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场所使用权证明
场地使用权证明
兹有座落于的房屋现租赁给。房屋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作为辅导班教学、教研活动场所之用,租赁时间为2013年4月1号至2015年4月1号。特此证明。
场地所有人:
篇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场所使用权证明
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
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租赁期须在1年以上。 场所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给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提供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并注明具体地址、间数、面积、产权和使用期限等,使用期限应在1年以上。
篇三:场地使用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
若干实施意见》(深府为[2010]111号)第十一条“对暂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者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的要求出具
(2)此证明壹式叁份,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单位各存壹份,其他前置审批部门可验原件,留复印件。
《场所使用权证明》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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