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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2017-01-27 14:08:1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全新)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

(全新)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发起人、股东及股份 .....................................................................................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 ...................................................................................................... 4

第四章 董事会 .......................................................................................................... 6

第五章 监事会 .......................................................................................................... 8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 9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 10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 10

第九章 附则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视公司需要而定)。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中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选)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 本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本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者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_______ 年(或为“永续经营“,由股东自行约定),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_______ 万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份每股票金额(面值): _______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发起人、股东及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为人,其姓名(名称)、住所、认购股份为:

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发起人的出资计划如下表所示(如一次到位,不再填写二期及以

后的认缴情况;如有两期以上的分期缴付约定,应当续表):

第十五条 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义务不因发起人转让股份转让而消失。

第十六条 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发起人依法转让

股份后,仍依发起人协议义务承担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非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计划如下表所示(如一次到位,不再填写二

期及以后的认缴情况;如有两期以上的分期缴付约定,应当续表):

第十八条 股东未按约定出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发行记名股票的,发起人股东、除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及

继受发起人股份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记载于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还

应当记载股份类别、分红权特殊约定、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等与股权相关的信

息。

该股东名册集中托管在深圳市政府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深圳国际高新技术

产权交易所)。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为登记托管机构登记确认的股东名册的副本。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

第二十一条 股东股份除普通股以外,还存在优先股类别。优先股享有优先

分红的权利,优先分红的权利内容为:。优先股的发

行明细应当依照第十九条记载于股东名册(可根据情况选用)。

第二十二条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股东应当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记载

于股东名册(可根据情况选用)。

第二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市政府

认可的交易场所(如: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除公司法的限制以外,还应当受到如下限制:(视公司需要而定)。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受下列限制:(视公司需要而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股份后,股东所负有的分期缴付出资义务随股份转让

而转移,转让方分期缴付的违约责任不随股份转让而转移(供选择适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同意

收购所持股份的股东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和公司签署减资回购合同。

第三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㈡选举和更改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单项或者总额_____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总资金_____%以上的)的转让资产、受让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其决议的权利属于股东大会(视公司需要而定,可以都由董事长决定,也可以按照该条示范条款的表述按照金额、比例大小划分股东大会和董事长的权限)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其他情形(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如没有则删除此条)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股东大会的召开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三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章程中的发起人名称(姓名)、住所的变更、非发起人股东名称(姓名)的变更、非发起人股东转让股份事宜应适用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注:

篇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云南石林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云南石林兴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周海、唐文超、方吉永、谢显述、陈民田、陈民权、蓝洪健八方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云南石林兴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昆明市石林县石林中路双龙街北巷19号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办理区域内各项小额贷款,为区域内农户及微型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其他经审查的业务。

第四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六条 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第五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5000万股

第八条 公司股份每股金额:1元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实缴50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第六章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本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已由全体股东于云南省金融办下发中选通知后30日内全部足额缴纳。

第七章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

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业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出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与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八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篇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此范本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股份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XXXXXX(审批机关)X复〈1996〉39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3条 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XX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邮政编码:100032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元。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0000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0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中国XX集团公司 3000.万股

XX中心 1000.万股

北京XX公司500. 万股

上海XX有限公司 300. 万股

广东XX厂 200. 万股

以上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认购股份。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21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2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XXXXXX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3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XXXXXX(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4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XXXXXX(审批机关)和其他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25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26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7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8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29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30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31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3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3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3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5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36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37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38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39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之间可以达成与行使股东投票权相关的协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40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41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3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44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1名股东主持会议。

第4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46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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