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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2017-01-27 14:05:5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xx卫生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xx县xx中心卫生院 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实施方案及制度

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及中成药管理制度,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院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及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南》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及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南培训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52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及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理顺药品购销关系、保障药品质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为目标。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我院的实施步伐,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坚决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人民群众,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坚持政府主导,财政合理补助,体现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质,建立有效的补助机制。

(三)坚持公开的原则,增强透明度,让广大群众知晓相关政策。

(四)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实施步骤及内容

(一)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有关会议精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制定我院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宣传,建立管理制度。

(三)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悉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操作等程序。由政府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按相关招标制度和带量采购方式进行统一招标,我院使用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应统一通过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四)对现有的药品的品种、价格、剂型、用量进行盘点,并及时调整基药零售价格。

(五)落实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在各科室推行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时,各科室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我院要建立以医疗质量、用药规范、工作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要防止平均主义,提高支出绩效,鼓励我院医务人员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我院成为群众看病就医的首选,切实承担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六)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

各临床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要对基本药物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及时报告。要加强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和用药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全体医务人员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主动作为,自觉把各项配套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动态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强化监督评估。各科室要按职责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培训指导,保证上报的监测评价数据科学准确。对在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违反政策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xx镇中心卫生院

2011年3月

篇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补充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改办〔2010〕39号)、云南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卫发〔2010〕48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完善政策,创新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我县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和完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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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体制机制,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有效缓解“看病贵”问题,使医改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2.统筹兼顾,激发活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3.坚持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目标任务,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妥善解决好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稳步实现工作目标。

二、实施范围、内容及时间要求

(一)实施范围

全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

(二)实施时间

2011年6月1日起,我县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

(三)实施内容。

1.明确基本药物种类。基本药物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9号)确定的307种药物;《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第一版)》、《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2009年基层部分·第二版)》确定的166种药物。共473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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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自2011年6月1日起,只能在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的范围内配备使用药品,并实施零差率销售。严格控制非目录药品的使用。原采购的非基本药物,允许靠架销售3个月,9月1日后全部下架。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中:县人民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药品金额的35%,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计生服务站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药品金额的10%。

乡镇中心卫生院由于诊疗服务需求,确需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的,按照不超过基本药物品种数10%的比例补充药品,销售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药品销售金额的10%,补充药品由乡镇中心卫生院书面向县卫生局申请,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和省卫生厅备案后,同基本药物一起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3.实行省级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需严格按照省卫生厅《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通过云南省药品采购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4.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将国家基本药物和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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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范围,并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5.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将乡镇卫生院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变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保障乡镇医疗技术人员的工资。村医补助除省、市补助外,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70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80号)的要求,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9元,由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70%。合并项目涉及的有关价格政策,按照省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执行,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服务仍按照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收支差额。

6.建立健全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基本药物监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对基本药物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尽快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药品召回管理制度,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4—

7.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和绩效评估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用药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并全面推行基本药物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建立基本药物供求信息系统,建立完善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供应,具体储备目录应根据我县灾害、应急事件特点制定,适时更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某某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组,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组 长:副县长

副组长:发改局局长

卫生局局长

成 员:财政局局长

监察局局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食药监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卫生局,由×××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责任,确保顺利实施。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并强化资金监管。县发改局负责对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与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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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文档3

巴楚县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综 合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县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深入落实《喀什地区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喀署办发[2011]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积极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医改的成果。

二、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自今年7月1日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国营农牧场医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全部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必须全部配备使用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含自治区增补品种),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再配备和使用其它药物。同时实行自治区级网上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鼓励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实施基本药物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并落实《关于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8号)、《关于喀什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喀署办发[2011]96号)精神及各项规定,规范采购配送工作,保障基本药物报销政策,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药品质量安全监

管,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和绩评估。要做好基线调查,清理库存药品,制定具体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整合各相关部门力量,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县顺利落实。

三、 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 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治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1、乡镇卫生院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等7部门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新卫农发[2006]11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8]10号)的要求,严格遵循功能定位服务范围。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医疗护理,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康复服务等,并通过组健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家庭医生上门服务等形式,不断扩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广告和深度。全面开展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承担辖区内居民的健康保健管理工作。

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3、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中医民族药,并提供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县编办要照自治区编办《关于贯彻<中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机编办[2011]97号)和《关于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的有关问题通知》(新机编办[2008]126号)文件的精神,会同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

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深入调研,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编制。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按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含流动人口)的1.5‰左右进行核定。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在核定编制的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以科学设岗、竟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确保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占总岗位的90%以上。

3.县卫生局要督促、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3)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1、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

新农合从2011年全面推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将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并提高门诊报销的比例。同时,提高参合农牧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

2、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4)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

1、县卫生、人事部门都要依据卫生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和《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1]222号),《喀什地区地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政策精神,制定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综合考核和激励制度,建立基层工作津贴制定,切实提高以下卫生人员的的待遇。

2、县卫生局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

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考核优秀、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扣减相应财政补助经费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资格。

3、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喀什地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喀什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内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绩效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竟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卫生认识部门制定人员分流、竟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机构的意见。

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落实医生多点执业的政策,引导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四、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一)补偿范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牧业医院、国营农牧场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补偿渠道。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

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1、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费用由地、县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合理安排。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收费项目,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1元,医保基金承担7元。具体实施按自治区物价、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收费标准和实施细则执行。

3、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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