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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017-01-27 14:20:2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单位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预算是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支出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我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下列职权:

(一)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组织实施已经由主管部门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四)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定期向单位主要领导、党工委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单位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总貌;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三)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然后根据单位财力安排建设性支出。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基本的人员经费开支和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确保投入的日常经费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日常预算支出以各职能部门为预算单位,专项经费预算支出以项目为预算单位。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认真分析基期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充分考虑计划期的各种可变因素;

2.结合单位发展整体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充分考虑计划年度的资金供给状况,做好计划年度经费收支的预计和分析。

(二)收入预算编制

1.事业收入,主要是财政性拨款、项目建设报建费和签约项目保证金的收取,分别由财务部、规建部和招商部测算;

2.其它收入,单位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其它零星杂项收入;根据往年实际执行

情况及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测算;

(三)支出预算编制

事业支出是指单位开展教育、科研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聘用人员费用;按照单位人员编制计划和工资标准测算;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支出标准确定;

3.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网络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

4.专项支出:包括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环境综合整治经费、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其他专项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审批与分解下达流程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财务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变化因素,结合单位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提请单位主要领导委同意后,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批。预算审批与分解下达业务流程如下图:

预算编制流程图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控制与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单位正式预算在未批复前,为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财务可以先按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正式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单位及各部门都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 为强化预算控制,财务部对无计划、无预算或超计划、超预算的开支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确需调整、追加的,由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财务,经财务审核、论证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提请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预字[1998]49号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

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1998年2月6日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

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

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

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

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

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

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

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

制度。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

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

核算。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

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市。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

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市。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

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

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

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

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

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

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

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

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

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

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

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人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

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

支出。

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

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

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

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

做到账券相符。

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人

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

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

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

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

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

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什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

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 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

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

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

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

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

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

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

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

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

理。

第二十九条 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

款项。

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井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 净 资 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

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 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

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 收入

第三什四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

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

经费预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

途。

第三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

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

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 由财政部门拨人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

篇三:201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含报表格式

附件: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目 录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会计报表格式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 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 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 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 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 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 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 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 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 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 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 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 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 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 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 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

(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 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事业单位, 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本制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7 年 7 月 17 日财政 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 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一、资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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