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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县县通”行动方案

2019-07-01 23:39:5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天然气“县县通”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加快实现全省天然气“县县通”,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和基础能源等产业振兴行动,进一步提升天然气产供储销和供应保障综合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保持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能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统筹规划全省天然气“一张网”,充分考虑需求导向、资源供应渠道、应急调峰储气设施运行和省级支线及县级联络线的正反输功能,精准衔接周边省市管网规划,构建国家级干线、省级支线、县级联络线三级输配体系。

  ——以管为主,管罐结合。坚持“管罐结合,宜管则管、宜罐则罐,以管为主、以罐为辅”的原则,管道铺设里程较长、经济性差,不在煤层气、页岩气资源开发区,不在管道网络关键节点上、没有重要工业用气的县域可采用LNG、CNG方式通天然气,其他县(市、区)以管道方式为主通天然气。

  ——市场主导,竞争有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补齐市场短板,促进市场竞争,提高供给效率。政府在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构建有序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

  ——分级负责,协调推进。建立省级统筹、市县级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市县级政府按年度目标任务要求,负责推进天然气“县县通”工作。

  (三)总体目标。按照“能快则快、能通则通”的目标要求,2019—2021年,全省新建天然气输气管道2199公里,累计建成3222公里、79个县级城区通天然气输气管道、9个县级城区使用罐装天然气,实现全省天然气“县县通”,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向乡镇延伸。其中,2019年,全省新增11个县级城区通天然气输气管道,累计53个县级城区具备天然气接气条件;2020年,全省新增19个县级城区通天然气输气管道,累计72个县级城区具备天然气接气条件,对9个暂不具备接通天然气输气管道条件的县级城区采用LNG、CNG实现通天然气;2021年,全省新增7个县级城区通天然气输气管道,累计79个县级城区具备天然气接气条件。

  二、重点任务

  (四)优化规划布局。依托中缅线、中贵线、渝黔桂线等国家天然气主干管线,规划建设以“3条国家干线、8条省级支线、45条县级联络线”为骨架的全省天然气“一张网”。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优化调整各市(州)“县县通”行动方案,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协调衔接,合理安排天然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建设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手续办理。将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前置要件审批,积极推行并联审批等方式,缩短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和审批周期。加快完成尚未核准的2条省级支线、15条县级联络线及5个应急调峰储备设施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核准、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林业占地等手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推进天然气输气管网项目建设。落实企业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年度建设任务。2019年建成省级支线1条、县级联络线6条,完成468公里。2020年建成省级支线2条、县级联络线16条,完成1360公里。2021年建成县级联络线7条,完成371公里。2019—2021年累计新增37个县级城区接通天然气输气管道,实现余庆、紫云等9个暂不具备接通天然气输气管道条件的县级城区采用LNG、CNG通天然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加快推进城镇天然气配气管道建设。对已开通城市管道燃气的57个县(市、区)城区,继续推进特许经营区域内的配气管道建设,持续扩大配气管道的覆盖范围和供气能力。分类推进31个县(市、区、特区)城区配气管道等设施建设,力争到2021年,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城区实现燃气供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加快应急调峰储备设施建设。2019年开工建设贵阳、遵义、黔西南等5个天然气储备项目、储气能力1亿立方米,到2021年累计建成13亿立方米储气设施,形成天然气年消费量6%的储气能力。(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多气源保障。建立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国家管网公司联系协调机制,提高中缅、中贵管道天然气下载量。加大省内页岩气、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优先保障省内供应,推动页岩气习水、正安、桐梓、道真区块尽快形成规模产能,加快建设盘州、织金、桐梓等煤层气产业化基地,2019—2021年省内非常规天然气年产能分别达到15亿、6亿和10亿立方米,年产量分别达到025亿、21亿和6亿立方米,形成省内省外多气源供应保障格局。(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强化建设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业主要落实项目建设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资金等要素保障,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及核准时限实施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要对参与项目建设企业相关资质进行核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项目调度,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建设正常有序,按期建成。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加强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监督和执法检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天然气市场体系建设。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强化顶层设计,理顺天然气产业上游、中游、下游关系,逐步建立气源供应多元化、管道运输专业化、下游市场充分竞争的格局。实行开放型管网运营模式或代输运营模式,各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允许上游供气企业直接与下游企业(包括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化工企业等)签订购销合同,直接交易,用户可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进一步理顺价格机制,降低用气成本,逐步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天然气价格的机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天然气运行政府调控。建立调度管理机制,推动成立省级天然气调度中心,建设天然气行业数据库,充分运用天然气产供储销及管道安全保护有关数据,开展供需平衡预测预警和重大风险预测预警。加强应急管理,发生天然气资源锐减或者中断、基础设施事故及自然灾害等造成天然气供应紧张状况时,能源主管部门采取统筹资源调配、协调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施行有序用气等紧急处置措施,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务必服从应急调度,承担相关义务。(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三)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各类供气企业、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有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政策措施

  (十四)建立健全项目准入与退出机制。对于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企业承接新建项目时应当具备气源优势、资金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已核准项目应当加快建设进度,不能按期建成投产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对于城镇燃气建设项目,省级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指导各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特许经营行为。已出让特许经营权的县城区域,存在授权不规范或者授权主体过多情况的,由市、县级政府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分类处置。项目建设缓慢、未按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由市、县级政府责令整改完善,对不能按期整改或严重违约的企业,依法依规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未出让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县城区域,由县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特许经营区域和主体数量,依法依规确定经营主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有关用地政策。管线建设用地性质为临时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及时批准。站场及储气设施等项目用地性质为永久用地,企业应依法依规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土地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用好用足国家政策,优先保障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切实解决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天然气输配环节政府定价机制。加强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合理降低偏高输配价格,有效减轻终端用户用气支出负担。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坚决取消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积极研究完善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一揽子价格政策措施,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研究建立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采购成本降低。落实储气设施价格政策,促进天然气储备能力提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十七)建立天然气“县县通”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能源工作副省长任召集人,省政府联系能源工作副秘书长和省能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解决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由省能源局代章。相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比照建立相应制度。(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目标考核和督促检查机制。将天然气“县县通”年度工作任务纳入考核内容,签订责任书,定期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合同气量、应急气量时相应调减;对提前及按期完成管道建设项目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合同气量、应急气量时相应调增。建立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在行政审批(许可)、补贴资金发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事中事后监管等环节采取不同的信用监管措施,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管。(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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