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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关于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与治理建议范文

2021-10-19 16:56:46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2021关于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与治理建议范文

  xxxx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显然,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推动力量,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被寄予厚望。因此,研究我国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风险及其治理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21关于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风险与治理建议范文

  我国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

  虽然我国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由于管理体制、经营理念、人员素养、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不足,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着较大的风险。第一类风险:机构转型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信机构规模普遍较小,客户主体以小微居多,区域属性明显,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必须同时推进机构的数字化转型,由转型引发的战略调整、组织变革、文化融合和技术融合均存在潜在的风险。一是战略调险。农村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是战略和思维的转型,要将机构的发展战略与数字化转型的步骤有机结合起来,从资金投向、人员素质、激励机制、组织协调、治理结构等方面作出规划,制定“一盘棋”战略。然而,当前部分农村金融机构是“为转型而转型”,没有真正以客户体验为驱动,在战略上的转型安排并不到位。二是组织变革风险。从部门设置看,农村金融机构现有的组织架构多数是对公业务、零售业务与网上银行部、信息科技部并行的架构,部门间几乎都是各自为政。从人才结构看,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占比不高,从业人员年龄结构偏大,对数字化产品的适应能力较差。以农商行来看,目前柜面业务的线上服务替代率已达到了xx%以上,但人员的数字化水平和线上营销等能力不足加剧了机构数字化转型的风险;同时由于对科技人才缺乏独立的引人、用人、晋升机制,存在“引不进、留不住”的人才困境。三是文化冲突风险。在既有的管理体制下,农村金融机构往往形成了相对保守、僵化、厌恶风险的企业文化,对新事物接受度不高,业务发展缺少创新意识,不愿也不敢跨界合作。数字化转型需要更多的共享、协作,这与农村金融机构既有的文化形成了冲突。四是技术融合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势必要采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这些新技术在为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交易提供便利性的同时,在与既有的系统、产品、流程融合过程中也会带来新的风险。第二类风险:机构展业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利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移动终端以及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受限于认知理念、研发能力等方面的不足,面临较大展业风险。一是认知理念风险。农村金融机构的数字化不等同于渠道数字化,数字化产品也不等同于产品数字化,流程数字化也并非简单地设立专门部门,对推进数字化转型、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认知理念上的任何偏差都会带来风险。例如,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将数字化转型理解为做一个手机App、开通微信银行或将传统的产品放到信息共享不足、交互不够、没有形成闭环等问题,加大了展业风险。六是场景缺失风险。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必须将金融业务嵌入到适当的场景中去才能有效发挥数字技术的优势。然而,适合农村金融机构应用数字技术展业的场景仍十分有限。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如果没有必要的业务场景与数字技术对接,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则无从谈起。然而,一哄而上地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很可能会因为场景缺失而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七是数据缺失风险。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自有的客户数据大多分散于各类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数据仓库尚处于搭建阶段,不能实现数据的全面共享;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客户更多的数据分散在县域各级政府部门,形成了一个个有待深度挖掘的“数据孤岛”。数据缺失、数据不完整导致基于数字技术的分析工具和模型结果有偏,从而增加了展业风险。第三类风险:机构环境风险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对客户素养、行业生态和监管能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时可能面临三个方面的环境风险。首先,客户素养不足。一方面,农村客户多为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其教育水平和金融素养较低,对电脑、智能手机等设备的使用不多,在观念上对基于数字技术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接受程度较低;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经营的数字化水平仍较低,农村小微企业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字化水平更低,加大了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风险。其次,行业生态不佳。近年来,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甚至农村金融机构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违规发售理财产品,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对整个数字金融行业生态产生了“污名化效应”,成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隐性负担”。最后,监管能力不足。在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过程中,尤其是面对数字技术与金融业务的融合创新,金融监管也面临着能力不足的巨大挑战。例如,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模型进行风险控制时,县域金融监管部门要么采用传统的监管方法进行监管,但效果显然不好,要么简单粗暴地予以禁止,均不利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

  进一步强化我国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风险治理的建议

  首先,继续完善数字技术应用法律法规。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合理应用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提供保障,这对于落后的农村地区尤为重要。为了促进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应继续完善数字技术应用标准,建立专业化的数字技术应用审核和验证体系,尽快推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议加快研究出台“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等法规,促使数字普惠金融在法规下有序发展,让金融科技企业或农村金融机构依法使用数据,避免数据滥采、滥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大力加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在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过程中,利用数字技术重塑业务流程、创新金融产品已成常态,需要从监管理念、工具、队伍等方面提升监管能力。在监管理念上,监管部门对数字金融产品或数字技术的应用要给予足够的包容和空间,倡导“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并监测创新动态。在监管工具上,探索利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替代人工核查,增强风险研判能力,扩大监管范围。在监管队伍上,需要充实更多具备计算机知识和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到监管队伍中,在重视监管科技硬实力的同时也要提升监管的软实力。再次,稳妥推进农信机构数字化转型。农信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战略、组织、系统、流程、产品等多个方面,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注意:一是应制定数字化转型战略,强化战略引领作用,统一思想认知,因地制宜推进数字化转型;二是应确定数字化转型的重点,根据机构实际情况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进程,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升级、组织重构和流程优化,采取先试点再逐步推广的推进策略。对于大部分农信机构而言,其数字化转型可从如下两个方面逐步推进,一方面,利用地缘人缘优势做好线上+线下业务;另一方面,利用省联社平台提升数字化水平。最后,着力构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生态。只有形成良好的生态体系,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才能健康发展,才能有效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生态并非简单地将普惠金融生态数字化,而是需要采用系统性思维去看待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全部要素,这里不仅要考虑三农数据的采集、归并、溯源,还要考虑数据的确权、估值和定价,既要关注农村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数字化创新,也要关注数字普惠金融的立法、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标准和监管政策制定等。尤其是,应继续加强农村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互联网普及率,填补普惠金融发展的“数字鸿沟”;应大力推进农村地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提升农村居民的金融知识和金融素养水平。总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建立完备的金融基础设施,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体系,构建有弹性、兼容性强的应用场景,搭建高效的监管与政策支持体系是农村数字普金融发展的四个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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