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二: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
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对被告某公司元的款项或其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贵院撤销诉讼。鉴于上述原因,申请人特申请撤销对被告某公司==元款项或其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申请,望准许。
申请人:
2013年1月11日
篇三: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张忠良,男,195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宁江区兴原乡西郊村两家子屯。身份证号码 222324195910072955.
被申请人:吉林市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郭县鑫龙分公司(已撤销)。
负责人初德林。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2011)前诉前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1)前诉前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楼房拍卖款500 000元进行保全。
现因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购房款,且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解除对申请人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楼房拍卖款500 000元。
此致
前郭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忠良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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