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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建设

2017-02-14 05:51:5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关于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和源泉,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但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当前农村有的地方,法治文化的建设还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只有在农村基层加强法治文化的建设,筑牢基层法治文化“地基”,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种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二十多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毋庸讳言,在农村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没有在全社会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则是最深层的、最根本的原因。可以说,离开了法治文化,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民有9亿生活在农村,要加快依法治国进程,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是基于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需要。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治”文化,是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是:重礼轻法,重德轻刑;“人治”高于“法治”;重刑轻民,重义务,轻权利等等。这些传统法律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仍然在阻碍着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特别对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产生着阻碍作用。要消除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良影响,就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扬弃,并借鉴国外现代法治经验和整个人类文明成果,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说必然是法治社会,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农村法治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首先,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价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世间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也是矛盾、冲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两者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保障充满活力的新农村建设,有助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二、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一)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由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农村一些地区至今还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有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有的农民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还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

(二)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治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还较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的书刊、音像泛滥,并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因而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导致有的青少年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少数地方干部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在一些社会文化欠发达、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负面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致使部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

三、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如何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保障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逐步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这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当前法治国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可把以下几方面作为工作的着力点: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宣传,营造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法制宣传教育所具有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功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正是承担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在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村镇规划的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标投标、城乡流通体系有序构建、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等,都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因此,要有效地整

篇二:浅谈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治发展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谈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治发展问题及解决方法

2005年12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课题,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实质是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全面进步,以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在于生产力的发展,而农村的法治建设及完善则是农村经济进一步快速增长的重要保障。在此,我想就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做简单分析。

一.当今农村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经济发展与司法服务体制不能相对应。随着改革开放以及新农村建设理念的提出和施行,国家为农村的经济结构变革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加上大量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农村的生产结构得到了逐步完善。从最初的单一作物生产到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小作坊再到小中企业在农村的迅速崛起;从最初的以温饱为目标到现今的步入初级小康社会,农村的经济已得到快速发展。而与此同时,正由于农村生产方式的日益丰富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出现在基层法院中的涉及农村的纠纷也由传统简单的婆媳关系矛盾、邻里争吵等向着更加丰富化的方向发展。如:由于消费水平的提高,农民购买代步工具的能力增强,则交通肇事赔偿方面的问题也会随之增多;农民的收入增加,加盖楼房时可能出现关于包工、装修方面的经济纠纷等等。这些纠纷的出现意味着农民向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司法服务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治国基本方略的施行和推进,国家增高了司法考试的门槛,使得具有执业资格的法官和律师的人数逐渐减少。加上律师、法官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大部分流向东部的发达城市和地区,这就导致了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缺乏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基层法院以及法律服务部也就得不到很好的建设,从而使得农村的法治建设固步不前。如若农村的司法制度不能进一步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其将成为制约农村奔向高级小康社会的最严重的障碍,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2.“人治”思想根深蒂固

在农村中,往往保留着各种各样的、或重或轻的中国传统观念。而在中国农村的“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都是相互认识、相互熟知的,当矛盾和纠纷出现时,人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的保护,而是到处托关系、找靠山、买人情,这是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习惯,人们都早已习惯于以私下的方式解决,一是寻求有声望、有能耐且自己所熟悉的人帮忙,可以增加人们对于纠纷以有益于自己的方式解决的信心;二是为维护日后乡亲邻里之间的关系,保持自己在生活环境中的人际关系;三是“生不入官门”的思想早已根植与人们的思想中,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人们都不会愿意让自己牵涉到“官司”中去。正是由于“人治”思想的先入为主,“法治”思想难以在短期内为农村的人们所接受,甚至有些人会对之有排斥心理,这就加大了法律普及的难度,使得相关政府部门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遇到很多来自人们的阻力,导致法治建设工作的停滞不前。

3.普法宣传不够到位,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

尽管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党对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愈加重视,各种各样的普法行动在农村如火如荼地开展了。但是,普法活动的成效甚微,其并没有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我生活在农村社会中,切身感受到的“上头”部门进行的普法宣传的不合理性。在我所看到的普法宣传活动中,所采用的形式主要有:一,普法工作人员挑选一些法条加上我国关于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制作成小册子,然后派发给村民;二,在村公告栏处张贴关于新法典的颁发和法律条文修改的信息;三,在露天广场中播放与法律诉讼有关系的电视节目和电影。在我看来,法律条文均是立法者在立法时经过反复思量、筛选、修改,最后制订出来的简洁、专业性十分强的文字,法律的初级学习者尚且难以完全懂得其中所蕴含的信息,更何况是教育程度弱于城市的农村的人们呢?普法宣传活动不能达到预期

的效果,农民不能从中汲取必要的法律知识,无法了解法律对之工作、生活的作用,也就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4.基层自治制度被扭曲

