预备役军官,出于工作需要或考虑军地关系,一些预备役部队往往不愿管。

三是预备役军官的激励机制有待健全。目前,大多数编兵单位把预备役军官参加预备役工作列为本人的政绩,并在提拔使用等上给予了一定照顾。但是,也有部分编兵单位对预备役军官的支持不够,认为他们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结果挫伤了预备役军官参加部队工作的热情。

对策:身入先要心入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认为,当前要着重采取以下几个措施来加以解决:

一、严把预备役军官选配关。对纳编的预备役军官,既要权衡平时所需,更要考虑战时所用。对拟编的预备役军官,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看其是否热爱预备役事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素质能力、是否专业对口等。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该调整的要及时调整,特别是不符合部队建设需要、不适应做预备役工作的应坚决调整,以保持预备役军官队伍的良性循环。

二、抓好预备役军官的教育训练。对未服过现役或未受过军事专业培训的预备役军官,在确定职务等级或授予军衔前,应接受短期预备役基础知识学习和军事专业培训。在服预备役期间,应依法接受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必要时参加应急训练。

三、加强预备役军官管理监督。在继续发挥各级军地共管领导小组作用的同时,平时要坚持活动经常。预备役军官每季度至少要参加部队一次活动,基层预备役军官的活动可结合预建营党委、连队党支部会议进行。活动内容既可学习上级关于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文件、指示,了解部队当前的主要工作,还可进行代职锻炼,强化职责意识,密切与现役军官的关系。要定期组织考核。对预备役军官的考核,由政治机关和地方组织部门以及编兵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共同实施。重点考核预备役军官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指挥能力和职能作用发挥等情况并将其作为预备役军官在单位提拔任免的主要依据。

四、落实预备役军官激励机制。对预备役军官做出的贡献,要大力宣传,及时表彰,赢得舆论上的支持。要把物资奖励与精神鼓励挂起钩来,凡参加部队活动立功受奖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待遇,民政部门应按军人立功受奖给予优待,以此激励预备役军官自觉履行义务,积极参加部队活动,为预备役部队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近,我们对预备役军官队伍进行了专题调查,总的感到,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在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的高度重视下,队伍结构趋于合理,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但按照适应未来高技术战争尤其是信息化战争征召动员的需要,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针对军兵种专业和高技术人才数量少等问题,走开依托军兵种部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密集型企业等单位选配预备役军官的路子,逐步充实军兵种专业军官数量

一方面要加大对军兵种、专业技术转业干部登记工作力度,在确保一人不漏地进行登记的前提下,优先把这部分人员选拔到预备役部队担任相应职务。另一方面要对超配、超龄等不适应预备役部队建设的人员进行分期分批调整,有计划地选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到预备役部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注重从现役军兵种部队退伍士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从源头上改善预备役部队军兵种专业结构和预备役军官队伍素质结构,以适应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的需要。

针对部分人员军事素质不高和集中组织培训难等问题,积极依托军地培训机构拓宽培训渠道,提高预备役军官的综合素质

要按照训战一致、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培训机制,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充分利用军队院校、预备役军官训练团和部队教导队等训练机构,采取短期集训、函授学习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预备役军官进行岗前培训和专业培训。要加强军地协作,依托地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党校等机构,组织预备役军官进行基础性和军地通用课目的培训。要进一步深化与野战部队的挂钩训练和代职培训,使预备役军官在部队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中学习知识,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不断提高军事指挥才能等综合素质。

针对新形势下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依据《预备役军官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加强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要根据预备役军官人员分散等情况,加强军地协调,进一步建立完善与《预备役军官法》相配套的登记核对管理机制。现役部队要组织广大官兵开展服预备役等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增强转业干部自觉履行预备役义务的责任感。省军区系统要准确掌握转业干部数量等情况,积极协调地方军事部门采取在发放转业干部安置报到通知的同时发放转服预备役通知书、公安部门凭人武部出具的预备役登记证明对转业干部进行户籍登记等措施,确保转业干部报到一个登记一个。预

篇三:现行兵役制度问题

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服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每一个公民除身体原因和被剥夺政治权力外,都要服兵役”。从以上几条可以看出,我国的兵役制度实行的是普遍兵役制。虽然,保持一定数量的常备军和一定规模的后备军是我国发展积极防御国防建设的有力法宝。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高科技条件下的信息化战争已是当前和今后战争模式发展的趋势,而这种普遍兵役制已不能保证提供信息化战争所需要的人力资源:

