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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2019-08-13 00:38:5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甲方(业主):
                
乙方(承包人):
        
乙方资质等级: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一、协 议 书

甲方(业主):
乙方(承包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业主和承包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1条 定义和文件
本合同所用词语的含义及合同组成文件详见本合同“合同条件”的“定义”和“合同文件”条款。
第2条  工程名称及范围
工程名称:                                   
工程范围:                                   
第3条 开工、竣工时间
3.1开工时间:    年__月___日。
3.2竣工时间:    年__月___日。
3.3总日历天数:      天。
第4条 代表
4.1业主业务负责单位或部门:                          。
业主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
4.2承包人代表及项目经理
承包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执业资格:     ;
联系电话:        
承包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见乙方投标文件。
4.3监理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电话:            。
业主委托的职权: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大”控制等
4.4前述代表的工作规则详见“合同条件”。
第5条 工程质量要求与验收
    5.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质量认证机关:______。
5.2验收单位及部门:由      负责组织,               单位参加,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5.3工程创优执行以下第    条款         奖项之约定,
5.3.1无奖项。
5.3.2创建省级文明工地。
5.3.3创地方(行业)性奖项,如长安杯、草原杯、太阳杯等。
5.3.4创国家级奖项,如鲁班奖等。
注:创地方(行业)性奖项和国家级奖项需说明奖项名称。
第6条 文明施工与安全防护
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的文明施工与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建设部(2005)89号文和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达到以下      条款的要求。
6.1  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注:如第5条中选择5.3.1,则本条按招标或委托书约定选择;如第5条选择5.3.1以外的条款,则本条只可选择6.1条款。
第7条  合同价格
7.1业主同意为承包人完成合同义务而向其支付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为      元(大写:             圆)。
7.2乙方提供完整的投标报价预算书作为合同附件,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依据。
7.3.1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调整范围和方法详见“合同条件”;
7.3.2可调总价合同,调整原则为:
7.3.2.1材料价格调整范围:               ,调整方式见“合同条件”;
7.2.2.2人工调整以甲方下发的政策性调整文件为准。
7.2.3暂估价合同,计价方式详见“合同条件”。
第8条 价款支付条款
8.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执行以下第    条款之约定:
8.1.1无预付款。
预付款为          元(大写:             元)。其支付和抵扣方式详见“合同条件”。
8.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详见“合同条件”的支付条款。
合同价款支付的特别约定:     无     
第9条 施工图的提供
9.1 设计单位:             ,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 施工图在交付承包人使用前,应当经过业主审查同意,但业主审查同意不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10条 保 险
在履行合同期间,业主和承包人应对以下各项进行投保,并保证保险持续有效:
(1)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业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保险费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缴纳。
(2) 业主、承包人要为各自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3) 承包人要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保险。
(4)其他由双方特别商定的保险:      无      
第11条 质量保修期
11.1最低保修期见“合同条件”, 双方对保修期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11.2约定保修期:                  ,从工程验收合格签字移交业主之日算起。
11.3保修范围:                  .
