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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1-04-27 09:42:2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县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县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非煤矿山开发利用水平,促进非煤矿山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xx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县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淘汰xx门以下粘土砖瓦轮窑等非煤矿山企业为重点,以技术改造、隐患排查整治为手段,着力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实现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升和改善。

  (二)工作目标。到xxxx年xx月底,经过专项整顿治理,全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有计划地实现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料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规模和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采石场依法合规安全地进行生产经营。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劳动用工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二、整顿治理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非煤矿山企业;

  (二)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和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生产经营场地不符合县政府及乡镇(开发区)整体建设规划的非煤矿山企业;

  (四)工艺设备、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非煤矿山企业;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整改到位,或整治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

  (六)其它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治理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整顿治理重点

  (一)整顿的重点

  1、新、改扩建项目不符合全县及乡镇(开发区)整体规划,未依法履行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企业;

  2、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上岗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3、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的非煤矿山企业;

  4、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

  (二)关闭的重点

  1、已列入xx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公布的xx省淘汰关闭xx门以下粘土砖瓦生产企业;

  2、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3、生产经营场地不符合县政府及乡镇(开发区)整体规划,用地手续违法的非煤矿山企业;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5、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期限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企业。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xxxx年x月-xxxx年xx月xx日)。制定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实施方案,各乡镇、开发区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并将结果报县非煤矿山治理整顿领导组 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xxxx年xx月x日-xxxx年x月xx日)。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确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要求关闭到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xxxx年xx月x日-xxxx年xx月xx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总结工作取得的实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县政府建立xx县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县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经委、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总工会、供电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经委。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专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整体推进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整治任务分解到乡镇、开发区和非煤矿山企业。对专项整治活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二)明确职责,合力监管。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合力监管的机制。

  县经委牵头负责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规划要求对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煤矸石烧结砖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督促乡镇和业主对xx门以下小轮窑限期实施关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活动。

  县安监局负责督促乡镇、开发区及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新审查安全许可证颁发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整顿,或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县国土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检查非煤矿山采矿许可情况,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未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矿山企业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不予年检。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非煤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企业。

  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其他非煤矿山领导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整治的相关工作。

  (三)规范程序,严格验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xx门以下小轮窑工作的通知》(合政办〔xxxx〕xx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淘汰xx门以下小轮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xxxx〕xx号)精神,对xx门以下小轮窑淘汰,由业主主动申请,拆除后由所在地乡镇向县经委(墙改办)提出申请验收,经县经委(墙改办)组织验收并在《xx》和xx县经委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足额兑现市、县奖补资金。对纳入整治的非煤矿山企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整治方案逐企进行验收,验收后的相关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凡列入专项整顿治理的非煤矿山,都要在县内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xx电视台、《xx》要对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报道。县经委(墙改办)对列入专项整顿治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时在媒体上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非煤矿山企业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核查,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乡镇、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非煤矿山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于xxxx年xx月x日前报县经委(联系电话: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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