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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程序问题解答

2019-05-21 20:51:2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程序

  一、问: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或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案件执行需要,直接或签发律师调查令要求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学校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或其子女的就读学校名称、入读时间、父母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调取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缴纳资料或信息。

  2.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或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应当同时向下列单位(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1)被执行人或其子女就读的高收费私立学校;(2)被执行人或其子女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3)高收费私立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

  3.被执行人或其子女正在就读毕业年级的,人民法院可不采取限制就读措施。

  4.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非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请求解除限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5.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所在地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会同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辖区范围内的高收费私立学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6.人民法院可以在高收费私立学校招生期间,向高收费私立学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得招收相关限制消费人员及其子女就读,并反馈已就读的相关信息。

  二、问:公布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如何确定公布的信息范围?

  答:1.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信息,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库向社会发布。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自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告栏、手机彩铃等媒介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限制消费人员信息时,公示项目参照《失信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可增加被执行人照片,但不得注明被执行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个人隐私信息,并应屏蔽公民身份号码的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十八、问:公职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是否可以向相关单位通报?

  答:1、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核实其工作单位后,将失信公职人员名单信息向公职人员工作单位进行书面通报,并附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

  “公职人员”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核实单位性质后,将失信情况向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通报,并附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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