第12条 物资的提供
12.1 承包人提供的物资包括:             。承包人应当在物资到达现场后24小时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清点、报验。需业主代表参加的,须同时通知业主代表。
12.2 业主提供的物资包括:          ,详见甲供材料清单。业主提供的物资由业主负责运至现场或者由承包人在业主指定某一地点提货。
12.3 任何一方提供的物资与合同约定不符,均应自费运出现场,并立即重新提供。由于承包人的过错需要重新提供物资的,费用不予增加,工期不予调整。
12.4双方关于物资提供的其它要求,详见“合同条件”。
第13条 索赔
任何索赔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4条 合同生效
14.1合同一式      份,业主执      份,承包人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4.3本合同一经生效,承包人就开始受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考核约束。
 

二、合同条件

合同与解释
1、定义
以下词句将具有的意义:
1.1“业主”指协议中指定其为业主的实体,包括法定的继承人或得到许可的业主的转让人。
1.2“业主代表”指业主委派的代表业主行使工程管理职责的人。
1.3“承包人”指协议中指定其为承包人的实体,包括法定的继承人或得到许可的承包人的转让人。
1.4“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委派的代表承包人行使工程实施管理职责的人。
1.5 “分包人”指由承包人直接或间接将部分工程,包括材料供应分包给的任何人,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其转让人。
1.6“工程师”除非另有明确的所指,均指监理工程师。
1.7“工程”指本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设计、实施、物资供应以及其它将由承包人根据合同执行的全部工作和服务。
1.8“物资”指应由承包人提供并列入工程中的设备,机器、仪器、材料及其他各类物品,但不包括施工设备。
1.9“施工设备”是指承包人为了工程的实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机器、工具、仪器、用具等各类东西,但不包括材料或用来组成本合同部分工程的东西。
1.10“验收”是指业主对工程(如果合同有规定也可以是工程的一部分)做出的正式验收,这将证明承包人在以下方面完成合同,包括试运行(或部分试运行)、性能检验。
1.11“缺陷责任期”是指自工程通过正式验收日起的质量保修期,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应依照约定对工程或工程的任一部分的缺陷负责修补。
1.12“完工时间”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完成全部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时间。
1.13“年、月、日”均系公历。
1.14 “通知”指甲乙双方之间依照适当方式将应被对方知情事项告知对方的行为,包括合同项下的任何指示,命令和证明。本合同中,通知应当按约定地址、向约定的接受组织或联系人发出。
2、合同文件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并按排列顺序解释,前项优于后项:
1.1.1协议书与合同条件及施工安全协议和合同附件
1.1.2业主批准的图纸(或工程量清单)
1.1.3招标文件(含澄清文件)、投标文件或施工任务委托书
1.1.4其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
所有文件都是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解释的。合同应作为一个整体理解。
3、标题
合同文件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影响对合同的解释。
4、通知
4.1凡合同项下的通知,都应送达至合同“签字页”中有关方的地址,承包人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4.2通知方式可以是:(a)当面通知;(b)挂号信函;(c)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电文。并且:
4.1直接书面通知,需对方签字确认、回执回函等的时间为通知到达时间;
4.2以挂号信函通知,应附回执。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3以电子邮件通知的,原则上以收件人回复的邮件中确认收到日期为通知到达日期;收件人未回复的,则以电子邮件进入其提供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之日为通知到达之日。
合同价格及调整
5、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固定总价”是指: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图纸及工程量要求不变,则总价固定。但是如果图纸或工程量、工期要求发生变化,则业主应对合同价格作相应的调整。
6、可调总价合同
可调总价合同,是指以招标文件或委托当时的物价计算总价的合同,但如果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的工料价格波动幅度达到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作相应的调整。本合同中材料调整的范围见“协议书”约定,调整方法如下:
6.1合同工期在90天(含90天)以内,同期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7%,超过±7%部分予以调整;
6.2合同工期在90天至180天之间,同期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超过±5%部分予以调整;
6.3合同工期在180天(含180天)以外,同期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3%,超过±3%部分予以调整。
7、暂估价合同
暂估价合同,是指本合同签订时仍未准确确定工程造价,双方先按暂估的价款签订的合同,结算时按实际盘点进行调整。
最终的结算价由业主造价主管部门按照委托书约定的定额种类、取费标准、材料价格、下浮比例等造价条款及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进行审定。
8、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调整原则
8.1业主方确认工程量后,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或施工任务委托书约定的计价依据编制工程预算。
8.2工程量的增减,均按照招标文件或委托书为准计算增减。
8.3计价均按招标文件或施工任务委托书约定的计价依据增减。
8.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核减原标书或施工图预算内容时,核减部分的材料价格按招标或委托时业主发布的当期信息价作为计价依据;增加内容时,增加部分执行业主发布的同期信息价。预算经双方审定后进入工程结算。
8.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承包人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批手续。
