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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规范党内组织生活实施规定

2021-05-13 15:51:16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高校规范党内组织生活实施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党员组织生活(以下简称“组织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严肃性,提高组织生活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持续加强党组织建设,依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高校规范党内组织生活实施规定

  第二条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方式。组织生活的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以及党课和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会等。通过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及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新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处置违纪和不合格党员,进行党内选举,推选党内先进等。党的组织生活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适合党员和时代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增强基层组织的活力,以起到对党员进行有效教育管理和凝聚感召的作用,督促党员先锋作用的发挥。

  第三条参加组织生活是党员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党员必须参加组织生活;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向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但同一学期非特殊情况请假不得超过三次。

  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权利。

  第四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是组织生活策划、管理、指导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组织生活指导方案,审核所属党支部具体方案,检查、指导所属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开展。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于每学期开学第二周按学校党委要求制定本学期组织生活指导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党支部是负责召开组织生活的直接责任主体,须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及有关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

  党支部拟定组织生活方案时,应在按上级党组织要求的基础上,注重充分征求党员意见,集中党员智慧,创新形式,调动党员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其自觉参加组织生活的意识,保证方案的顺利有效实施。

  党支部组织生活,应坚持做到有主题、有要求、有考勤、有记录,切实避免党员组织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娱乐化倾向。

  第六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建立组织生活登记备案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本单位党员组织生活按时、按要求、按方案召开。

  第七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每学期结束前应当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专题工作会,研究和解决组织生活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并将本单位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基本经验、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中,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党组织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尊重与会党员表达意见的权利。需要做出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支部党员大会

  第十条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或方案,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支部工作实际提前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实到会党员(含预备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召开选举或其它需要做出决定的党员大会,实到会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或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支部党员大会的内容包括:

  (一)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二)讨论支部工作计划;

  (三)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五)推选党内先进,研究违纪党员的处置决定;

  (六)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作出组织决定;

  (七)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会议代表;

  (八)讨论罢免不称职的支部委员和推选的代表;

  (九)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和布置的任务;

  (十)讨论决定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第二节支部委员会

  第十五条支部委员会是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党支部领导班子,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全体支部党员负责,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有关党员等同志参加。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按计划进行,临时会议由支部委员在会前沟通确定。

  第十七条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与会人员会前充分交换意见,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定期整理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

  (二)讨论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讨论制定组织生活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并按方案组织实施;

  (四)研究决定支部党员发展、教育、管理、作用发挥等方面的工作,分析研究支部党员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

  (五)研究支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方案,加强党员学习、组织督促党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断创新支部活动形式;

  (六)研究党员评议、推选先进、处置违纪或不合格党员的初步方案或意见;

  (七)及时收集汇总群众思想动态、意见建议,研究形成书面材料,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特殊情况及时汇报;

  (八)研究处理党支部日常事务。

  第三节党小组会

  第十九条党支部一般根据党员数量、工作需要和党员分布等情况,按照有利于开展组织活动,有利于促进工作,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原则设立党小组。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可不设立党小组。

  第二十条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党小组长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

  (二)按照支部组织生活安排过好组织生活;

  (三)讨论发展党员、党内推选先进(代表)的人选和处置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等党内工作,向支部提出建议;

  (四)协助支部做好对党员的民主评议,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对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工作;

  (五)分析周围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支部汇报;

  (六)听取党员关于思想、工作、学习以及生活等方面的汇报,组织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党员发扬优点,改正错误,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节党课

  第二十二条党课是党支部定期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的主要形式。通过党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是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各级党组织书记带头抓好党课教育,党委(党总支)书记每年应讲授党课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党课可以以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组织,也可以以支部为单位组织,也可由几个党支部联合组织。

  第二十五条党课可以采取课堂讲授、现场教学、观看视频、实践锻炼等灵活多样,以党员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党课教育的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每名党员必须参加党课,每年总学时不少于四学时。党支部应当如实记载党员参加党课学习的情况,作为评价党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党课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最新理论成果;

  (二)重要法律法规、党内法规、重要会议决定,中央、省委主要领导讲话精神;

  (三)当前中心任务、重点热点问题、国际国内形势;

  (四)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先进典型事迹,典型案例;

  (六)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成果。

  第五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是由书记(党小组长)召集并主持的党员在党支部、党小组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主要会议形式。

  第二十九条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召开民主生活会须提前拟定实施方案,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民主生活会召开时,批准组织原则上应指派专人全程参与指导。

  第三十一条民主生活会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本党支部、单位中心工作或党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党员。上级党组织对议题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二)拟定民主生活会的具体实施方案,提前一周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党员之间开展交心谈心,听取党内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主要议程: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通报听取党外群众意见情况;围绕民主生活会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因故缺席人员须提交书面材料,并在会上宣读);梳理检查反映出来的问题,讨论提出整改措施;

  (五)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会议召开情况,内容包括: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对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六)公布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节民主评议党员

  第三十二条民主评议党员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对党员进行评议考核的组织行为。

  第三十三条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安排的时间可结合民主生活会和党内推选先进的工作进行。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均必须参加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上级党组织原则上应指派专人全程指导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十四条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理想信念是否坚定,是否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思想、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是否坚持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认真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四)是否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是否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各项活动;

  (六)是否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

  第三十五条民主评议党员的步骤分为:

  (一)组织学习。内容包括:党章、有关文件精神。

  (二)自我评议。对照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和作风方面的情况,形成自我评议发言材料;

  (三)民主评议。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进行评议;

  (四)评议意见。在充分听取党内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党员平常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对党员逐一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五)反馈意见。评议意见要与党员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六)支部通过评议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六条对党支部上报的评议结果,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在一周内讨论审批。

  第三十七条对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应在充分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重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评议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第三十八条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党员,经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后,可推选为党内先进。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正式党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置。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预备党员,根据有关程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应高度重视本单位组织生活的开展,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时间或时数,或以其它活动代替组织生活,或以非专题组织生活代替专题组织生活。

  第四十条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各单位组织生活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召开的党组织,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学校将进行组织整顿或督促各单位党委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书记应增强岗位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组织生活领导和指导,严肃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的政治和组织纪律,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党组织书记,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员同一学期三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党员,党支部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置。

  第四十三条组织生活参会人员必须遵守党的保密纪律,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外泄或扩散。对违背组织纪律泄漏会议秘密的党员,党组织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共x师范大学xx工程学院委员会下属的所有基层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以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相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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