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申请书 >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 正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

2016-10-31 11:15:40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

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 (刑事、行政申诉状和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申诉人(或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单位或住址。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申诉人(或申请人)因 一案,对 xx 人民检察院于 年 月日制作的(年度) 字 第 号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不服,或者是对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所作的(年度) 字第 号的一审(或二审)刑事(或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不服,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现将申诉的请求(或申请事项)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综上论证,请求(以下写明具体请求目的)

此致

xxx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或申请人) 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

申请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一案,业经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_______份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

篇二:再审申请书(申诉状)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51年10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东新村室。

申诉请求:

1.撤销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常商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审本案;

2.请求驳回被申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基本案情:

2007年*********因资金周转需要,请江苏银行虹桥支行行长丁**(丁英*胞兄)帮忙融资200万元,2007年3月份经丁**帮忙从许亚平处融得款项200万元,丁**让公司股东丁英*打了一张200万的借条给王**。而后,苏纶化纤公司对许亚平偿还了100万元,另外100万元已经在许亚平诉丁**一案中另案解决,丁**称出具给王**的借条由他收回处理,基于对胞兄的信任,丁英*便没有再过问此事。然2009年在丁英*和其胞兄丁**因企业管理发生纠纷之后,王**突然向申诉人主张这一没有实际发生的借款,并和丁**串通一纸诉状将申诉人告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1.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本案的一审、二审中,两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仅是我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出具的180万借条一张,并未对本案借款所涉及的付款凭证进行查实,这明显与贵院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会议纪要》的相关审判规则相违背。根据该《纪要》第二条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性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然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并未对本案的款项交付事项进行核查查实,即草率判决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并判决申诉人偿还该款项,使虚构的借款事项得以确认,这严重的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诉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2.二审判决所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未经质证的。在本案的二审中,申诉人曾经以一张200万的转账支票作为还款依据作为抗辩的理由,然被申诉人以存在其他的借款为由进行抵销。二审法院对被申诉人所主张的抵销的理由向江苏银行常州虹桥支行调查询问,但其调查到的证据既未在法庭上出示向当事人说明,也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却将其作为案件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在程序上显然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证据应当

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在程序上也显示了对申诉人的极大的不公正。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在借款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且程序上的严重违法。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驳回被申诉人要求申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高级法院

附件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商终字第166号判决书及其听证笔录、谈话笔录各一份(复印件);

附件二: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1)武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法庭笔录两份(复印件);

常州********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篇三:申诉书及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彭武军,男,汉族,现年37岁,湖南省隆回县周旺镇谷脚村9组,农民。电话13652289069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熊孝武,男,汉族,现年41岁,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陈艳平,男,汉族,现年44岁,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邵平长,男,汉族,37岁,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申诉人彭武军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再审2008(0413)号案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再审2008(0413)号案裁定,(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237号及(2008)邵中民二终字第45号的判决,依法改判。

2、由于被申请人错误申请查封了我2万元存款,请求法院判决因被申请人错误查封而带给本人的全部损失。

3、由于被申请人的诬告、陷害而给申请人造成较大的名誉和精神损害,特请求赔偿3万元。

4、所有诉讼费用、证人出庭费用等全部由被申请人负责。

5、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我误工费、生活费、车旅费的实际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 适用法律错误,超出诉讼请求!

1 一审6原告起诉内容是关于2007年12月份的“押金协议”,既然“押金协议”无效,本案又怎会变成委托合同呢?一审原告在起诉书中也没有说“委托彭武军去办线路牌”难道他们6人在起诉时连主要事实都记不清楚?

2一审6原告起诉案由是“财产返还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押金协议》合同是否有效,及押金是谁出资的。因彭武军不参与车队管理,六原告而诉其返还《押金协议》上的押金,既然《押金协议》合同是无效的,而彭武军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押金是彭武军自己的合法财产(有银行交易记录,李立平证言等)因押金是彭武军自己的,所以不存在返还一说,所以此案定为委托合同是适用法律错误,也超出了6原告诉讼请求。(详见一审6原告的起诉书)

二 违返《证据规则》枉法裁判,认定事实错误:

1.在一审时彭武军提供3份会议记录证据,6原告也承认其事实,一审判书说采信了3份会议记录证据,但实际其证明力却并没有被采用,第一份会议记录,证明当时参加会议的人员,开通线路所要收取的费用,最后王经理说"除了规定的费用,其它不用收取任何钱,"难道开会讲得如此清楚,六原告还需委托我去办线路牌吗?第2份会议记录证明彭武军队长一职是选举产生,而不是6原告所说交了钱给彭武军而以彭武军为主并当队长,事实上该线路彭武军根本没有话语权.第3份会议记录2月25日第3点11:30分陈海苏的陈述,证明押金协议的押金是彭武军的,证明胡松如想要当队长,只是后来没有当上队长,便认为是彭武军在搞鬼,才有这些纠纷。相反一审六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只有找了和他们关系好或亲人作了证人证言,并且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证人和当事人。当事人和当事人所说的事情在时间、地点、内容都相互矛盾,却全部被采信!我不知《证据规则》还有何用。难道这些不足以证明此案是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吗?

2.本案争议是因《押金协议》合同而引起,《押金协议》上的押金彭武军有银行交易记录,李立平的证言足以证明钱是彭武军的,既然一审判《押金协议》为无效合同,押金也是彭武军出资的,就应把《押金协议》上的押金退还给彭武军,而法院却反过来判彭武军赔钱,真是天大的冤枉!

3因一二审法院不让我阅卷和复印材料,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送达本人。(有一审送达判决书时和二审庭审记录本人均没有签名为证)我是二审结束后才复印到相关资料,是因为法官剥夺了我合法的权利而没办法举证,本人申请再审时所提供的新证据,为什么不能认定为新的证据?并且省高院也是凭我有新的证据而收了我80元立案费,为什么又要驳回我的申请?驳回我的申请为何还要收费?

4在再审裁定第3页面上说“彭武军负责管理车队,还要交20000元押金,而权力仅每台车每月交30元作为工 资。。。。。等足以形成不利于申请人的心证”所说的每台车每月30 元 作为工资,而当时实际共有14台车,再加上湘隆兴农村短途客运公司答应给400多元,每个月约有800多元 的收入。仅仅是有事才去处理。800多元的收入怎会变成30元 呢?又怎么形成不利于申请人的心证?

5在再审裁定第4 页上说“原判审 认定证据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为什么一审原告和证人所说都相互矛盾 ,并且与起诉书的内容也不相符,却可以被认定?而我有足够的具体的证据证明我的清白,为什么变成“高度盖然性”?请问《证据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6一审判决书记录宣判日期是08年4月14日,也就是说4月14日后就不是审判秘密,为什么5月6月法官还发三条信息给我说没判,难道这还公开公平公正吗?一审庭审记录多处

涂改足以证明一 切 。庭审记录最后一 页 的“宣判日期定于6月26日” 和法官签名都是事后 补 上去的。难道庭审记录上这么多地方不正常涂改,还是没问题吗?

7.从一审《押金协议》合同押金的返还财产纠纷到庭审后变成了委托合同,从押金合同变成买卖线路牌,谁能相信一审6原告在起诉时连最基本的事实,全都记不清楚!从当事人和当事人,当事人和证人证言所说的时间,地点,内容相互矛盾,到第3份会议记录2月25日第3点陈海苏的陈述“只要彭出来当队长,一个月后再移给胡松如,原押给公司的押金一分不少退给彭”等事实,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是在恶意的进行虚假诉讼。

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关系不明确,存在许多疑点,申诉人现提供一系列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是错误判决的,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希望贵院能为申诉人主持公道,还本人清白,同时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彭武军13652289069

2010--12--03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武军,男,汉族,现年35岁,湖南省隆回县周旺镇谷脚村9组,农民。

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孝武,男,汉族,现年39岁,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艳平,男,汉族,现年42岁,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平长,男,汉族,34岁,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

再审申请人彭武军对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8月13日(2008)邵中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申请再审。



申请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第二款、原判决书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款、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第六款、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八款、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第十四款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第十款、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

诉讼请求:

1、撤销(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237号及(2008)邵中民二终字第45号的判决,依法改判。

2、由于被申请人错误申请查封了我2万元存款,请求法院判决因被申请人错误查封而带给本人的全部损失。

3、由于被申请人的诬告、陷害而给申请人造成较大的名誉和精神损害,特请求赔偿3万元。

4、所有诉讼费用、证人出庭费用等全部由被申请人负责。

5、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我误工费、生活费、车旅费共6000元。

事实与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1、提供新的证据①(详见附件):证明彭武军2007年9月19日 与其妻肖湘在湘隆兴农村短途客运公司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完全不在一审、二审现场认定的现场,这足以否定一审认定的证人证言和一审庭审记录P128页认定2007年9月19日 再审被申请人三人各交钱3698元给再审申请人彭武军的说法。