如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批手续在一个月内未办理完,业主有权按照该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预算金额的5%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如在两个月内未办理完,业主有权按照该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预算金额的10%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如果在三个月内未办理完,业主不予支付该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费用。
9、其他价格原则
9.1暂定价结算原则
招标文件、答疑中约定的暂定价,结算时依据业主、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盘点表,经双方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依据审定预算进行结算,同时核减原投标文件中的暂定价部分。
9.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论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还是暂估价合同,定额、取费、人工等计价依据如遇国家(行业)调价政策调整,执行业主下发的相关调价文件。
支付条款
10、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10.1采用单报、单批、单审、单结的方式进行结算;
10.2未通过达标验收的严禁开工,并限期整改。对于各阶段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业主有权扣除该阶段的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费;
10.3在临建设施达标验收通过后,支付50%;
10.4经安全、文明工地达标验收后,支付30%;
10.5竣工验收后,根据月度检查评分评定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或达到省级文明工地创建目标的,支付剩余部分。
1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如“协议书”中约定工程预付款,则:
工程预付款在施工履约保证金缴纳后支付;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月扣回,扣回比例为预付款比例除以75%,最迟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时全部抵扣完。
1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
12.1业主每月验工计价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5%;留取15%,其中10%作为审计预留金,5%为质量保正金。
审计预留金的结付:若该工程列入审计范围,则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结果予以结付;若未列入审计范围,业主同工程结算一次全额结付。
质量保修金的结付:保修期满后无质量异议结付,保修期超过5年时,满五年时结付。
审计预留金和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前述支付不被视为业主对承包人工作性能和工程质量的接受。
12.2  暂估价合同原则上不支付进度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按照审定的结算价一次性支付。支付时留取结算价的15%,其中10%作为审计预留金,5%为质量保修金,其结付方式同上。
13、税金
业主和承包人承担各自应缴税金。如业主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缴税金或部分税金,承包人对业主的代扣代缴行为予以认可。
14、工程创优费用计取
如“协议书”中约定创优奖项,则创优目标实现后在工程结算时可支取创奖费用;创优目标未实现,在工程结算时给予创奖费用同等金额的处罚。创奖费用按以下标准计取:省级文明工地创奖费用按工程合同价的1%计取;地方性或行业性奖项的创奖费用按工程合同价的2%计取;国家级奖项的创奖费用按工程合同价的3%计取。
保证金
15、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15.1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缴纳时间为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可采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方式,但不接受银行保函。
15.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而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合同时,业主可根据违约情形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其中包括安全保证金、劳务工权益保证金等使用不足时,业主也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15.3履约保证金被部分或完全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补足,否则,业主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留存。
15.4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后30个工作日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相关承诺性文件配置相应人员和机具,致使工程工期严重滞后或工程质量发生重大偏差,业主书面通知督促后仍不整改,业主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的,业主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
18、承包人的责任
18.1承包人应确认其签署合同的基础是:充分研究了本合同条件及业主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以及可能通过现场考察获得的和其它在承包人提出建议时可得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果未能掌握这些资料和信息,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成功完成工程作出对困难或成本估计的责任。
18.2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并应确保业主不因承包人及其员工之过错而受到责任追究,这些法律法规与规章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作业、劳动保护、工伤救护、疫情防治、邻近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并且,承包人应当根据前述规范,进一步制订现场实施规则,并切实加以执行。如果业主因承包人或其员工之过错而受到起诉或索赔,业主直接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自负费用受理,承包人未受理此事务时,业主可自行受理,为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除非有排除性规定,承包人负责的工作范围包括取得施工许可证、实施合同约定之工程、协助验收、移交业主、移交后的保修服务、操作培训、保护施工现场与地下管线等。所有这些应符合计划程序、规范、图纸、标准以及其他文件。除此之外,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为工程正常实施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
