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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到底该咋把握?这些案例帮你更清楚

2019-04-22 01:02:36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请示报告到底该咋把握?这些案例帮你更清楚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容丰富、要求具体,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全面准确地把握和落实。本文结合一些案例,就如何贯彻执行《条例》谈一些理解。

  一、谁向谁请示报告

  《条例》第二章“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主要解决和规范“谁向谁请示报告”问题。

  1、组织名义与个人名义

  案例:某省委办公厅法规处给厅里呈报的请示中,抬头是分管负责同志,落款是法规处。这是否属于“以组织名义向个人进行请示”,是否违反了《条例》关于“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的规定?

  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时,从逻辑上可能存在四种主体关系:组织对组织、组织对个人、个人对组织、个人对个人。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组织对组织、个人对组织是合规的。请示报告是组织行为,不允许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个人请示报告。案例中,以法规处名义给分管负责同志进行请示是否违规了?其实不然,法规处起件报批,分管负责同志代表省委办公厅接受法规处的请示,这是走组织程序的一个必经环节,本质上是组织行为。实践中许多请示都是这样逐级签批的。但不可否认,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违规现象,比如,有的党组织越过组织层级、绕开综合部门,直接向某位领导个人请示报告,要人要钱要项目要政策,认为这种方式力度大、效率高,但违反了组织原则,扰乱了正常工作程序,必须禁止。

  2、逐级与越级

  案例:某市委书记路过所在工作地的一个镇,突遇该镇发生山体滑坡,多人当场丧生。该市委书记当场组织抢险救灾。镇党委书记听说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往现场,路上向县委书记作了报告,县委书记接到报告后也立即赶赴现场。镇党委书记到达现场后(县委书记尚未到达),发现市委书记在场,就立即直接向其请示报告救灾工作。镇党委书记的做法是否妥当?

  《条例》第六条规定,“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逐级请示报告是我们党的重要组织原则,是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党章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又如,信息直报制度也是一种因实际工作需要而建立的越级报告制度,旨在确保重大情况第一时间让更高层级党组织知晓。再如,案例中所描述的情况,事件紧急,必须临机处置,镇党委书记虽越级请示报告但并无不妥。

  3、双重领导

  案例:某市纪委将市委书记的违纪情况向省纪委作了报告,但并未抄送市委,市纪委的做法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党组织接受双重领导时容易出现多头请示报告,最后造成无所适从的问题。《条例》就此作了明确:第一,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亦即,要依据两个上级党组织的事权和领导职责划分,在请示报告时根据事项性质做到有主有次,从而实现有序。第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之所以要求一般应当抄送,是为了确保两个上级党组织之间信息对称。之所以规定特殊情况除外,是因为可能存在不便于让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知情的情况。比如,案例中市委书记的违纪情况就不能让市委知情。

  4、归口领导、管理

  案例:某市编办主任认为,市编办接受市委组织部归口管理,所以只能向市委组织部请示报告,不能直接向市委请示报告,否则有越级之嫌。该编办主任的观点是否正确?

  归口领导、管理情形并不罕见,特别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后,基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需要,归口领导、管理情形进一步增加。此类情形中的请示报告关系需要把握好两点:第一,从源头上来看,接受归口领导、管理单位的党组织,由党委批准设立,所以必须接受党委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这种关系并不因归口领导、管理而消失。案例中市编办主任的观点是错误的。第二,既然存在归口领导、管理关系,那么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对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就负有领导、管理职责,自然会衍生出一定的请示报告关系。对此,党中央专门作了规定,明确了各种具体情形下应当如何进行请示报告。

  5、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

  案例:某省高院党组拟向省委书面报告2018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工作人员小张将《报告》稿报至办公厅主任老高。老高在版记抄送单位一栏中加上了“省委政法委”,并要求小张加强对请示报告条例的学习。

  党和国家工作体制中,为了加强对一些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设置了一些负责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职能部门。比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接受党委政法委的归口指导,国有企业接受国资委的归口监督。这种情形下的请示报告关系需要把握好两点:第一,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案例就是此类情况,省高院党组向省委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应当抄送省委政法委。第二,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二、请示报告什么

  《条例》第三章“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主要解决和规范“请示报告什么”问题。

  6、请示事项

  案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西部某省认为,该省山区集中、耕地紧张,存在特殊困难,应当充分考虑省情对政策作出调整,将25度改为30度。该省在未向党中央请示的情况下,将这一政策调整写入省委文件,是否妥当?

  《条例》分十项规定了党组织的请示事项,既回应了实践情况,充分体现日常工作中较常出现的请示事项,又重点作了引导,致力于推动党组织多请示大事要事、全局性政策性问题。比如,案例中涉及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在该地区需要进行调整实施的,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条例》还从反向列举了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事项,即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便于党组织从正反两个方面把握请示事项范围。

  7、报告事项

  案例:2017年中央宣传部向党中央呈报《寻乌扶贫调研报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随后中央办公厅印发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该报告,推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改进调查研究工作。

  《条例》统筹考虑报告事项的实然和应然状态,分九项对报告事项作了规定。总的看,报告事项涵盖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全面工作总结计划,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如上述案例),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建工作重要情况,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等。《条例》也从反向规定了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事项,即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这是要求下级不要事无巨细都往上报,从而为上级下级都减轻负担。

  8、报备事项

  案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党中央备案。

  实践中有不少事项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有关要求分散在法规文件中,《条例》将这些要求作了整合。《条例》列出了党组织应当报备的事项,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上述案例),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有关干部任免,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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