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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工作计划

08: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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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09年广东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网工作计划

2009年广东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网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推动我省食品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又称“两网”)工作,加强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利用的及时性,提高我省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预测预警能力,在总结2000-2008年我省食品污染物监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2009年我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的监测计划。

一、食品监测计划

(一)食品监测网点。

覆盖全省21个市,各市按照国家监测方案的要求选择监测点。

(二)监测食品种类、数量及检测项目。

主要监测五大类食品的微生物污染状况,每季度采取样本,具体监测食品种类、数量及检测项目见表1。山区监测点依情况可减少生食水产品的检测;辖区内有奶厂的监测点应开展生奶样品的检测。

表12009年食品监测计划

(三)采样要求。

1.生肉制品:由生鸡肉和生猪肉二大类组成,以当地食品超市或居民主要购买点的样品为主。

2.动物性水产品:由生食水产品和鲜冻水产品两大类组成,可结合当地特点,适当分配海产品和淡水产品的样品数量。

3.熟肉制品:由烧卤类和白切类两大类组成,以超市非定性包装、餐饮业自制制品为主。

4.凉拌菜:以餐饮业样品为主。

5.生奶:生奶样品(牛、羊)的采集应结合当地特点,以养殖场为主。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一)食源性疾病常规监测。

由于近年来我省发生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主要由副溶血性弧菌、沙门菌等引起,2009年拟计划开展腹泻病人副溶血性弧菌和沙门菌监测。

1.监测点的设置。

在广州、汕头、揭阳等9个市的15间医院开展,具体监测点如下:

广州市: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新海医院

汕头市:汕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揭阳市:揭阳市人民医院和揭阳东山区第二人民医院 湛江市:湛江市中心医院

肇庆市:肇庆第一人民医院

惠州市:惠州市妇幼保健院

东莞市:东华医院

韶关市:南雄市中医院、始兴县城郊医院和儿童医院 深圳市:北大深圳医院、龙岗中心医院、西乡人民医院、龙华医院

2.检测样本数量和项目。

每间医院每月收集至少20例患者标本。从腹泻病人的粪便标本中检测沙门菌、副溶血性弧菌。

3.采样要求。

应在服用抗菌素前采集新鲜粪便粘液或稀便部分,采便量1g~5g。

(二)食物中毒暴发监测。

各市及时上报食物中毒事件,附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及时上送分离菌株。

三、质量控制、培训及督导

(一)质量控制。

全省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检测试剂,省疾控中心实验室下发《广东省食品污染物监测和腹泻患者沙门菌监测SOP手册》和相关试剂,并组织开展监测实验室间比对及质量控制

考核。

(二)培训。

本年度主要培训沙门菌、副溶血弧菌检测方法,采取实验室带教培训方式,每个市级监测点派专业技术人员1名,培训时间为5月11-15日,由省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培训。

四、结果反馈与上报

(一)各市疾控中心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5号前将本季度的监测信息和可疑菌株上送省疾控中心;

(二)省疾控中心在收到菌株后当月反馈结果给监测医院和市疾控中心,并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号前将监测数据上报卫生厅卫监处和国家监测网。

五、监测经费安排

省疾控中心免费提供采样耗材和主要检测试剂。

六、监测系统各参加单位职责

(一)广东省卫生厅法监处。

1.组织部署监测工作;

2.组织人员制订监测方案和项目管理制度;

3.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监测点监测工作进行现场督导和质量考核。

(二)省疾控中心职责。

1.制订监测方案,负责监测项目实施与质量控制;

2.提供监测试剂和采样耗材,提供检测项目的SOP;

3.负责广州市监测点食品和医院标本的检测;

4.对各市上送菌株进行复核鉴定、血清学分型、药敏试验和PFGE分子分型,并对基因指纹图谱分析;

5.定期反馈监测结果给监测医院和市疾控中心,并将监测数据定期上报卫生厅法监处和国家监测网;

6.对监测点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

(三)各监测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1.采集食品标本,填写《广东省食品监测采样登记表》;

2.指导监测医院进行标本采集,并负责收集监测样本相关信息;

3.对食品和患者标本进行相关项目检测;

4.对分离到的菌株进行生化和血清学试验;

5.定期上报监测信息,上送菌株,提供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给省疾控中心;

6.定期对监测医院进行督导。

(四)监测医院职责

采集标本,填写《广东省沙门菌、副溶血性弧菌监测采样登记表》。

七.项目联系

(一)广东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网微生物监测。 负责人:邓小玲

电话:020-84451366-8141, 020-84457751

篇二: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

二0一0年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得失,更加充分认识到传染病防治的重要性,它直接关系到辖区内百姓的生活及身体健康,防病于未然,为了更好完成今年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结合我辖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各科室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层层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医院将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传染病防控工作办公室”。

二、加强卫生宣传与健康教育工作,增强辖区群众传染病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要通过各村医疗站每月刊出专题板报,要利用发放宣传单、宣传标语、宣传画等形式进行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强化防范意识。