18.4承包人应当保证将合同价款中的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额用于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本项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对业主及其本人造成的损害,业主同时有权在核实后给予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费30%——100%的处罚。
18.5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物资,执行以下条款:
18.5.1承包人所提供物资内必须附有原始的装箱清单或出厂资料,并确保资料与实物一致。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物资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价款不予上调。由于甲方要求或设计变更形成的材料代用,其价款按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18.5.2承包人对物资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保护,防止物资受潮、生锈、被腐蚀、受到冲击以及其它原因引起的损坏。
18.5.3承包人提供物资的运输、装卸、保险、风险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8.5.4承包人应当对自制或外购物资进行检验,且应当有检验记录,禁止使用不合格物资。
18.5.5业主保留对物资进一步检验的权利,承包人免费提供为检验而需要的标准、技术资料、检测设备。但业主未检验以及检验合格的结论不得作为承包人免除对物资质量负责的理由和证据。双方商定业主将对特定物资做进一步检验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业主检验;未商定时,承包人应当在检验条件成熟时提示业主检验。
业主检验结果和承包人结果不一致的,承包人有权在检验报告出具后一周内向业主提出书面异议。双方无法就检验结果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另行委托双方认可专业机构检验,该检验结果除被司法检验推翻外为最终结果,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6如果承包人和业主就本工程项下的零备件和消耗品的供应达成了协议,承包人应在可行和及早的时间内向业主列出清单,包括其可支持使用的时间、价格信息、采购方案等。如果没有达成前述协议,且这些零配件和消耗品存在停产的可能,,承包人应当在获得该信息时,给业主以提示,以便业主储备;如果上述零备件和消耗品系承包人所生产,停产后,承包人应当应业主要求,无偿提供零备件蓝图、图纸和规格。
18.7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所提供的机具及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未经业主代表或者工程师同意,不得运出现场。
18.8承包人必须根据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设置醒目和适当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设施,业主对此有特别要求的除外。承包人同时还必须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18.9除另获许可外,承包人只能把工程现场作为履行合同之用。
承包人需要在工程现场建设工作活动场、食堂、宿舍、临时通道等,应当将建设方案报业主备案;如果前述临时设施在工程现场以外建设,必须报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批准。因建设临时设施给社区造成不便时,承包人应设法降低影响,并妥善处理与社区之补偿关系。
18.10在承包人无延长工期的正当理由下,如业主方代表认为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太慢,可能无法按"竣工时间"完成时,可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以加快进度。承包人对所采取的这些措施不得另收费用。
5.11承包人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业主,如果出现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事故,应以最快方式通知业主及当地政府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承包人或者其代表逃逸的,业主有权在控制范围内冻结、处置其全部资产,并免受承包人事后之追究。
18.12承包人不得从业主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
18.13乙方附随义务:本合同中,乙方除依照约定进行工作外,同时承担以下附随义务:(1)检验检测的义务:包括维修前对标的物的状态检测、维修过程中的各环节检测、材料检测、维修后的检测与试验等;(2)告知与通知的义务,包括告知甲方维修工艺、检验检测结果,通知甲方对关键部位、隐蔽工程以及整体工作成果进行验收;(3)合同有效期后的跟踪服务等。
19、业主的责任
19.1业主应尽可能保证其向承包人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这些资料可能包括工程地质资料、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工作性能要求、地下管线资料等。具体内容由双方另行约定。
19.2业主应保证其对现场拥有使用权。
19.3业主应当为施工提供水、电、通讯接口点。接口点至现场的其他费用以及施工用的水、电、通讯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
19.4如果有必要,业主应提供足够的人员接受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并为承包人正常进行预调试、调试、性能检验提供方便。
19.5业主应当协调承包人与设计人、监理人、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之关系,为承包人执行合同提供方便。
19.6承担对古树名木、文物的特殊保护费用。
质量保证与责任
20、质量缺陷
承包人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无缺陷;如果有,承包人将至迟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派员处理,并在业主指定的期限内自费处理至优良状态,紧急事故立即派员处理。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先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然后,按照设计院提出的保修方案进行实施。处理结束后,由业主组织验收。
