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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业鉴定中心

2016-12-27 06:27:17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程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五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参加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在职人员,在本规则实施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实施行政许可;

(三)对全市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实施监管。

第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推进本地区鉴定工作;

(二)对本区(县)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下关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第三章 鉴定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鉴定机构包括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十条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为市级鉴定指导机构;区(县)劳

动保障局所属的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区(县)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分中心”)为区(县)级鉴定指导机构。

第十一条 市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

(三)负责对区(县)分中心、鉴定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受理鉴定所的设立申请、评估和鉴定所年检登记;

(五)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负责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鉴定题(卷)库的运行管理,组织拟定国家、省级鉴定题(卷)库以外的试题;

(七)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八)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区(县)分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县)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本区(县)劳动保障局职责范围内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受理本区(县)劳动保障局职责范围内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考评员委派和质量督导;

(三)负责办理本区(县)劳动保障局职责范围内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审批手续和证书打印。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实施鉴定,其主要职责任务:

(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初审,报鉴定指导机构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二)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鉴定场地、设备、检测手段;

(三)编制考核方案,负责考场安排和考场管理;

(四)组织实施考试活动,汇总考试成绩并报鉴定指导机构;

(五)协助鉴定指导机构办理证书,并负责发给鉴定合格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各职业有与拟鉴定等级相适应的3名以上考评人员;

(三)有完备的管理办法、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国家、省对鉴定所设立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鉴定所的单位,应向市鉴定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申请鉴定所的名称、地址、拟鉴定的职业范围和等级等;

(二)场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赁意向书),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的目录及证明材料;

(三)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市鉴定中心负责受理设立鉴定所的申请,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制度。市鉴定中心每年年底对鉴定所进行一次年检登记,并将年检的结果(包括年检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年检合格、年检不合格及需要整改的鉴定所名单)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鉴定所应当随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变化,更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考评人员应当更新知识,满足考核鉴定工作的需要。

市鉴定中心应定期对鉴定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鉴定机构的鉴定条件已无法满足鉴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应当要求该鉴定所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进。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每两年对鉴定所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的结果(包括依法取得许可的鉴定所名称、地址、鉴定的职业和等级、鉴定范围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篇二: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六合区政府补贴培训督导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区职业技能补贴培训规范运作,提高补贴培训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

[2013]4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补贴培训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职培[2015]6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职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

依法取得办学资质、参与竞标并获得市补贴培训资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我区组织实施符合宁财规[2014]4号文规定的非企业类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活动的,为我区补贴培训督导范围,适用本实施办法。具体对象如下:

1、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被征地人员);

2、本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3、定向就业的来宁务工人员;

4、本市户籍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5、本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1-

6、持有《青年大学生创业证》的在宁高校在校青年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青年大学生(含海外留学人员)。

二、流程

(一)申报备案

本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将培训备案表及学员名册导入职业培训鉴定管理信息系统,按培训课时备案师资安排授课教师按课表上课,培训地址栏填写详细地址,督导管理人员根据系统备案情况向督导员分派任务。

(二)督导管理

1、督导工作在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统一组织下,由区培训中心负责管理,街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协助落实。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街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区培训中心的督导安排,协助落实本辖区内组织实施的按照市核定标准补贴的非企业类的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督导工作,督导结果及时上报区培训中心。

2、对于按照市核定标准补贴的班级和个人,严格执行过程检查制度,实施上门检查和查验考勤记录及调阅监控记录相结合的督导方式,并建立培训质量督导评估和培训补贴挂钩机制。督导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招生情况、授课计划执行情况、培训师资的资质、培训场所与培训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理论教学和实训的落实情况、教学组织管理情况、培训质量情况等。

3、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积极配合督导,根据督导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协助组织培训学员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并根据督导反馈意见,积极落实整改,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授课计划、上课地点、学员名册、教师安排等有调整应提前2个工作日报送书 -2-

面调整情况(一式两份)至区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核准,并报市职培训中心备案。

三、形式

(一)日常督导。对于受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级的督导,按照培训课程的课时数安排日常督导的次数:课时在30个及以下的原则上安排上门督导1-2次,其余视课时长短安排2次督导。对于个人参加培训的,以查验考勤记录为主。

(二)专项督导。根据培训管理工作要求,不定期地对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中某一方面的内容进行的专题督导、检查。专项督导由区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督导的方式一般有:

1、听取培训机构的情况介绍;

2、查阅培训机构教师档案、教材、教学资料等;

3、查验学员考勤记录、技能训练记录、教师资质;

4、随堂听课,评估教学水准;

5、对学员进行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

6、通过本市职业培训鉴定管理信息系统核对查询培训机构有关信息;

7、通过职业培训监控装臵或其他合理方式获取补贴培训过程的声、像等资料。

四、违规处理

根据督导人员出具的督导结果,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对发现的问题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督导结果将作为日常指导管理、评估以及补贴培训审核签约的依据。

(一)对督导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或培训实施机构或个人存在如下行为的,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对该培训班次判定为督导不合 -3-

格,不予拨付或收回补贴经费,并建议市中心对该培训机构做出终止全部或部分补贴培训项目中标资格的处理:

1、督导人员上门督导,遇到没有人上课的;

2、一个班次督导结果平均出勤率低于45%的;

3、不发放市职业培训中心指定教材(含计划书)的;

4、授课教师或上课地址与备案不符的;

5、不接受市、区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6、培训、考核或申领培训补贴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7、司法机关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提出司法建议的;

8、其他由区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判定为督导不合格的严重违规情况。

(二)培训实施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市、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视情节轻重,将对培训机构作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过后继续存在此类问题的,终止该机构该培训项目的中标资格。具体情况主要包括:

1、随意缩减课时未经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审批同意的;

2、培训过程中相关资料、表格未按要求填写的;

3、培训机构提供的申报信息不真实,或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培训机构刻意欺瞒学员违规收费的;

5、培训机构申报备案时培训地址不详,导致督导人员难以到达的;

6、不配合市、区、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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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培训机构被处补贴培训项目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可终止该培训项目中标资格。对补贴培训机构在同一签约年度被处以3次及以上督导不合格的,可终止该机构该项目的中标资格。对补贴培训机构在同一签约年度不分培训工种5次及以上督导不合格的,可终止该机构所有培训项目的中标资格。对质量评估(评审)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取消当年及以后5年的投标资格。

其他违规情况,市、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对督导人员或督导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市、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质量督导评估表》

2、《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督导评估表》

3、《南京市创业培训质量督导评估表》

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9日

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印发-5-

篇三: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一览表

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一览表

来源:中国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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