一是实施普遍兵役制,难以保证人人履行兵役义务。我国兵役法规定,应征青年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应征入伍服现役和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在现今市场经济下,人员流动广和散,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如法规对逃避服兵役的惩罚手段乏力、激励政策滞后、服兵役发展前景小、经济效益等等,导致公民依法服兵役的义务观念淡薄,逃避服兵役人员日渐增多,形成法不能责众现象,使基层开展兵役工作时难以落实公民的普遍参与性,形成恶性循环,难以保证人人履行兵役义务。

二是实施普遍兵役制,难以保证高学历人员履行兵役义务。我国兵役法规定,全日制学校学生可以缓征服兵役。同时兵役法又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年龄条件是18—22周岁,服预备役为18—35周岁。那么就是说适龄青年一旦进入高校就学,就可以说服现役基本上与他们无缘了。他们毕业如参加单位工作,还可能因为工作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参加民兵和预备役组织,或者有参加,也因个人原因、单位不支持等问题没有参加各类组织活动。如不参加单位工作,那就天南地北,何时参加预备役组织活动就只能凭其的热情度来决定了。因此,高学历人员服兵役的可能性就是个未知数了。

三是实施普遍兵役制,难以保证高质量人员履行兵役义务。独生

子女进入服役期、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体质下降、高校扩招、在外打工经商人员地点变换频繁政治审查把关难、经济利益驱使、相对和平环境下服兵役发展空间小等原因,使服兵役人员基数逐年减少,热情度下降,钻法规、政审、体检等空子自我淘汰、人为淘汰和逃避服兵役人员逐年增加,使可挑选度减少,难以保证高质量人员服兵役。

综合以上几点,现行的兵役制度,因其的普遍性,导致牵涉面广,实施的难度大,没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已不适应国防建设需要高素质人员的要求,更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变化,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革。

三中国现行兵役制度存在的问题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5全国人大

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6,对原5兵役法6的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了个条款,共章条"这次修改去掉了原来关于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表述, ,完善了志愿兵服役制度和预备役制度,完善了优待军人和保障安臵就业的规定以及兵役责任制度"新兵役法增加了志愿兵的征募比例,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义务兵服役时间过长!待遇过低的做法,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衔接的士兵福利待遇体系,减轻了士兵个人!家庭的心理和生活负担,较好地调节了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关系"这种/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

役相结合0的/两个结合0的兵役制度一直保留到今天,成为

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兵役制度"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兵役法修改距今已有整整十年了"这十年中,无论我国国内的经济社会环境还是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安全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而使我国的兵役制度也面临着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使得当代中国兵役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应征兵员数量减少,军队吸引力下降中国历来有/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0,的传统认识,在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今天,热衷于参军入伍的青年人则呈现与日俱减的趋势"近些年来,在一些大中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应征青年的报名

人数一般下降至左右,个别地区经反复动员才完成了征兵所需要的报名数量,而且公开拒绝!逃避兵役的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外出务工经商长期不归,有的思想动机不纯,故意纹身或者

根据雷海宗先生的分析,这种鄙视军人的思想产生于汉代"

参见雷海宗5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6,商务印书馆年月第一版,第页"参见张建田5为了筑牢跨世纪的钢铁长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出台内幕6,载5中国民兵6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当代中国兵役制度改革研究

征兵开始前吃对身体有刺激的药物!食品等制造虚假体检结

果"而作为征兵主体的基层人民政府又没有有效的方法去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同时,随着高校持续扩招,适龄青年通过高考上大学的热情持续不减,还有的选择出国深造,有的选择自主创业等等,这些路径的选择都为自己的人生规划提供了明朗的前景"而选择入伍服兵役,却要面对着将来转业安臵等一系列问题"另外,中国社会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独生子女进入役龄,也是兵源范围相应缩小的一个因素"兵员质量难以适合军队发展需求由于征兵的标准过低,现行的兵役制度招收的士兵很难适应现代化国防建设的需要"按照目前招兵条件的规定,城镇非农户口的青年必须是高中毕业才能当兵"自从高校扩大招生以后,凡是上高中的!成绩稍好的都通过参加高考去上大学了"只有那些考不上大学,没有出路的青年才去当兵"有的人为了蒙混过关,甚至是拿着假高中文凭应征入伍"而在征收农村户口的士兵时把入伍的文化条件降低到初中毕业,每年由民政部门给其家属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尽管如此,适龄青年入伍的积极性仍然不高,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青年一般不愿意当兵"只有贫困地区的青年,没有其他出路,为了摆脱贫苦的命运,不仅愿意当兵而且还想方设法地去争取转为志愿兵"社会上流传的/一流青年上大学,二流青年去经商,三流青年穿军装0就是这一现象的真实写照"在这种条件下招收的士兵,其文化素质自然很低,很难适应现代化国防建设的需要"