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前述要求进行处理,业主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从该项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支取。如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取的,业主有权利向承包人追偿。
21、质量缺陷补救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缺陷或由此给工程造成的损失开展必需的补救工作,业主可以继续进行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如果由于对缺陷、损坏的修补使工程不能使用,则承包人对缺陷修补的保证期限应予展延,展延期限等同于业主不能使用的时间。
22、质量缺陷除外责任
承包人对缺陷责任的义务在以下情形下不予适用:
(a)由业主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b)作业正常损耗;
(c)正常寿命比规定缺陷责任期更短;
(d)由业主或以其名义指定、提供或规定的设计、规范或其他数据;
(e)由业主或以其名义提供的其他材料或执行的工程;
(f)因业主不当操作维修所产生的问题。
23、保修费及最低保修期
保修期内,保修费由承包方承担,保修费包括因保修产生的全部成本、费用。承包人能够证明质量缺陷由其他责任方造成的,保修费由责任方承担。
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本工程执行如下质量最低保修期之规定:
23.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3.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23.3装修工程为年,本条中已明示的项目不在此限;
23.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23.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23.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23.7 桥梁工程为年;
23.8井巷工程中,井筒、开拓巷道、集中煤仓等主要硐室的保修期为年,其余工程为年。
工程的实施
24、人员
24.1在合同有效期内,业主代表的行动将代表业主,业主可以随时更换代表,但是更换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代表的行动将代表承包人,承包人可以更换代表,但是应当经过业主同意,并且更换代表不能否定前任代表作出的任何承诺。
24.2双方之间关于执行合同的协调与决定通过代表进行或者在代表知情的条件下进行,但是双方此外通过其他约定方式进行的行为依然有效。
24.3从现场工程开工起到验收止,承包人应保障其代表、项目经理亲临现场,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否则,只要出现现场管理混乱或其他不良现象,均视为承包人的过错。
24.4在工程执行过程中,业主认为承包人代表或其任何人员行为不当、或不称职,均可以要求承包人将更换人员。如果业主同时提供了证据,则承包人必须调离该人员。
24.5 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交通道路、运输等一切手段、方法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5、组织机构图与工程进度计划
25.1承包人应于开工前三天、最迟不超过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将其组织机构图及关键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履历报送业主,如果机构图有修改,承包人亦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对承包人的组织机构有反对权,如同时提供了反对的证据,则承包人必须调整。
25.2承包人应于开工前、最迟不超过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向业主提供一份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说明:(1)其完成工程的顺序、工艺、完成时间;(2)要求业主完成合同义务的合理日期等。
25.3在任何时候,如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或明显要落后时,承包人须按业主要求,对原计划进行修改并重新递交,同时考虑到当时的情况,向业主通报加快进度所采取的措施,以求在规定的完工期内完成工程。
26、工程实施
26.1开工
开工必须履行开工报告批准程序。如果业主批准的开工时间早于或者晚于约定开工时间,并因此导致完工时间应当调整的,承包人应当从业主处取得完工时间允许调整的许可。
26.2施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以及业主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作业方案进行施工,并自备有资质的人员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业主可以随时对承包人的施工工作进行检查。
承包人在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接受业主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方安检人员对其施工组织机构、施工设备、主要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安全资格证、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证等的核查,如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或者其承诺的,应立即整改。
26.3进度报告
如果工程完工的总日历天数超过30天,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业主提供一份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应采用业主可接受的形式并须说明:(a)每项任务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b)每一任务比计划是提前还是落后,如落后,则应作出评价,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26.4应急工作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不进行紧急保护或补救将会对工程造成损害,承包人应立即着手此工作,并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向业主报告。
26.5看护和照明
出于顺利执行合同需要,或为了保证业主和附近财产以及公众的安全,承包人应自负费用负责已完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并提供和维护所有照明。
26.6清理现场
26.6.1工作过程中的现场清理
工作过程中,承包人应适当清除现场的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并应保存或转移剩余材料,清除现场残物,垃圾或临时工作用具以及工程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
26.6.2验收后的现场清理
业主验收工程后,承包人应清除现场的所有残物,垃圾和碎石,使现场保持干净和安全。承包人未在业主约定的期限内清理完毕的,业主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费用业主有权从工程结算价款中留取,如结算价款不足以留取的,业主可就不足部分向承包人追偿。