在党的十七大会议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被正式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随后,该制度也在党的领导和指引下逐步地在各个基层得到开展。但是,在中国的大多数农村中,“自治”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例如,在农村选举村委会成员时,由于对法律规定的选举权以及选举义务的不理解,村民们往往以“票价”作为自己选举村干部的唯一标准,这就使得村民的民主选举变成了“价高者得”的“官位拍卖”,与民主选择的宗旨背道而驰;再有,出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自我保护思想的影响,村民往往不愿意对一些与自身利益没有直接联系的事情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观念,对于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只要不危及自身权益,就放而任之,习惯于“被治”,而缺乏自己当家做主的思想觉悟。这使得基层服务组织得不到来自人们的有效监督,从而向着畸形化方向发展。

5.执法部门的不公正执法及有效司法监督的缺失

由于农村社会的发展,与之适应的司法服务体制没有形成,农村的司法服务出现了断层。执法部门缺乏司法服务人员必要的监督,在遇到农民因自身利益受到危害而寻求其帮助时,执法部门经常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不受理农民提出的问题,或者部门之间对农民的问题进行推脱,及我们通常所说的“踢皮球”。这就导致农民原本不大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促使农民采用激烈的方法,如静坐示威、冲击办公机关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对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威胁。

二.解决当今农村法治建设方面问题的设想:

1.培养适应农村需要的法律人才及法官,引导其走入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对于农村中的司法服务体系,针对农民对法律的接受能力,以及对司法的特殊要求,我们应当培养与农村司法服务相适应的法律服务者。对于法官,要结合农民对法律的接受程度,尽量将复杂晦涩的法律变得生动形象、通俗易懂,以免造成误解;在审理过程中,在必要时,能够使用地方方言而不是普通话;对于农民而言,繁冗的司法程序应当得到酌情的删减,以免造成农民因不能严格遵循程序要求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与此同时,应当加重实体法的作用;由于农民有时会难以将自己的请求或者具体情况表达清楚,这就需要法官多接触当事人,深入实地,直接了解案情的发展,避免因当事人的不当陈述而做出不正当判断;在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应当结合农村的乡土性,适当地结合“情、法、理”,从而做出更加能为村民所接受的判决。对于司法服务人员,由于司法考试门槛的增高和大量法律人才向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动,农村中的专业法律人员极度缺乏。这就要求,相应的法学教育机构,在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同时,应当鼓励其走入基层,让其了解法律人才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使其为新农村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再者,国家也应当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法律人才参与到基层司法服务队伍当中。

2.应当将调解作为解决涉农纠纷的重要手段

在正常的司法过程当中所需要的鉴定、取证制度等难以在农村中得到实现;司法过程中专业化人员的聘请需要大笔费用,而这是农民无法支付的;复杂的诉讼程序容易导致农民对法律的误解;基层法院的工作应当将解决问题纠纷作为重中之重等等。结合以上原因和当今农村一时难以倾覆的“人治”习惯,应当在顺应农民切身需要的同时逐步推动法治的思想,将调解作为解决农民间纠纷的主要手段。由于农村中的“熟人社会”,人们总不愿将彼此之间的关系搞得太僵,并且不希望“打官司”。所以,在解决农民的提出的问题时,可以通过以当地民情、民俗、默认的规则与法律的结合为依据,选取能够为人们所接受的角度和方法,对案件进行调解。

3.丰富普法形式,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农民作为农村法制建设的最直接参与人,是决定着农村法制建设能够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在普法活动中,应当选取一些与农村生活密切相关、最常见的案例,将其“翻译”成农民所能接受的形式,通过宣传手册、宣传讲座、面对面咨询、宣传电影等方式,让农民在观看案例的同时了解到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懂得法律对于保障自己的生活、工作的作用;应当增加司法工作人员与农民的交流和接触,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司法工作者是为自己服务的,而不是对之有“敬而远之”的心理;应当鼓励农民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消除农民对“官司”的错误认识;应当让农民意识到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的权利义务,使之懂得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

中国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得到真正充分全面的施行,绝对不能满足于城市法治建设健全。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数60%的大国,正如当初解放战争的战略方针一样,法治建设应该也按照“农村包围城市”的发展方向,只有实现了农村法治建设的稳步发展,才能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建设,才能为中国建设法治社会打下坚固的基础。

篇三: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出路探析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出

路探析

? 2011-06-15 15:37:42

卢望平 叶小华

摘 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本身就是一个农村法治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本文针对农村中突出和集中的法治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健全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素质,加大法律服务等对策,以期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有所裨益。

关键词:新农村,法治建设,探析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农村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和文化等方方面面。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既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新农村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农村法制完备,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算真正成功,这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内涵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农村现状看,近年来经过大规模的普法教育,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良好,社会安定。但是,我国农村人口多,地域广,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经济、文化条件比较落后,农民法律素质偏低、农村依法管理能力弱化、依法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结合我们对我省部分县(市)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调研情况,目前新农村法治建设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一些涉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力,部分法律条款与政策相互抵触。比如,《农业法》中关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等的规定在实际中很难落实到位;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农民外出务工,村委会将其抛荒田转包他人,务工人员回村后就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讨要承包地,而转包人则以《合同法》来捍卫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在现实中也有相矛盾之处。