退役士兵安臵工作难度加大

在城镇户口的青年中,许多人入伍的目的是退役后能由国家

安臵一份工作"但随着国家劳动用工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改革,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成为大势所趋,政府指令性安臵力度逐步弱化,在劳动力资源普遍过剩和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现在退役士兵的安臵工作已越来越难以开展"凡国有企业单位都在进行改制或/减员增效0的改革,基本上没有接纳退伍兵的能力机关!事业单位受编制限制,所需人员极少,更无法安臵退伍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臵,连大学本科生就业都十分困难,在文化素质方面处于劣势的退伍兵就更没有竞争力"何况新兵役法将服役期限修改为两年以后,士兵的服役期只有两年,在军队服役期间入党!考学!学技术的机会!比例都比过去少了,要掌握什么赖以谋生的职业技能几乎不可能"于是,退伍兵安臵工作已经成为波及面广!影响力大又难于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年修改兵役法时,在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曾提出了鼓励城镇退伍兵自谋职业,并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的改革措施"这本来是个与时俱进的好办法,但却规定一次性补助由地方政府负担,目前绝大多三!对我国兵役制度的评析

军人待遇偏低,权利义务不匹配

军人的待遇高于地方相同级别工作人员,这是世界大多数国

家共同遵循的原则"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以及改革开放初期也都一直坚持这一原则"即使是在战争年代,八路军和解放军的生活待遇也高于普通的老百姓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地方工作人员的收入逐步提高,军队官兵的待遇虽然也有所改善,但其幅度远不及地方公务员"正如有的学者在文中写道/一个团级干部讲, 转业一年的存款超过了当兵二十二年的存款美国一个尉官的年薪超过我军一个团全年的训练费印度一个团级军官的薪水,可以请得起保姆!厨师和司机,可以买得起别墅,而我们的一个团级军官能把老婆养好就算不错"0可想而知,军官尚且如此,义务兵的待遇更低"尽管年军队工资制度进行新一轮调整改革之后,这种情况有所缓解,但是情况依然不容乐观"这些军人,特别是志愿役军人,他们大都是年富力强的!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员,服役时间在年甚至年以上"这些人如果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同样年限以后,其工资一般会比在军队的收入高一

倍甚至几倍"可是把全部的青春都献给了军队,不仅待遇不高,他们职业生涯的可预期性也较低"而作为服役期限仅为两年的那些义务兵,待遇又低,更难获得培训机会,因此必然感到前途一片渺茫,影响了服役热情"

四现行兵役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

国防意识淡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思维方式!

价值取向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当下中国普通大众的眼中,认为国防建设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人恐怕不多"长时间的和平环境使人们已经渐渐忘却了战争年代的烽火狼烟,把注意力转向追求金钱和生活享受,慢慢对战争失去应有的警惕,忘战思安,漠视国防,更想不到当兵效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没有经历战争的经验和苦痛记忆,根本无法理解军人是/最可爱的人0"尽管兵役制度是我国国防领域重要的制度,但是假如来一次调查,恐怕很少有公民包括已经编入民兵组织或已经成为预备役部队士兵的人了解5兵役法6的基本规定"-

数的县级财政连吃饭都困难,根本无力负担这笔费用,因此

这项改革措施实施得很不理想"大批的退伍兵待分配,多年解决不了就业问题,引发连续的群体上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军心稳定的严重问题"参见初世

同5改革现行兵役制度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6,5中

国民政6年第期,第页"

比如在日本,自卫队员的工资明显高于地方同级国家公务员

"一个大学毕业生到地方公司任职员初始工资约为万日元,而到部队服役,约为万日元"参见侯庆贤主编5兵役法学6,解放军出版社年月第一版,第页"转引自薛刚凌!赵东斌5军人法律地位研究6,5中国军事法学论丛6年卷,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

在一年一度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从未将5国防法6!5兵

役法6等纳入考试范围"一个法学本科生四年学习中,也很难听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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