26.7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业主检验前不得覆盖,除非这种检验在承包人通知业主后48小时内仍然没有进行。
26.8工程部分完工、预调试、调试、试运行与性能检验
26.8.1一旦工程部分完工,业主可以应承包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对完工部分进行验收,并出具报告。
26.8.2对于设备安装工程而言(如果有),在前款工作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标准或者惯例,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预调试、调试和试运行。在此过程中,业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自行决定委派人员参加,并提供设备预调试、调试和试运行所必须的协助。
26.8.3承包人所进行的上述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并报请业主代表或者工程师签字确认。
26.8.4在承包人认为工程部分或全部己在稳定状态下运转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业主进行性能检验,以确定该工程或其部分是否已达到规定的工艺性能和消耗保证。
26.8.5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性能保证,承包人应自负费用对工程或其部分做必要的变化,修正或增补以使其至少达到这些保证,承包人应通知业主并重复进行性能检验直到达到要求的水平。
26.8.6如因承包人原因、尽管达到最低水平,但未能部分或全部达到工艺性能保证和消耗保证,承包人应选择:
(a)自负费用对工程或其部分做必要的变化、修正、增补并进一步进行性能检验;或者
(b)对因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6.8.7无论是否已经依照26.8.5款或者26.8.6款进行了处理,业主对于未能全部或者部分达到性能保证的工程均可以处以合同价格2%以下的罚款。
27、验收
业主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验收请求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的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27.1对工程或其部分的验收条件是:
(a)性能检验成功完成而且达到工艺性能保证和消耗保证,或者依照26.8.6款进行了处理;
(b)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供了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27.2承包人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组织验收。
27.3验收过程中,业主对工程质量或者工作性能提出反对意见的,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如果收到承包人通知,业主在28天内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也未能以书面形式说明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理由,则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或其有关部分将被认为在承包人发出上述通知之日就已被通过验收。
27.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或者按照业主要求修改后通过,工程完工时间则以承包人请求验收之日或者请求再次验收之日为准。
27.5验收结果与异议:验收结果以竣工验收证书为准,经验收单位和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承包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竣工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双方具体协商解决。
28、工程照管
承包人对工程或其部分看护照管责任应持续到工程验收日,并自负费用使工程在此期间所受任何损失破坏恢复完好。承包人也应承担由其或其分包人在此期间引起的损失或破坏的责任。
29、竣工结算及档案移交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完毕质量认证手续;
并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档案室移交项目工程全部档案资料一套和提供电子版竣工图一份,同时向有关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各移交一套。承包人结算工程款时必须出示业主档案室出具的该项目档案移接交证明;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须按下列标准及时办理结算:
工程结算价小于等于200万,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工程结算价大于200万小于等于500万,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工程结算价大于500万小于等于1000万,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工程结算价大于1000万小于等于5000万,7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工程结算价大于5000万, 9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合同变更、暂停与终止
30、补正
由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产生过失而做的补正,不应认为是合同意义上的“变更”,此类补正也不能导致对合同价格和完工时间的调整。
31、合同变更
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变更,均须由双方签署书面的变更协议。
32、工程变更
承包人拟变更工程,必须先履行设计和监理的初审手续,然后报业主同意。如果双方拟就工程进行变更,则应当同时对因此引起的工期、合同价格及其它条款的影响达成意见。
33、完工期限的延长
33.1如果由于下述原因,完工期可以推延:
(a)工程变更;
(b)发生施工障碍或不可抗力事件;
(c)业主作出暂时停工的决定;
(d)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e)合同特别提到的其他事项。
33.2除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承包人应书面通知业主申请完工期展延,同时附上证明所需展期的细节或情况。一旦收到申请及延期说明细节之后,业主与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最短对间内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
33.3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缩短完成合同义务的拖延时间。
34、暂停
34.1业主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要求其暂停履行其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通知应说明暂停履行的义务,有效日期和理由,承包人应据此暂停履行其义务(除非照管工程所需的部分)直到业主签发恢复履行的书面通知。
