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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申请复议

2016-11-02 11:25:15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安局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唐述,男,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城关镇清毕路716号,身份证号码522423198111270019,电话:13984771600。

被复议申请人:黔西县城乡规划局

法人代表:李瀟

复议申请事项:请求撤销黔规处字(2011)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事实与理由:申请人2004年自己修建一栋位于城关外镇园林路17号房屋,占地为250.75平方,修筑为414.81平方,于2009年10月12日取得房权证,字第(10009048)号,现申请人就复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处罚主体不合法,被复议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法事人为唐国民,而根本房屋所有权是唐述,被申请人无事实根据下捏造事实处罚不合法。

二、申请人共修建414.81平方是包括有38.69平方的车库,当时车库漏水,给申请人使用带来不便,于是申请人便将这车库维修,借维修之机扩建大约有三十来个平方左右。之后被复议申请人认定面积为38.69平方的原车库为违章建筑,责令拆除69.7平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议人在未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对其产权有处分修缮更换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根据事实和为擅自乱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提出复议申请,望上级给予公正,合法裁决为谢! 此敬

毕节地区城乡规划局

申请人:唐述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篇二: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公安厅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张林盛、男、汉族、1956年5月26日出生

住址:伊春市带岭区永兴区三队宾北社区13组。

现羁押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劳动教养所、身份证号码:230713195605260311

被申请人:伊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电话:

0458—3971620、3971603。

委托代理人:王昌树:男、汉族,电话:13039964112

行政复议要求:请求撤销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林盛劳动教养的行政措施。

事 实 与 理 由

事实经过:

申诉人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承包地的周边,有大部分荒废的乱石地、草甸子和高岗地不能做为农田耕种,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应以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在当时农村土地承包的初期,大兴乡人民政府鼓励有能力的农民开展荒山造林。申诉人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给当时永兴村和大兴乡人民政府提出利用荒山植树造林的申请,乡村政府按当时乡

村农业用地和荒山荒坡的地域管辖。由乡、村领导左志田、刘乃奎和大兴乡杨书记亲自到场把周边大约30亩的荒坡乱石地、高岗地、低洼地等五块废弃地分配给申诉人栽树,见(证据一),在靠东山山坡处有三块高岗乱石地,其中有一块较好的约5-6亩地按四类的标准折合成0.5亩农用耕地由申诉人耕种,其余的荒地都栽植树苗,到2003年前5-6亩的荒坡地都向国家上交了农业税,其它余下的山坡地和村里统称为“台湾岛”相邻的两块地势低洼地也划给作为植造林的荒地,(原乡党委鞠书记证据附后二)。在承包该地块的同时,大兴乡人民政府鼓励荒山育林,并贷款三百元做为购买树苗的资金扶持,1985年春天,申诉人用该笔贷款在带岭林业局苗铺购了落叶松一年生树苗,在大青川林场购买了新培育的“香杨”杨树苗。并在自己的承包田地里栽上了两种树苗。

二十年来,申诉人对所承包的5-6亩的林地进行了土攘改良,增加了肥力,清出了乱石和杂草,栽上了树苗。在该种植林地上一直向国家上缴农业税,在1998年1月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此五块原来的荒地和低洼地仍然是张林盛所拥有林地,该5-6亩的林地仍然上缴农业税补贴,2004年后享受国家的对农业的直补贴税政策。现在还继续拥有该林地0.5亩的经营权,由于所经营的林地与带岭林业局国有林地交界,国有林场在采伐生产期间对所承包的耕地多次发生损

毁的情况,虽然已经给予按价赔偿,但申诉人的土地经营权仍然是合法取得的。所栽植的树苗仍然一年复一年的长不大,多次遭到毁坏,前后栽了三茬,一直到现在,永兴村的村领导和村民包括申诉人本人在内也不知他所承包的荒山荒坡土地管理权归谁所有。截止到现在,永兴村经济合作社并没有相关的农村集体用地和国有林场用地的稳权分界协议书,在经营24年来,由于农村经济体制的变化,原来的大兴乡人民政府已经不存在。加之现在国有林地和农业用地相互交叉存在的客观事实,当时的大兴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也没有人告知所经营的林地的土地权属归谁所有,致始多年来该林地的产权归属不清,责任不明,使申诉人经常和带岭林业局的主管部门发生林地产权纠纷。

