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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

2018-11-05 22:33:2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

  从办理案件的角度,个人认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速裁程序对律师辩护影响最为明显。

  一、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应考虑通过速裁程序实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

  以后速裁案件可能越来越多,辩护工作必须从庭中辩护前移至庭前辩护。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设一节“速裁程序”,目的在于对于社会危害性不严重的刑事案件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修正案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见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有三:一、基层法院管辖;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二、更加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第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要求明确是否适用缓刑的建议。也就是说将来检察院必须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没有例外。

  另外,根据《决定》21条的规定,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责任、违背被告人意愿、被告人否认指控事实、审理罪名与指控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以外,法院应当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鉴于此,辩护人应当根据《决定》第14条的规定就案件事实、罪名、法律适用、量刑、程序选择等问题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而不能被动接受承办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三、社会危害性是不予批捕的重要条件

  八十一条新增第五款条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所以在批准逮捕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可以以犯罪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为由请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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