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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有限公司章程

2016-10-19 16:08:5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混凝土有限公司章程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周志明、张伟、杨左萍共同出资设立“贵 州天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

第三条 名 称:**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墙体材料、外墙面保温材料的生产与销售;混凝土预制构件的销售;机械化施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细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出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产生,经理对股东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选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股东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期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增加注册资本,应通过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公司自成立之起十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篇二: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章程

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章程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名称:洛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址:偃师市××镇××村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及销售。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注册资金为壹仟贰佰万元人民币。

2、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

1、自然人股东:××× ××× ×××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4、依法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义务:

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包括补交差额。

2、依其所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1、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其职权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执行董事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应于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成员,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执行董事

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全体股东选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公司设立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聘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严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4、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十、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劳动用工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查审验证后,于第二年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利润,公司依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四十五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篇三:商砼章程

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红岛区域内)。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第五条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满足高新区2009年及以后工程建设的需要,加快推进基础设备建设步伐,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程质量,为高新区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添加剂、新型建筑材料;

(二)销售建筑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装饰材料等化工产品;

(三)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

第三章 股东与股份

第九条 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玉制盐公司和青岛东风盐场为公司股东。股东是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以各自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因股东互相转让其全部出资引起股东人数减少时,股东人数最低不应少于两名。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首期出资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公司首期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1120万元 占总资本的56%

股东名称:青岛海玉制盐有限公司

出资额: 440万元 占总资本的22%

股东名称:青岛东风盐场

出资额: 440万元 占总资本的22%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所持出资证明书为其出资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总额可以增加,但应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批准,并通过下述方式进行:

(一)公司的股东按原始出资比例增加出资;(或公司的股东按协商比例增加出资)

(二)以公司的红利追加出资;

(三)以公司的生产发展基金追加出资。

但公司如连续两年亏损,不得增加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照其出资比例获得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购买新增加的注册资本。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根据其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出资。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1、股东会会议记录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选举和被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应履行下述义务:

(一)以其所持出资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四)股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五)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股东将其持有的出资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前10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三至五人,董事由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玉制盐有限公司、青岛东风

盐场共同委派。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派。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制订企业章程草案及其修改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臵;

(九)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制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审议决定企业的风险管理、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质押);

(十二)《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下列条款须经董事会成员全体通过,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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