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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2017-05-20 09:37:57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txt始终相信,这世间,相爱的原因有很多,但分开的理由只有一个--爱的还不够。人生有四个存折:健康 情感 事业和金钱。如果健康消失了,其他的存折都会过期。 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在改制中的劳动关系,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振兴为目标,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平稳过度,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影响改制进程,确保企业改制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安置原则

1、企业改制后,通过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接收原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并按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新招用人员,应优先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3、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采取职工自愿入股,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四、安置办法

1、对有就业愿望,具备相应劳动技能,身体健康的原企业职工,改制后企业应继续留用。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根据本人的自愿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现行规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本人不愿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企业需要上岗的,由企业安排工作。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1992年6月30日前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7月 1日后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1992年6月 30日前参加工作)或15年的(1992年7月 1 日后参加工作),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 10年(199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或15年的(且1992年7月1 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l?4级),可办理因病、残提前退休手续。每提前一年,养老金递减2%。

6、符合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均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7、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凡被国有企业招用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或调入国有企业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应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集体企业职工被派遣到国有企业混岗工作,不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在

企业改制时,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政策办理。

8、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安置办法。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履行招工手续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改制中,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现金形式支付。

2、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但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人或企业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128%计发。

3、职工有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 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停薪留职期间;

(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

(3)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的时间;

(4)挂名、挂靠劳动关系的人员。

六、工伤人员的补助办法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工伤保险补助:

1、工伤1?4级人员,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2、工伤5?10级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为其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标准是:

(1)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 日前发生工伤的,按照五级每月 22元、六级每月 20元、七级每月 18元、八级每月 16元、九级每月14元、十级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到平均寿命的费用。1998年1月 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可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的伤残补助金。社会保险机构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2)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上年市社平工资计算,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3) 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计算,五级28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4)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且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3、工亡遗属人员,由企业按当前遗属生活费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子女计算到18周岁,父母\配偶计算到平均余命,年龄超过平均余命的,按5年标准计发。

七、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养老保险

(1)改制企业应将已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支付统筹内各项养老保险待遇。

(2)企业改制后,新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继续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改制前后职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在原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的改制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接续。失业人员可在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弃保。失业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后,可持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本人自理;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按政策规定报销。

(2)离退休人员的医疗。改制企业为己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离退休的人员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离休干部按当前离休人员缴费标准,缴纳5年(每年按10%递增);退休人员以全市退休人员人均支付医疗费为基数,每人按平均余命(余命内每年按 10%递增)缴纳。一次性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按当年政策规定的标准缴纳到余命。

4、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管理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在职工档案中录用表上加盖解除劳动关系专用章;

(2)改制企业将已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移交当地劳动保障代理中心托管,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管理费。劳动保障代理中心负责代办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退休审批等服务项目。

八、实施步骤

1、制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根据市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改制批复,改制企业应制定具体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有:职工分流安置办法;人员竞争上岗办法;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偿还办法;特殊人员的处理办法等。

2、搞好职工安置所需资金的测算。根据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分别测算出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代理费及偿还职工债务等所需费用的金额及资金来源。并在企业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3、做好职工安置的基础工作。改制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必须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要准确地掌握职工人数、参加工作时间、在岗工作年限、职工工资水平、工残病残人员情况。离退休人员情况、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情况、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及职工的劳动技能、身体状况和就业愿望等情况。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九、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改制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作为改制中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制

定好职工安置方案,测算好安置职工的所需资金,认真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既要保证大多数职工能够实现再就业,又不能因改制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解决好与职工的利益相关的问题。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企业,搞好调查研究,帮助和指导企业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为企业改制创造宽松的环境,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2、成立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改制企业主要领导和劳资、财务、宣传、保卫、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根据职工安置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负责职工安置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增加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职工监督。改制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地征求职工意见。在实施改制中,对职工的分流安置去向,资金的筹集使用,职工利益的补偿,特殊人员的处理办法等敏感问题,应向职工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监督,确保企业改制“公开、公平、公正”。