三、做到传染病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要避免与传染病病人近距离接触,要及时发现、报告接诊的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接诊医务人员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向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员及医院负责人汇报,同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消除疾病发生与传播的隐患。严防各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并做好疫苗注射和环境卫生工作。

五、加强对卫生防疫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对辖区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消除有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和呼吸道传染病传播的各种隐患,确保

群众身心健康。

六、深入贯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坚持疫情报告制度,并深入

广泛地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及结核病归口管理,认真实施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确保结核病人获得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和管理,从而预防和降低结核病的耐药性。进一步加强对传染病的网络直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传染病,杜绝传染病的漏报、瞒报现象。

篇三: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食源性疾病

监测与报告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卫计委、工信厅、商务厅、质监局、药监局、粮食局联合下发《2015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的识别、处置能力和报告意识,使食源性异常病例能够早发现、早诊治,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小组及各自职责

1、成立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信息网报员: 2、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领导我院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组织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督导。

医务科职责:食源性疾病诊断、生物标本检验技术指导、组织院内会诊。

控感科职责:负责全院医生食源性疾病监测知识培训;制定我院监测方案;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样表提供给信息科;信息网报员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将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县卫生局;收集信息表/卡,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临床医生填写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信息科:负责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和《疑似食源性异常事件报告卡》录入医院信息系统。

检验科职责:指导临床正确采集标本;对临床送检的各类标本及时进行检验,按照规范要求出具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

临床医生职责: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监测,收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和《疑似食源性异常事件报告卡》;采集送检合格的生物样本。

3、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会诊专家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监测细则

(一)定义:以腹泻症状为主的就诊病例,每日排便3 次或3 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等)。

(二)监测科室:全院各科室(重点为急诊科、内一科、内二科、内三科、儿科、中医科等科室)。

(三)监测对象:本院接诊的全部门诊、住院患者(重点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特别关注内科、急诊科和儿科的就诊者)。

(四)监测人员:临床医生

(五)监测内容

1、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事件

(1)医院短时间内发现2 名或2 名以上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症状相似的病例或原因不明的异常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或事件(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针对的是一组用目前的知识难以解释的、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或事件,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事件:

①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及流行病学特征(如发病年龄、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流行病学知识等无法解释;

②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未能找到相关病因;

③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2人以上需上报),超过既往水平且未能明确相关原因;

④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并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

(2)本方案中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事件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方案监测的范畴:

国家法定传染病;原因明确的食物中毒;诊断和鉴别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未经医院会诊、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3)具体内容

临床医生负责对符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定义的病人采集新鲜粪便或肛拭子标本送检验室检验,对患者的一般信息、主要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事件报告卡》(见附表)。

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1)食源性疾病指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

(2)报告名录:共42种疾病。

细菌性感染疾病16种: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非伤寒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菌、志贺氏菌病、肉毒梭菌病、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副溶血性弧菌病、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病、蜡样芽胞杆菌病、单增李斯特菌病、阪畸肠杆菌病、其他。

病毒性感染疾病3种:病毒性肝炎、诺如病毒病、其他。

寄生虫性感染疾病4种:包虫病、管圆线虫病、旋毛虫病、其他。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7种: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桐油中毒、龙葵素中毒、河豚毒素中毒、麻痹性贝类毒素中毒、其他。

化学性中毒8种: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农药中毒、甲醇中毒、亚硝酸盐中毒、克伦特罗中毒、毒鼠强中毒、钡盐中毒、其他。

其他类别4种:其他感染性腹泻、急性溶血性尿毒综合征、异常病例、不明原因食源性疾病。

(3)具体内容

临床医生负责对符合食源性疾病病例定义的病人采集新鲜粪便或肛拭子标本送检验室检验,对患者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见附表)。专管人员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监测信息。

三、监测报告流程

1、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事件监测报告流程

⑴符合监测的对象在本院就诊,首诊医师发现符合本方案定义的可能与食品相关的异常病例事件。

⑵临床医生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事件报告

卡》,上报控感科,报告卡填写时字迹应清晰规范,内容完整准确,尤其要准确记录患者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能确保找到该患者的详细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以后随访时有据可循。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的记录应当详细和完整。

⑶接诊科室立即通知医务科组织医院内部专家会诊,确认是否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专家会诊确认异常病例后,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事件会诊登记表》。

⑷临床医生将病历复印件(含全部实验室和辅助检查)交由控感科,控感科对报告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并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立即电话通知县卫生局,并将“异常病例事件报告卡”、《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事件会诊登记表》、病历复印件1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⑸配合县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流程

⑴符合监测的对象在本院就诊,首诊医师发现符合本方案定义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⑵临床医生负责采集信息,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⑶临床医生将填好《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上报控感科,报告卡字迹清晰规范,内容完整准确,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的记录详细、完整。

⑷控感科信息网报人员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直接报送监测信息。

四、救治流程

1、确认为异常病例者,医务人员要积极实施救治,必要时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

2、如果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全院医务人员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二)突出重点,积极主动

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活动中,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工作细致,发现符合定义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应及时主动地填写报告卡,并上报控感科,医务科应主动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控感科及时将信息上报县疾控中心及县卫生局。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

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调查研究,加强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 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 监测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严格奖惩

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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