2、提供新证据②(详见附件):证明直接证人陈雄武与再审被申请人陈艳平是亲表兄弟关系,两人母亲系同胞组妹关系,并且陈雄武在给陈艳平打工做事,关系相当好。证人陈超美与再审被申请人熊孝武是直接亲属关系,证人陈改荣与一审原告胡松如、陈海苏是直接亲属关系,证人周良华与再审被申请人关系非常密切,平时经常在一起玩(详见一审庭审记录P124周良华的回答),并且周良华38岁还没有结婚,智力状况一般,讲话不负责任,所以他做的证言不能采信。新的证据说明一审的原告均是找自己的亲戚或亲信进行串通,作伪证颠倒黑白以至诬告陷害再审申请人彭武军。一审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七行说“仅熊孝武、邵平长、陈艳平,有与双方当事人无法定利害关系的在场证人陈雄武、周良华及证人陈改荣、陈超美的证言证明,能相互印证,对其所作证言应予采信。”纯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判决书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效力:

1、本案一审二审对方提供全部证据有:原证①押金协议书、原证②押金协议书、原证③是陈改荣的调查笔录、原证④是陈超美的调查笔录、原证⑤是易佑军的调查笔录、原证⑥是陈雄武的调查笔录、原证⑦是陈艳平的调查笔录、原证⑧陈海苏的问话记录和法庭调查李立平、

王海生笔录各一份(内容详见附件)

原证①和⑤在一审已认定为无效;原证③④⑥的证人都是与对方有直接法定利害关系的亲人,其证言纯属捏造,不可采信;原证⑦⑧是对方自己的陈述,并且与证人的证言内容相互矛盾。

法庭调查笔录两份,相关内容再审申请人意见如下:

A、 李立平调查笔录“该线路主要是被告彭武军组织,所以该车队由彭武军为主拉总牵头做为联系人”。这是在车队成立以后并在2007年10月14日开业前车主会上才确定的(详见2007年10月14日周旺车队开业前车主会会议记录)。

哪些人参与营运不是由彭武军确定,而是由湘隆兴农村短途客运公司的负责人王海生、李立平和隆回县运管所的杨所长三人负责审核确定,参与营运的人均与湘隆兴农村短途客运公司签订经营协议。彭武军在短途车队成立后正式开业前的车主会议上被选举为该车队队长,主要负责该车队按顺序排发班工作,并跟据每天看到的在路面非法营运的“慢慢游”(即非法营运的三轮车)数量多少和依车主意见负责向王海生报告,协助打击非法营运等相关工作。 B、 王海生的调查记录再审申请人不认可,理由如下:

法庭调查就应该更全面一点,不应避重就轻,应让王海生出庭作证(如判彭武军卖线路牌,就应该调查王海生是否拿线路牌给彭武军卖和当时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 2. 对方自己的陈述与证人的证言内容相互矛盾,具体如下:

A、6位被上诉人讲每人交3698元给上诉人,而在后面却变成有2人是2000元,1人是3100元,在诉讼书上清楚写上时间是2007年12月,在开庭时却又改成2007年9月,这不变成自相矛盾了吗?假如按被上诉人所讲是2007年9月,而上诉人存款是2007年12月27日,那么,被上诉人是真的交钱的话,为什么不是9月就存款,9月就提出意见? B、公司提供了3份会议记录,6位被上诉人都承认其内容,第1份会议记录,证明公司在车辆没有转户之前开见面会,公司规定除了管理费外不用再交任何钱。上诉人怎么可能有理由收到被上诉人的钱,6位被上诉人又怎么可能将钱交给上诉人。第2份会议记录,证明上诉人队长一职是10月份选举产生的,而不是6位被上诉人所讲2007年12月为了搞洪庙至七里的面的车营运,由上诉人为主负责并当队长,证明6位被上诉人所讲不是事实。第3份会议记录,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矛盾的时间是2008年2月22日,而不是被上诉人所讲的2007年9月。

C、被上诉人在开庭审理时讲,车辆没有转户之前即2007年9月19日上诉人收了被上诉人的钱,而事实车辆转户是2007年9月17日就办完了,2007年9月19日是车辆转户之后与被上诉人所讲根本不符。D、被上诉人提供证据①是份假合同,被上诉人根本拿不出原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406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
相关文章
  •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

    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刑事、行政申诉状和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申诉人(或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单位或住址。被申诉人(或被申...