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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通住房标准

2017-08-19 13:59:3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北京普通住房标准摘要:北京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普通住房买卖可享受契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随着房价普遍上涨,一些普宅“被豪宅”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昨日,北京市再次调整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五环内为单价39600元/平方米、总价468万元;五环到六环为单价31680元/平方米、总价374万元;六环外为单价23760元/ 北京普通住房标准具体内容:

北京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

  普通住房买卖可享受契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随着房价普遍上涨,一些普宅“被豪宅”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昨日,北京市再次调整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五环内为单价39600元/平方米、总价468万元;五环到六环为单价31680元/平方米、总价374万元;六环外为单价23760元/平方米,总价281万元。单价、总价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

  市住建委表示,此次调整后,享受到普通住房税收优惠的购房家庭比重将扩大到90%以上。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普通住宅的认定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实际销售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由于容积率和面积的标准是限制“死”的,因此调整的就是交易价格方面的标准。在北京头次公布普宅标准时,也表示将根据住房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目前,北京执行的普宅认定标准只设了单价标准。当时划分了南北两个区域,如四环内北部地区的价格为38880元/平米、南部地区为34560元/平米。六环外地区为17280元/平米。

  这一标准当时覆盖了北京70%以上的购房家庭。但随着近两年房价的普遍上涨,普宅的覆盖面不断缩小,比如在通州、大兴等区县的六环外,大部分新楼盘的单价已达到2万元以上,即使买个小户型也因单价超标而不被认定为普宅,一些购房者“被豪宅”的呼声逐渐增多。

  专家表示,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是享受税收优惠住房的界定标准。这并非是“普宅”和“豪宅”的分界线,普通住房之外的并不都是豪宅。

北京非普通住宅标准放宽

  非普通住宅标准是什么,非普通住宅必须满足三个标准,首先容积率要求在1.0以下,单套的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之下,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该区市场指导价1.2倍以上。在前年年底,北京非普通住宅放宽了标准,相关的政策也得以调整。

  非普通住宅标准是什么,非普通住宅必须满足三个标准,首先容积率要求在1.0以下,单套的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之下,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该区市场指导价1.2倍以上。在2014年年底,北京非普通住宅放宽了标准,相关的政策也得以调整。

  北京非普通住宅标准放宽 “伪豪宅”解脱

  北京市非普通住宅标准调整,大量因房价上涨而导致的“伪豪宅”将摘帽,享受优惠税收政策。昨天,市住建委、市地税局出台《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新政自2014年12月10日起执行。

  非普通住宅标准主要涉及小区容积率、房屋建筑面积和区域平均交易价格,一旦交易房屋被认定为普通住宅,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此次出台的新标准对交易价格做出调整,将过去按总价计算改为以每平米单价计算。根据通知,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以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8万元/平米计算,分环线区域和方位进行系数调整。该系数首先将本市分为南北两大区域,再细分为四环内、四环至五环、五环至六环、六环外。

  调整后,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价格上限是:四环内北部地区为38880元/平米、南部地区为34560元/平米,四环至五环北部地区为32400元/平米、南部地区为28080元/平米,五至六环北部地区为25920元/平米、南部地区为21600元/平米,六环外地区为17280元/平米。

  依照这一标准,本市非普通住宅标准得以放宽。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区位调整系数将根据北京市住房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北京非普通住宅标准

[摘要]网为您介绍北京非普通住宅的标准

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一)1999 年 8 月 1 日起 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建设项目均为高档住宅:

1 、一等公寓、别墅、度假村、复式住房(即楼中楼住房)、 9 层以上(含 9 层)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及非住宅项目以外的其他住宅( 2002年 6月12 日 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 发生的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中复式住房、 9 层以上(含 9 层)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并且自用的,暂按照普通住宅征收)。

2 、单位面积售价岛内超过 5000 元 /m2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投资区超过 3600 元 /m2 、同安区超过 3000 元 /m2 以上的住宅。

(二) 2002 年 9 月 1 日起 至 2005 年 1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界定为高档住宅:

1 、别墅、度假村;

2 、住宅每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 5000 元 /m2 、杏林区(含海沧区)、集美区超过 3600 元 /m2 ,同安区超过 3000 元 /m2 。

(三) 2005 年 2 月 1 日起 至 2005 年 5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为高档住宅:

1 、别墅、度假村;

2 、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超过 7000 元 /m2 的。

(四) 2005 年 6 月 1 日起 至 2008 年 7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0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销售价格每平方米在 7000 元以下。

(五) 2008 年 8 月 1 日起 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销售价格每平方米在 12240 元以下。

(六)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销售价格每平方米在 14688 元以下。

(七)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销售价格每平方米在 13824 元以下。

(八) 2010年 1 月 1 日起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不含)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含)以下;

3 、实际销售价格每平方米在 12600 元以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核心收件时间为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头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少有家庭生活用房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头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税款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个人头次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头次购买 90 ~ l 44 平方米 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O.5 %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头次购买 90 ~ l 44 平方米 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O.5 %征收。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头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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