二是村干部法制观念和廉洁勤政意识需要增强,农民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在村财务运转、村民选举以及处理涉地问题的过程中,村干部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农民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缺乏,难以依法办事、用法维权。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农民在遇到维权和用法的事务时,缺少用法来解决问题的概念或不知怎样用法来解决,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主渠道。过多的信访案件,间接导致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给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危害。

三是农村“人治”的传统要远远大于“法治”,基层政权、村民组织不能较好地依法办事。变相违法征地、不按标准及时给付征地补偿,随意变更土地承包,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乱集资、乱摊派等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治安形势较严峻,主要表现在农民犯罪率居高不下。例如,某县法院基层法庭2007—2008年判处刑罚的308名罪犯中,农民274人,占罪犯总数的89%,且多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类型犯罪;各种纠纷解决不及时,导致小纠纷演变为大案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由于农村精神文化生活贫乏,赌博、涉毒涉黄等各种不良现象抬头,给农村治安埋下隐患等等。此外,对坑农害家的假农资案件,乡镇卫生院、学校等医疗、教育机构乱收费现象执法和打击力度不够,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不深入、针对性弱、涉及面小,农民外出打工权益得不到维护等也是存在的问题。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内涵

新农村建设本身就应该涵盖农村法治建设的内涵和任务,但是在法治的视野下,新农村是怎样的一种状态,或者说新农村在法治的视野中“新”在哪里。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是有关物质文明方面的要求,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是有关精神文明方面的要求,而管理民主是有关政治文明方面的要求,这些并没有从法治的角度解读“新农村”的内涵。在法治背景下,“新农村”的法治建设首先应当致力于秩序的构建,即以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制度前提,以法治国为目标取向,在农村社会领域建立起一种法的规则和秩序。其次,应当致力于理念的提升,“新农村”应该凝聚着法治、平安、和谐理念,以农村干部群众法治观念的普遍增强为契机,以农村祥和稳定为追求,并力求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农村与乡镇、城市的协调。第三,应当致力于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是一个以法律为主,道德、宗教为辅助调整手段,且法律、政策与各种村规民约相一致的农村治理模式,应当努力改变依靠行政手段或道德约束进行调节和治理的现状。第四,应当致力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政治民主是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要求,但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农村经济的发展是走在农村政治、文化发展之前的,致使

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本身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新农村法治建设应该尽可能地致力于这三者的和谐,并力求民主的真正实现,这既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也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任务。

二、加强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思考

加强新农村法制建设必须多管齐下,全方位、多角度地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农村法制建设的实质性措施。

(一)加快和完善农村法制建设,建立完备的涉农法律法规体系

西方国家法制化程度之所以比较高,首先要归功于他们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以此为鉴,这就要求我们国家的立法部门必须大力加强涉农立法工作,尽快填补农村工作中的法律空白地带。首先,要做到农村的各项工作和出现的问题有法可依。其次,要更新立法观念,立法工作紧跟时代的发展需要。以农村的改革发展现状作为涉农立法的现实依据,制定既能适应农村发展需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能符合中国农村传统礼俗观念,容易为农民接受的涉农法律法规。另外,涉农立法要体现科学化,立法人员要经常到农村调研,了解农村的实际情况;要体现人性化,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和国民待遇。对于已有的农业法规应提高其可操作性,出台相应的解释性条文和配套法规,使这些法律法规发挥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应有的积极作用,而不是让它们仅仅作为一纸空文存在。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在农村现实条件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途径。领导重视与否是新农村法制建设能否得到加强的重要因素。各级党委政府

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深远意义要有清醒的认识,明确法制教育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一方面,要明确责任,建立日常性的普法制度,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法制宣传的新形式,利用有效的宣传教育载体、实用的教育内容,以鲜活的、农民群众能够接受的、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让农民群众认为应该并积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另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应该采取自上而下的教育方式,让农村基层领导干部,特别是村干部带头学法,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执法体系

进一步完善农村执法体系,是改进农村执法状况和提高执法效率的必需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完善这一体系的基础任务。要让农村执法人员认识到他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是漠视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更不能以“官老爷”自居,利用手中的职权滥施处罚,践踏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是完善农村执法体系的核心任务。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执法机构力量薄弱、政事不分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影响了执法力度和实际效果,必须从制度入手推进农村执法机构改革。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对农村执法行为的监督是进一步完善农村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外部调控因素。外部监督是减少和制止部分执法人员甚至执法机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执法犯法等现象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高农村执法的公开度和公正性,提高国家法律和执法机关在广大农民心目中的地位。

(四)大力完善基层法律援助体系,提高农村法律援助水平

法律援助在中国出现的时间虽然比较短,但却取得了不凡的成绩。法律援助为广大弱势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民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尽管如此,还是要针对目前农村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基层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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