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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2016-12-24 06:25:39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融资服务居间协议(标准版)

融资服务居间协议

(标准版 适用于报告居间,寻找投资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融资居间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

第一条 甲方声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二条 乙方声明

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或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三条 委托事项

甲方欲为项目的建设及开发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目标为人民币元。为了顺利实施此计划,现委托乙方: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为甲方介绍引进符合其融资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目标投资人”),为甲方与目标投资人进行斡旋和谈判,并协助促成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签定投资协议或合同等文件。

第四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 月 日。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协议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2、根据乙方的要求及谈判进展的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及融资条件等,以便于乙方为甲方物色合适的投资人。

3、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目标投资人的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向本协议居间业务直接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而使用。

4、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目标投资人进行私下交易。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和目标投资人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通过在各行业的丰富网络及资源,为甲方物色目标投资人,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与目标投资人充分沟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目标投资人达成合作协议。

2、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已经事先核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3、对甲方及目标投资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向第三方泄露;也并不得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任何信息向本协议居间业务直接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

4、依照甲方要求完成居间任务,可要求甲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 委托事项的终止

“终止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全部委托融资事项后终止双方合作。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甲方与合作方未签定协议或合同等确定融资关系的文件,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八条 佣金与费用

1、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融资事项的,甲方按照每一次投资人的投资款额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

甲方同意如果与目标投资人签署确定融资交易的协议或其他相同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等),则视为乙方居间服务成功;甲方应在确定融资的协议签订的当日将佣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但委托期限到期时,融资居间服务事项正在进行的除外,双方应当就此合理延长委托期限。

2、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

3、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权要求取得约定的佣金,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佣金的% 计算。

4、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可依据佣金 %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就本协议而言,如果签订投资协议的一方系乙方引进的目标投资人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朋,以及上述主体所控制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关联公司,而另一方面为甲方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亲朋,以及上述主体所控制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关联公司,则该本融资交易协议视同为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签订,甲方承诺将知会乙方有关交易的进展细节并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佣金。

2、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目标投资人进行私下交易,否则视同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成功,甲方承诺将知会乙方有关交易的进展细节并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佣金。

(以下无正文)

篇二:融资居间合同

融资服务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居间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甲方因项目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

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乙方亦获知甲方的上述

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

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以 项目融资需要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

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借款、投资

等合法方式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

3、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_ __人民币(大写);融资贷款

期限为 ,但最少不得低于 ;融资利率在年利率%-年利率% 之

间,具体由借贷双方商议,以甲方与出资方最终签署的融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4、居间委托期限共 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协

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协议委托期限延长。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时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并为项目融资所提供的

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和目标投资人及其

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

3、甲方应配合乙方与出资方的谈判、签约,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

获取的目标投资人的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向本协议居间业务直接相关

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而使用。

5、甲方在约定的条件下,合同履行期间及融资范围内不得拒绝与乙方寻找的

出资方签订融资借款协议,否则甲方应按照融资总额向乙方支付全额的居间服务费

用。

6、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用。

7、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与乙方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目标投资人进

行私下交易。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尽力完成

甲方的委托事项,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居间服务。应,通过在各行业的丰富网络及资

源。

2、乙方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项

目的相关情况。

3、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寻求

机会,作为甲方与出资方之间的桥梁,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融资借款合

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进甲方与出资方之间的沟通和谈判,直

至融资的最终达成与履行。

第三条 居间服务费、费用及支付方式

1、如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及融资利率的融

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为融资总额的 %。

乙方领取的居间服务费用涉及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方承担。

2、居间服务费的具体支付方式为:乙方促成有融资意向的出资方与甲方签署

融资合同,该出资方借款资金到位后,甲方应在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融资到位

金额的 %作为乙方居间服务费,以后每促成一笔支付均以此类推;如果出资方在

与甲方签订融资借款合同后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向甲方转款手续的,甲方同意乙方有

权直接按照该笔融资数额的 %先行扣除居间服务费。

3、如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居间

服务费,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多花费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是指公

正、评估报告等费用。

4、除本条规定的居间服务费和居间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

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中任何

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权要求取得

约定的佣金,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佣金的% 计算。

3、如因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或缺乏时效而造成融资失败,则

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居间服务,甲方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总额向乙方支付居

间费用。

4、如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或居间费用的,则自应支付

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日 年 月日

篇三:居间合同范本

居间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

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

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

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或者(大写)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日内支付

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

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

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元。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

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 合同争议

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

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

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

机关(章) 账号: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文书要

点1.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

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是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是委托人。本格式为示范文

本(GF—2000—1201)。 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

中间人介绍,来促使双方交易。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

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简单说,居间人就是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

酬的中间人。2.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大多数国家的

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

民间大量存在。因此,我国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第二,居

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

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 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

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这一特征有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

以是无偿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

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 人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所以居间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 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取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所以,居间合同是不要式 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 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 供机会。所谓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 第五,居间合同具有居间性。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 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即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作成交易服务,在交易中,不直接参与交易 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一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3.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都是为委托方完成一定的事务; 合同的标的都是完成一定的行为;合同的履行都需要受托方或者居间人、行纪人为一定的行为;从合同内容上说,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也有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 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 系。 第二,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也只能是法律行为。 第三,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作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第四,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受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特别提示1.要明确居间人的义务。居间合同居间人的义务是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的义务。 第二,忠实义务,即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三,隐名和保密义务,隐名义务是指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即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 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与委托人有关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各种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应当依 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 第四,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对于隐名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于一定情形下应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责任,并由其受领对方当事 人所为的给付。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的目的最终实现。2.明确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有: 第一,报酬请求权。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当事人约定。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在当事人未约定报酬时,居间人有无报酬请求权,应依据当时的情况而定。 第二,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因为居间人所需的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所以非经特别约定,不得请求偿还。但当事 人

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时,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所以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受到限制,即必须由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 人承担费用。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消灭。一般居间人违反其对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其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所以,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是一项有条件受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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