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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2017-05-17 07:12:2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学习法理学的感受

法学11级四班 姓名:杨东铃 学号:128012011131学习法理学的感受

时间无情的在我们年轻的脸上留下岁月的痕迹,不知不觉间,学习法理学已经半个学期了。在这段时间里面,伴随着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变化,使我对自己的人生道路充满了迷茫,显现出一种无所适从的状态。

就在我处在迷茫时,它走入了我的心间。它就是法理学。它就像朋友一样帮助我,像我的父母一样疼爱我,像老师一样关心我。在这盏明灯的指引下,我走出了迷茫期,大步迈向充满阳光的大道。

在正式上课之前,我预习了法理学这本书,竟然有些看不懂,里面大都是一些理论的内容。后来听了张老师的课逐渐明白了法理学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科学。对国家制定“法律”进行“理”的研究,即法律规范的合理合法性,也就是说国家在制定出台具体的法律规范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同公民认知、社会现状息息相关,当今社会主要体现法治和民主的精神。学习法理学应当要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的研究的学科都研究法或法律现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不同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的是法或法律现象的一般性问题,而不是法或法律现象某一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概括为:法的本体论、法的历史论、法的运行论、法的关系论、法的价值论等五论。法理学的功能有1、法理学是法学的入门与向导。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属于理论法学,

它提供的不是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如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这些基础理论不仅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入门的知识和理论,也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理论的指导。2、法理学能启蒙和传承法律精神。在法学的所有学科中,法理学是最具思想性的一门,它是以启蒙和传承法的精神与理念为核心的。3、学习法理学可以培养与训练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的职业技能,而法理学中承载着培养与训练人们法律思维方式的功能。因此,学习法理学的意义非常重大。

我认为学习法理学时应该注意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不然容易步入学习法理学的误区。

上法理学的课程时,老师讲得生动形象,通俗易懂。并在讲课期间插入一些例子,使我在课前预习不懂的问题在老师授课时迎刃而解,对法理学的学习信心更大了。我相信在老师的悉心教导和同学们认真听课下会在法理学这方面有更深的造诣。

我为能掌握这种实用的思维工具而骄傲,我应该好好学习法理学知识。

篇二:法理学总结

一.简答题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2、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法律解释: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4、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5、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之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都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6、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

7、法律行为:一切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8、法律关系:被依法确认和调整,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9、免责: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的免除法律责任。

10、法律推理: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二.法律谚语

1、法无明确禁止即自由:对于私法(民法等)领域来说,只要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约定或者为一定行为;对于公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来说,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就是禁止的,比如说法律没有授权某行政机关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该行政机关就不能行使强制执行权,还有“罪刑法定”也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一种形式。

2、没有无权利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互相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借用黑格尔关于对立统一关系的一般论述,就是“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从上述对立统一关系的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英美普通法自然公正原则的内容之一,基本内涵是如果一个法官与法庭受理的某一案件有个人利益牵连,那么他就不能审理这个案件,这是保证审判无偏私的必然要求,这就是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这一原则在大陆法系理论中称谓回避原则。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司法领域,同样也适用于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4、无义务则无责任:法律义务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义务就没有法律责任了。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和习惯的区别:

产生的时间、方式及存续时期不同;体现的意志不同;调整的内容不同;实施方式和效力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2. 简述司法的原则

法制原则;平等和公正原则;司法独立行使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3. 简述行政执法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

4.简述确定法律效力位阶的一般原则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根据行政级别判定

5. 简述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行为调整方式从个别到一般化;由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由私有制阶级形成,国家产生相关;在混沌一体的一般规范中法律道德宗教产生分化形成各自独立的规范系统。

6. 法律和自由的关系

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自由需要法律去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对自身的滥用;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7.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假定关于该规则的适用条件的规定

处理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权利、义务的规定

法律后果对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的肯定或否定

8. 简述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结实才能不断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

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结实,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9. 简述法律和习惯的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不经由特殊权力机关,而是自发行程的。法是由国家有意识的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身的根本利益和集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有意而为之的。

体现本质不同习惯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法则是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

适用范围不同习惯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律遵循属地主义原则

调整内容不同原始人依照习惯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与义务不分离。法对行为的调整以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为条件

实施方式不同习惯是依靠社舆论等等外在力量保证,法律是依靠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有国家强制性

历史使命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与维护原始平等的社会关系和血缘关系,维护共同利益。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无政治色彩而法律具有强烈的政治倾向。

10. 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的区别

法律构成大陆法系为成文法,一般不承认判别法英美法系除成文法外以判例法为主

主法区别大陆法系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大都采用单行法律法规

司法区别大陆法系法律依据和服从成文法律,不是立法者,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法官既服从成文法律又依据判例法还可以用判例的形式创造法律。

法律分类区别;审核制度区别:大陆法系除轻微案件独任审理外,一般采用合议制不实行陪审制度。英美法系除高级上诉法院外,一般采用独任制,实行陪审制度。

四.论述题

1.论述法学是权利和义务之学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关系的各个关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法学是权利与义务之学。

2.论述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国目前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而由于社会制度、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的不同及受政治思想、道德、历史与文化传统、宗教、科技发展水平、国际交往等的影响,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历史时期,有各种各样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另外国家政策也是当代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根据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国家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篇三:法理学总结归纳

法理学总结归纳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概念的争议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

三、国法

四、法的特征

五、法的作用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三、法的价值冲突

第三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二、法律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二、法律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第六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广义与狭义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

三、法的效力范围

四、法的空间效力

五、法的时间效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三、法律关系主体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法律关系客体

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八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 法

第二节 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

二、执法

三、司法

四、守法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一、法适用的目标

二、法适用的步骤

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二、法律推理的种类

第五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

一、资本主义法

二、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第三节 法的传统

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

二、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

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第一章 法的本体(百分之五十)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概念的争议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

四、法的特征

务为内容)

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

五、法的作用

作用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二、种类

三、冲突

12

第三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律后果。

系;

二、法律原则

就被当做纠正规则在个案上之偏差的工具);

三、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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