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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幼儿园管理条例

2016-12-19 06:16:42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第五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改建幼儿园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

第十一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十九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上报。

第二十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

园的保育、教育工作,并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依据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九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可入园。

第十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

第十九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活泼、主动活动的教育过程。

第二十四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养成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篇二:最新版幼儿园管理制度汇编 幼儿园分类管理制度大全

幼儿园管理 制度汇编

最新版

目录

第一部分 幼儿园园务管理

一、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三、教师行为规范

四、幼儿行为规范

五、家长工作制度

六、家长在园行为规范

七、考勤制度

第二部分 幼儿园保教管理

一、保教工作制度

二、保教常规工作制度

三、保教研究制度

四、一日生活制度及教师工作细则

五、保育员工作职责

第三部分 幼儿园卫生保健

一、卫生保健制度

二、卫生保健工作要求细则

三、班级教室卫生评比量化表

第四部分 幼儿园后勤管理

一、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二、幼儿饮食管理制度

第五部分 幼儿园安全管理

一、安全制度

二、幼儿接送制度

三、门卫管理制度

四、门卫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部分 幼儿园园务管理

一、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制度

1、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园长行使职权,维护园长的指挥权威。园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管理幼儿园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为教职工大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民主监督。

2、每学期召开2次教职工大会,加强管理和监督。

3、园长应代表广大教职工的利益,倾听广大教职工的建议,接受教职工对其工作的监督。

4、园长在期初应向教职工大会提出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征求广大教职工的建议,期末按园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作工作报告。

5、全体教职工要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对幼儿园重大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讨论和审计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奖惩考核方案,支持园长工作。

二、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和文化水平,提升个人专业素养。

2、树立全心全意为家长、为幼儿服务的思想,努力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

3、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热爱、尊重、了解、教育幼儿,既面向全体,又注重个体差异,使每个孩子得到发展与提高。

4、以身作则,做孩子的榜样,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仪表整洁大方,符合幼儿教师要求。

5、关心集体,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公私分明,爱园如家,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搞好本职工作。

6、对家长、同事、热情虚心,能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不通过家长谋取私利。

篇三:幼儿园管理条例

为什么要修订《幼儿园工作规程》? 答 《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的规章,也是基础教育领域比较早的一部管理规章,下发20多年来对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大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教育规划纲要》后,学前教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普及程度大幅提高,全国幼儿园数量已从2009年的13.8万所,增加到2014年的21万所,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了70.5%。在推进学前教育基本普及的新形势下,修订《规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修订《规程》是新形势下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的需要。《规程》是基于当时幼儿园主要由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和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的人财物管理由举办单位负责,教育部门主要是提供业务指导的实际而制定的。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已从过去单一的以公办为主转为多元化办园的格局,民办幼儿园数量激增,占比已超过幼儿园总数的2/3。教育部门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已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业务指导转向办园资质审批和全面监管,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管理。

第二,修订《规程》是推进幼儿园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需要。由于长期资源不足,目前一些幼儿园在办园条件、安全卫生、教育教学、教职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亟待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

第三,修订《规程》是落实依法治教的需要。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涉及幼儿园规范管理的新规定,《规程》作为一部重要的学前教育规章,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行修订和调整,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这次修订《规程》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 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规范幼儿园管理,我们在修订《规程》时主要做了以下3个方面工作:

一是深入基层调研。组织专家深入东、中、西部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的幼儿园,全面总结了《规程》实施20年来的经验,梳理了当前幼儿园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北京等8个省(市、区)召开16场专题座谈会,并通过问卷、访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学前教育战线、基层幼儿园园长和一线教师的意见。

二是国际比较研究。组织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日本等10多个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幼儿园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比较研究,梳理了有关政策条款,学习借鉴相关经验。

三是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初稿完成后,

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了有关专家、幼教干部、教研人员和园长、教师的意见。以函件形式书面征求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师范院校的意见。通过中国政府法制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规程》做了全面修改完善。

这次对《规程》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 答 一是坚持立德树人。进一步强调幼儿园要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二是强化安全管理。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明确要求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食品药品以及与幼儿活动相关的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一章中,对建立与幼儿身心健康相关的一系列卫生保健制度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办园行为。新修订的《规程》对幼儿园的学制、办园规模、经费、资产、信息等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注重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衔接。一方面是做好与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衔接,如:近年下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对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内容、教育活动组织等提出了清晰而具体的要求,修订《规程》时将这些方面的要求改为一些原则性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规程》与之做了相应衔接;根据新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加了幼儿园应当进行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发现家暴情况及时报案的规定。 另一方面,《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对学校一些具体办学行为做了明确规定的,《规程》不再重复提出要求。

五是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机制。要求幼儿园进一步加强科学民主管理,强化了家长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家长委员会应参与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事项的管理。强调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加强教育教学研究,研究解决教师在保教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如何做好《规程》的贯彻落实? 答 修订《规程》对于提高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推进幼儿园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程》作为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加强和规范本地学前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推进幼儿园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长效机制,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规程》的贯彻落实。

首先,落实《规程》的重心在幼儿园。《规程》是规范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每个幼儿园的举办者和管理者都应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组织和安排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规程》下发后,幼儿园要对照《规程》的要求,对幼儿园管理的各个方面、各项环节进行逐项检查,对自身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全方位整改,完善幼儿园的常规管理工作,提高办园水平。

第二,落实《规程》的着力点是完善幼儿园制度建设。幼儿园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对幼儿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一要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幼儿园环境、园舍设施、卫生保健及幼儿园教职工素质等实际状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二要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制度不仅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更要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同时注重人性化管理,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三要结合管理实际和保教实践的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这些制度,使这些制度规定能变成每个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行动,切实落实到日常保教工作中去。

第三,落实《规程》的关键是要建立常态化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照《规程》的要求,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和督导检查,引导和规范各类幼儿园依法举办幼儿园,依规管理幼儿园,推动《规程》在幼儿园层面的落实常态化、长期化。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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