34.2如果暂停不是因为承包人的违约,则暂停时间不应超过60天。暂停期间,业主只支付承包人现场看管费;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额外费用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暂停时间超过60天时,承包人有权要求业主恢复合同执行或者解除承包人的相应义务。如果业主在此后满30天仍未能进行上述行动,且暂停仅影响到工程的一部分,则将视为取消此工程部分,而如果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则视为终止合同。
34.3暂停时间内,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应将任何物资、系统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建设设备运离施工现场。
35、合同的终止
35.1业主方面的终止(非因承包人过失)
35.1.1业主可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但应就此向承包人递交一份书面通知书(“终止通知”)。
35.1.2承包人收到上述终止通知后.应立即或按终止通知规定的日期:
(a)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业主在终止通知中规定为了保护已完工的部分工程的工作除外;
(b)终止一切分包合同,根据下列(e)(2)段转让给业主的部分除外;
(c)将所有施工设备运离工地,让承包人及其分包人的所有员工撤离工地,将所有残留物,垃圾及瓦砾清除出工地,使工地处于清洁状态;
(d)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订货由业主承担一切费用,但承包人必须提供有效依据;
(e)在业主履行了支付义务或者给予了支付保证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当:
(1)将于终止日时完成了的工程部分交付给业主;
(2)在终止日将承包人及分包人准备的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图纸、规格及其它文件交给业主。
35.1.3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a)在终止日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部分的合同价格;
(b)承包人将施工设备提前搬离现场所支出的合理额外费用;
(c)承包人遣送为实施本项目而特别招用的人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乙方需提供其与特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d)总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有关终止分包合同的合理费用,但乙方需提供相关分包合同文本,及业主允许其进行分包的依据;
(e)承包人为保护工程而支出的费用;
(f)在终止日承包人对未执行的工程部分所享有的合理利润额;该合理利润不超过(本合同价格—已完成的工程部分的合同价格)×乙方投标时声明的利润率×10%;非招投标工程,承包人不享有该合理利润额。
(g)上述(a)至(d)未包括的,承包人为履行与第三方的所有其他有关合同的义务,承诺及要求等的费用支出。
35.2属承包人过失导致的终止
35.2.1如果承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业主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书(“终止通知”)以终止合同,但不损害其拥有其他权力或补救措施:
(a)承包人破产或无力偿债,或处于破产保护状态或类似状态;
(b)承包人违反约定转让合同;
(c)已放弃合同或否认合同有效;
(d)在收到业主要求开工的通知后超过30天,无有效理由而不能迅速开工或推迟工程进程;
(e)不断或者持续地忽视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达不到、忽视、拒绝或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不能使业主确信能按完工计划完工的速度实施工程。
35.2.2收到上述终止通知后,承包人应当无条件终止合同,无条件地做好合同终止后的工作;其施工设备只有经业主同意方可搬离现场;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进场所产生投入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承包人已订购设备和分包所产生的费用,业主不予补偿;业主可将其列入黑名单。
35.2.3业主终止合同后由其本人或者第三方来完成工程的,业主可以在其认为执行和完成工程所需的时间内无偿接管使用与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现场施工设备,在此期间,承包人放弃其对上述设备的任何权利;并且,如果工程最终完成的价格超过了合同价格,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35.3承包人终止合同
35.3.1如果发生本合同“暂停”条款中规定的允许承包人终止的情况,或者因为业主过错而迟延支付超过90天,则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业主终止合同。
35.3.2如果合同由于前款原因终止,承包人应比照20.1.2之规定做好合同终止后的工作,业主应比照20.1.3之规定进行支付。
违约责任
36、工程质量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时,由承包人自负费用进行修复,并对业主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7、人员更换
37.1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周不得少于五天驻现场,如需外出需经业主批准,承包人在现场建立考勤机制;
37.2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负刑事或民事责任、不能胜任工作的病变、死亡等不可抗力而变更的,需交保证金。每变更一人需按合同金额的5%缴纳保证金,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保证金在工程正常竣工移交后退还承包人。如未经业主同意私自更换上述人员,除扣保证金外,业主有权对该承包人无条件解除合同并同时取消其在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年内的投标资格;所更换的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且资质等级及相关业绩不得低于原人员。
37.3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经甲方向承包商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时,承包人必须进行人员变更,每变更一人需按合同金额的5%缴纳保证金,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时处以承包商合同金额0.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37.4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其他六大员(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因特殊原因需更换时必须征得业主同意,同时每更换一人需向业主缴纳10万元/人的保证金”。