4、加强宣传,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改制直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改制中,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提出的符合政策的合理要求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不能回避矛盾,要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企业改制积极稳妥地实施。

篇二: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有进有退,涉及的重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引入非国有资本以及解散清算等关停并转方式,也包括整体上市、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化证券化行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是改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直接关系到改制是否能够顺利、成功地进行。

独特性

国有企业改制与非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相比,在职工安置方面存在重大的区别,其独特性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国有产权转让与职工安置补偿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换言之,股权转让或者股东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

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质通常是股权转让,如果不考虑国有企业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改制企业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历史原因,如果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则需要对职工的国企工龄进行买断,向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方式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企[2009]117号《通知》”)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财企[2009]117号《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由企业承担。

但是,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不适用《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应特别适用财企[2009]117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即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

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判断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将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并附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置中,职工安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无需向职工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由改制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职工不再留在改制后企业继续工作;

——改制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

职工安置方案根据不同的改制方式和不同职工的状况确定,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失去控股权、历史上是否安置过、产权交易所/产权经纪公司的态度以及职工的态度等。实践中,有些国有企业建立托管平台,将一些不宜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托管,例如工伤职工、退养人员,经与该部分职工协商,将其劳动关系转移至托管平台,不纳入安置范围。

计算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计算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中涉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享受如下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召开主要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等规定。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篇三:XXX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厂办大集体)

XXX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格式)

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佳政办发﹝2014﹞18号)的文件及市人社局关于《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实施办法》(佳人社发﹝2014﹞238号)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主要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 (二)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充分考虑职工、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三)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程序规范,有情操作。 二、职工安置时点及人员构成情况

职工安置时点。按照省政府对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间要求,确定以2012年12月31日为本企业职工安置时点,既2012年12月31日与本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为本次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对象;职工工龄、社会保险及债务统计以此日期为截止日。

截止2012年12月31日,企业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工人,下岗职工人;男职工人,女职工人。在册职工中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工伤(或职业病)职工人。本次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企业有离退休人员人。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在册职工安置。对于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经济补偿金支付按《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二)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2011﹞8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再就业。方式:存续企业招聘、职工自谋出路、纳入失业保险。

四、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一)经济补偿金标准

经济补偿金标准,在岗职工按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下岗职工及上岗职工中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确定。

本企业2012年1-12月份企业工资总额万元,每人月平均工资元。平均工作年限年。(正常生产企业)

本企业已停产多年,全员下岗,经济补偿金标准为2012年佳木斯市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关停企业)

(二)经济补偿金筹集办法

争取国家经济补偿金50%补助资金,每人年工龄补助525元;总

额万元。

企业需自筹经济补偿金万元,写明筹集渠道、解决办法等。 五、社会保险的处理

(写明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现状及问题,如何解决。)

(一)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补缴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补缴失业保险欠费;本企业负责将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名单报市失业保险局备案;符合条件的办理申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医疗保险。企业按单建统筹方式为职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或职工补缴,确保职工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六、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 (一)拖欠总额及构成 1、拖欠职工工资万元;

2、拖欠职工代垫养老保险费万元,其中:2012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垫付养老保险费万元。

3、拖欠独生子女费万元,其中: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费万元。

4、拖欠职工集资款(股金)万元; 5、拖欠职工其他债务万元。 以上五项合计万元。 (二)债务处理

资金筹集渠道、方法及落实情况。解决方式包括:一次性偿还、协议分期偿还、以物抵债、债转股、和解、待国家政策支持等。

七、其他事项

(一)退休人员安置。对本企业退休人员,预留档案管理费和劳动事务代办费,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中心管理;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元),纳入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

(二)、职工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本企业负责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企业或属地人社局相关单位。社保关系转入个体的,由个人按规定时间到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三)本方案需在上级主管单位及市总工会的指导下,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属地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附表: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成本资金测算表

XX单位(盖章) 2014年XX月XX日

说明:此参考样本,仅供企业参考。具体制定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把情况和问题说清楚并灵活掌握。

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成本资金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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