近八年来,申诉人通过在荒山、荒地和土地承包田里自费育林受到了不法侵害,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个只有小学二年文化水平的人,两次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十多次在带岭林业局信访。并亲自给带岭林业局党委书记付俊卿、局长陈耀、人大主任迟景春、带岭纪检委和信访办写信反映情况。在伊春市及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国家林业部及国务院信访局上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在带岭林业局由于各相关部门的行政人员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没有正确的理解,对申诉人所承包的林地并没有详细的调查和林

地所有权的确认,请求解答的问题得不到明确的答复,林业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与农业部门协商,甚至由林业和信访部门组成小组和申诉人一起到省级相关部门进行上访解答,各级行政部门在没有弄清楚申诉人的承包地是通过大兴乡人民政府合法分给的农业用地时,单方面没收申诉人合法取得的承包农用地和原大兴乡人民政府分给的林地和栽植的树木,首先是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使申诉人的利益收到了侵害。

八年来申诉人的不断上访,由于带岭林业局的信访工作人员和林业行政人员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单从近几年给申诉人的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处理意见”、“带岭林业实验局林业资源管理科”处理决定书……等对张林盛的七次答复处理意见看出,都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政处罚法》、《信访条例》和以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由于信访办和林业资源科的行政执法和解答错误,造成申诉人经常和信访人员发生争辩,信访部门和林业行政部门把应该自己完全能解决的问题却不履行法顶职责,把正常的信访过程中产生的矛盾推向了公安部门,更为恶劣的信访部门为防止申诉人在2005年3月份黑龙江省召开人民代表会期间上访,

尽弄虚作假的向公安部门报案,直使公安部门以“闹访”等名义对以扰乱公共秩序等理由采取行政拘留,五年来申诉人被公安机关五次传唤,在2005年、2006年以种种理由被带岭公安机关次以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二次行政拘留其中包括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在2008年9月7日,信访办电话通知申诉人到其办公室解决问题,在双方争执过程中,信访办工作人员摔坏玻璃杯和门玻璃,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是本申诉人所为,至使公安机关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在没有申诉人申辩的情况下,根据前两次的行政处罚,按屡教不改的行为给予从重处罚,最后被带岭林业公安机关做出了劳动教养一年半的行政制裁。就以上事实情节,申诉人对伊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其的劳动教养一年半的行政制裁显然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请求黑龙江省劳动教养委员会撤销其伊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半的行政制裁措施。

其理由如下:

一、申诉人是正常上访:

申诉人就林地纠纷的产权归属不归“带岭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管理”为由向带岭林业局上访、提出咨询,并拿出具有法定的依据,向信访部门阐述农用地和林地都是在1984年经过原来的大兴乡人民政府和永兴村经济联合社合法承包,

篇三: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姚元元,女,33岁,1981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4198102050521,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地址:商城东路与凤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郑州市未来路分局于2014年6月17日做出了郑公未(治)行罚决字[2014]03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故特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中写道“姚元元因为口角和刘艳凯引发撕扯,后姚元元抓住刘艳凯胳膊将刘艳凯甩到墙上,刘艳

凯将姚元元胳膊咬伤”,因为口角是什么口角,事实的真相是2014年4月29号下午大概一点钟的时候我在公司办公,刘建国和刘艳凯在公司外面大吵,我当时没有说什么,突然马记虎叫我,说刘艳凯这样闹事影响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说他不方便去叫刘艳凯出来,让我去劝劝。我刚要说话去劝他,让她不要在公司大声吵吵,毕竟我们这里是上班时间,但她丝毫不领情,骂我说“你是谁,你算啥,你凭啥管我”等难听的话,随后我只是想拉她进电梯让她不要在公司影响其他人,拉她不动的情况下才叫刘建国和马计虎去帮忙。公安机关未全面考察事实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刘艳凯,但是却没有真正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过错认定方面只认定到我的过错却完全没有认定刘艳凯的过错,并且她也咬了我,公安机关也有验伤报告为证。

二、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但是公安机关却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是,申请人却没有收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的处罚决定书,很显然公安机关的做法严

重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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