38、延期完工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施工进度的承诺而延期完工(不可抗力除外),业主有权从未付合同价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留违约金,违约金比率为合同总价格的0.3%/天。如果延期超过30天,业主有权解除合同,上述违约金作为损失赔偿额,承包人仍有义务支付,且履约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39、物资提供不合格的责任
 若承包人所提供的物资与合同不符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时,则业主有权选择确定按下列方式之一种或者没有冲突的几种方式处理:
39.5.1业主拒收物资;承包人重新提供合格的物资,并承担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物资所需要等费用及其它费用。
39.5.2. 根据物资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业主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物资价格。
39.5.3. 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业主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承包人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修期。
40、不按期结算的责任
 属于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结算的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按工程总造价(不含主材)下浮5%,作为处罚,业主可在未付合同价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1、承包人其他违约行为及责任:
如果:1)实际到施工现场的主要人员和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与投标书严重不符;
2)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人擅自将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
3)工程进度与投标书中所报计划严重背离等;
4)承包人实际提供的施工组织机构、施工机具型号、主要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安全资格证、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证等与投标文件相对应的部分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条例严重不符。
则:承包人按业主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否则业主可对承包人进行不低于1万元的罚款,直至另派人员或者施工单位进驻现场接管工程,并解除承包人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发生上述形势时,承包人还应赔偿业主的损失。
42、迟延支付的责任
除非业主依照法律或本合同约定有被豁免的理由,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并且迟付款超过6个月的,承包人有权要求业主承担延期支付金额的同期银行利息。
43、分包和转包
本合同严禁分包和转包。如对承包人认定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资质”行为的除给以工程金额1%的处罚外,取消其两年内参加甲方的投标资格。
施工障碍与不可抗力
43、施工障碍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任何客观的或人为的障碍,且这些障碍既改变了合同的正常执行,又没有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应迅速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业主,包括报告拟采取的措施、预计的拖延时间、将要发生的额外的费用等,与业主协商一致后按照商定的意见执行。
44、不可抗力
44.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44.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的协议。
知 识 产 权
45、赋予业主知识产权
45.1如果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中包含其本人或者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向业主移交工程时,应当同时签发保障业主有权使用该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证明。如果业主因使用该工程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指控,承包人都有义务向权利主张人进行澄清;当这种指控不可避免时,承包人应当自负费用代替或代表业主进行抗辩,并承担相关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责任,业主可以就其处理该事务的所有开支向承包人追偿。
45.2如果承包人向业主签发了知识产权许可证明,但并未允许业主转让该知识产权,业主不得转让该知识产权。
45.3业主所有为获得知识产权使用权而应当支付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45.4本合同项下所有图纸、文件和其他材料的版权归提供方所有。
46、保密资料
除非资料所有人同意,业主与承包人对保密资料负保密责任,该责任适用于分承包人(如果有)。
                     其他
47、争议解决
47.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向业主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7.2在双方争议解决过程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本身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4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设定履约保证金的则自履约保证金提供之日起生效。
双方谨在此陈述,双方已经对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进行了认真审阅,在接受的基础上,签署本《签字页》,促成本合同成立。
 
 
 
 
                       工程施工合同》签字页
业主(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表:甲供材料清单
甲供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品牌与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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